(一)诉的定义和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请求。诉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它只能向法院提出;
第二,它的内容仅限于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第三,它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各方;第四,它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为提起原因。
(二)诉的双重含义 与诉权的双重含义相适应,诉也具有双重含义,即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启动民事审判程序的请求。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程序意义上的诉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是保护实体意义上的诉的诉讼形式或者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所要保护的具体内容或者所要追求的目的。
它们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从而使诉的概念具有完整的内容。 (三)诉与起诉、诉讼、诉讼请求的界限 1.诉与起诉。
诉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其表现形式有起诉、反诉、上诉、再审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等。起诉是诉的表现形式之一,这是两者的联系。
诉与起诉的区别主要有二:一是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甚至案外人;而起诉的主体仅限于原告;二是诉可以出现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之中;
而起诉则只限于一审程序。 2.诉与诉讼。诉与诉讼是有区别的,不能混用。首先,两者的形态不同;其次,诉讼的内容远比诉的内容丰富。
当然诉与诉讼也有联系,即诉的提起及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却不是诉讼的全部内容。可见,诉讼与诉在概念上仍然是种属关系,诉包含在诉讼的内容之中。
司法实践中将两者混用,主要原因在于把诉与围绕诉所进行的种种活动及所发生的诉讼关系等同起来。 3.诉与诉讼请求。
诉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两个方面的内容;而诉讼请求则仅限于实体意义方面的内容,它是诉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具体方案,也即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相当于实体意义上的诉。
可见诉的外延比诉讼请求的外延宽,两者不是同一概念。但诉与诉讼请求也有一定联系,即诉讼请求是诉的要素之一,它存在于诉之中,并与程序意义上的诉一并提出。
(四)诉与诉权的关系 诉与诉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主要为:首先,诉是一种请求,而诉权则是一种权利或者权能。
其次,诉处于动态,而诉权则处于静态。第三,诉是具体的,而诉权则是抽象的。两者的联系主要为:首先,诉权是诉存在的基础,诉是诉权的表现形式和行使诉权的起点;
其次,诉权的双重含义决定诉的双重含义。 (五)确立诉的法律制度的意义 1.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司法保护的手段。
2.它为法院行使审判权,处理民事案件提供了根据。诉作为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的一种意思表示,为法院行使审判权,处理民事案件提供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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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如下:1.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2.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
对变更诉讼请求期限的规定和表述有,包括“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一审举证期限内”和“举证期限届满前”,因一般认为举证期限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因此,当事人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诉讼请求变更的申请。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2、推选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如下:1.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2.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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