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与问题
2016年3月24日,李某某持证据1、2、3向法院起诉,要求董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故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生效后,李某某持证据5、6、7、8等,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再次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董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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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李某某第二次起诉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种观点认为,该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虽然当事人是就同一事实进行起诉,但依据的理由不相同,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案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虽然当事人是就同一事实以不同的理由进行诉讼,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原有事实的基础上,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原有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实,但是其起诉的诉讼请求在之前的诉讼中已经诉讼过,并经法院实体判决,故李某某第二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
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一案不二讼”(bis de eadem ne sit sction)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
其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对一诉已经作出终局判决,不得再次提起或重新审判。[2]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该条规定是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渊源,但未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困惑。
新民诉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予以细化。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标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条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标准作出规定。
一事不再理原则,关键是如何理解“一事”,它是一事不再理原则中最为核心和本质的内容。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是指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
1 . 当事人相同
在当事人是否相同的判断上,若前诉和后诉的当事人不同,一般认为属于不同的诉。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不同也有可能构成同一诉讼。
如因债权债务转移、当事人死亡发生权利义务转移等,在纠纷已经得到法院裁判后,权利承受人再次提起诉讼就构成重复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与后诉中的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前后诉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仍然应当认定当事人同一。
[3]
2 . 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标的又称诉讼对象,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理和判断对象。按照传统诉讼标的理论,当事人所主张的实体请求权或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就是诉讼标的。
而在发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况时,可以借鉴“诉的选择合并理论”来解决,即原告提出的两个存在竞合关系的主张,当其中一个得到法院支持后另一个便视为自动撤回,如此便不存在一方当事人获得双重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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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一个生效的裁判文书必然载明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即法院已经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主张作出判定。
同一当事人再依据同一事实以该诉讼请求进行起诉的,法院不应受理。此处的“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主要是指后诉提起相反请求的情况。
比如甲起诉乙要求确认法律关系有效,乙又起诉甲请求确认法律关系无效。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
从民事诉讼法理论上看,判决确定后即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决的同一案件再行起诉。但任何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通常都存在例外,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样存在例外情形。
1 . 发生新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条是关于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情况的规定。根据此条规定,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条件为发生新的事实。所谓“新的事实”,是指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亦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
原审结束前就已存在的事实,当事人应主张而未主张的事实,也不属于新的事实。[5]
2 . 当事人撤诉后又起诉的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当事人撤诉后又重新起诉的案件,大多都是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第一次均相同,符合重复起诉的条件,但在第一次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主动撤诉,法院并没有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因此不属于重复诉讼,因而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处理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于重复诉讼的案件,应当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四、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
就本案而言,李某某已经于2016年3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驳回李某某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李某某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再次提起诉讼,本案与前诉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因此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李某某以新证据再次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8条规定的“发生新的事实”的问题,本案起诉时,前述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没有新的事实发生,李某某所称证据5、6、7、8,即使是“新的证据”,也并非前述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产生的新事实。
因此,李某某就涉案争议不符合再次起诉条件,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
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救济途径
——申请再审
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包括法定机关提起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再审实现其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对符合再审条件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院应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总结:重复起诉案件的处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指对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对争议事实不得再次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如果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且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则构成重复起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第二款、第248条规定,即使构成重复起诉,亦非一概不应受理,而应当审查是否发生新的事实,如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反之,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此时,案件符合再审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进行救济。
一事不再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可部分推出一事不再理原则。该项规定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但是在实务处理中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判断标准是什么?以下为最高院的裁判观点: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对判决、裁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
一事不再理原则含义“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意思是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此原则对于已经起诉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也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法律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
重复起诉与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什么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重复起诉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当事人的范围 ,通常的当
一事不再理在我国又被称为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约束性原则。该约束性原则的目的在于,避免被告应诉的负担过重、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因矛盾判决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乱等。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处罚。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
来源: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问:原告以某一法律关系起诉后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针对同一争议事实,原告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再次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答:在我国,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该条的内容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再起诉,也不得在受理的诉讼原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概述: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原则,又被称为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它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
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法律如何规定是否一事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经常遭遇的问题,而且不仅在民事诉讼,在仲裁程序适用中也同样会遭遇这一问题。一事再理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在民事司法中实际存在一事不再理这样的禁止性规范。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一规范,但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法院通常将“一事不再理”视为一项关于审查起诉、决定是否予以受理的原则。在一些法院的裁判文书中
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解决的是行政实践中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
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存在的问题: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二、《行政处罚
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理解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2)一行为不再
关于一事不再理、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
在遭遇纠纷时,很多人选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诉求。但是,很多当事人在起诉时并不了解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导致有时主张不被法院支持。“一事不再理”是民诉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在本文中就“一事不再理”原则做出了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
1、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重复处以两次以上的处罚。2、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一、刑法是否有一事不再罚原则1、刑法中是存在类似于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的,即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