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司法活动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司法证明活动必须以证据为基石。在证据裁判主义原则下,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决定了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规定了审判人员审查、认定提的基本原则,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审查核实证据。”
为了使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具体明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5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证据裁判主义和认定证据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一、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
证据裁判主义要求法官的裁判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法官通过一定的标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并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
证据裁判主义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一是案件事实的认定须以证据为依据。证据裁判主义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以客观存在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或者猜测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这里所说的证据包括所有与案件有关联性的证据,但证据裁判主义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事实都需要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2条规定明确规定免证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法官对这些事实可以直接认定。
二是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应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才能被认定。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证明度,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法官根据证明的情况对该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性评价的最低要求。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明确规定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即“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为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之标准,即优势证据规则,这是对证据“质”的要求。
但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对证明标准有特殊要求时,应按照该规定进行认定,如《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据此,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及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不是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二、证据认定的基本原则
证据认定的主体是审判人员,对证据的审核认定自然就成为审判人员的重要任务之一,也就是裁判的必经过程。证据制度的发展历史大致经历了从“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演变。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20世纪3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抛弃了自由心证制度中的非理性、非民主因素,既强调法官的心证自由,也强调法律规则对法官心证的必要制约,强调心证过程与结果公开。
由此产生了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就是在参考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基础上,确立的我国的法官心证制度,即“审判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这是审判人员进行证据认定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裁判理由与结果的公开
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断,并公开裁判的理由、结果,是司法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裁判理由、结果的公开,实际上是法官将其心证形成的过程、结果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对外公开,被视为对法官自由心证的约束。
“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为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以下是举证期限的规定:1、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2、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在
案例与问题2016年3月24日,李某某持证据1、2、3向法院起诉,要求董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故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生效后,李某某持证据5、6、7、8等,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再次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董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及利息。[1]那么,李某某第二次起诉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种观点认为,该案不违反一
民事伪造证据的认定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事转刑事的规定有哪些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碍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
前言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虚假陈述的现象屡见不鲜,然而因为缺乏相关的处罚措施,此种现象大有越演越烈之势。在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为自己的相关利益,在庭审中大作虚假陈述,欺骗法官,而且虚假得理直气壮,难道民事可以纵容当事人虚假陈述吗?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可以去伪存真,作出正确的判断。但也有一部分案件,正是由于当事人虚假陈述,法院作出了错误裁判。有的当事人暗自庆幸,虚假陈述居然也能打赢官司。在此
诉讼中认定婚外情的证据有哪些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2、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3、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4、对方与第三者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该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妥;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
结合民事诉讼业务实践,同时参照我曾经学习过的房地产估价理论和实务知识,粗浅地分析一下对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一、对鉴定意见质证的重要性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需多言,而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质证能力和水平可能直接关乎案件胜败。新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共八种,与其他证据相比,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极具特殊性:一是专
民事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的后果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明确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民事诉讼中常见虚假证据 (一)虚假证人证言民事诉讼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虚假的证人证言。有时由于证人人数众多,且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出庭陈述,人民法
一、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伪造证据是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
1、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伪证罪。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我国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普通民事案件实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基于对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的审查判断之结果,并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应当依法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这一证明标准:“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
一、民事诉讼伪造证据一般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一、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如何处罚 伪造证据是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
1、由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必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否则,其协议的举证期限无效。因为当事人协议的举证期限过长,会影响法院的办案期限,一般限制在在30日以内。 2、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二、如果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的,其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期限必须在1
一、民事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明确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民事诉讼中常见虚假证据(一)虚假证人证言民事诉讼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虚假的证人证言。有时由于证人人数众多,且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出庭陈述,人民法院往往只能逐一到当地核实,有时为了找到每一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申请再审的要求有出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等情形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
1、民事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民事诉讼中常见虚假证据(一)虚假证人证言民事诉讼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虚假的证人证言。有时由于证人人数众多,且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出庭陈述,人民法院往往只能逐一到当地核实,有时为了找到每一个证人还要往返几次,工作量十分巨大,严
民事诉讼中什么证据是非法证据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不能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中什么样的证据会被作为非法证据不予采用,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会被作为非法证据不予采用。 法律规定 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
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属于犯罪吗属于犯罪。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此条法律的关键点在于情节的轻重,要根据伪证是否影响案件事实,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法官误判),伪证者的主观故意程度和动机,伪证者心智是否正常,是否及时自首悔改而定。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
一、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伪造证据是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
凡是伪造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从民事法律来看,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 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做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做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从行政法律角度来看,诉讼参与人或 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做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做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