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形式要求新,在之前的诉讼活动中没有出现过的证据,即证据的“崭新性”;二是证明要求新,能够证明新的待证事实的证据,即证据的“显著性”。
什么是二审诉讼中的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才符合再审的条件。因此,“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是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如果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只是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一般瑕疵的,则不应当认定为新的证据。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再审中的新证据作出了细化规定,即“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条文中的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
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规则有什么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及证据规则原理,刑事诉讼中的供述笔录、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2.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司法实务中,审判机关有时会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公诉机关提交的部分证据并非是刑事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而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从事相关行政执法过程中调取的证据。对于公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否在审判时适用,笔者对此作如下探讨。 一、行政执法调取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的优势 一般违法行为可能只涉及违反行政法规,引发行政执法,只有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引起刑事司法追究。但二者的区分并不是泾渭
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侵财类犯罪案件中,对非现金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是开展刑事诉讼的客观需要。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存在混乱和矛盾之处。这些问题不仅长久以来困扰着辩护人,同时也困扰着各级办案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一、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中普遍存在的几个问题一是鉴定主体单一,难以适应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结伙是怎么认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结伙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的通知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结伙违法如何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结伙殴打、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专家意见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肯定了专家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笔者认为,专家意见的适用应当进行严格限制,谨防“专家意见”最终沦为公诉人一方的“专家辅助人意见”。 关键词:专家意见 证据效力 事故调查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条对原解释第八十七条进行了修订,原解释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
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简单说就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但是,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免证事实的范围:(1)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说十月一日是国庆节,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从西边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会圆。这些当事人都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2)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说
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指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诉讼活动。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对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撤回起诉的权利,亦未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撤诉的问题,源于“两高”的有关规定。最高人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 方律师1、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自己所经历(所涉)的案件事实(或犯罪事实)来仔细斟酌是否接受认罪认罚。2、在侦查监督,如果签
一、什么是初犯、偶犯?初犯,顾名思义即初次犯罪、第一次犯罪。在正在被追究的犯罪行为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犯罪的记录和历史,没有犯罪前科。因而,初犯是与“有前科的犯罪”相反对的,与累犯、惯犯、再犯等概念也是不相容关系。只要是第一次犯罪,无论是刑罚较重的抢劫、故意伤害等重罪还是侵占、盗窃等轻罪都属于初犯。偶犯可以理解为偶然的犯罪、偶发的犯罪。按照常理本来可以避免,但由于一些偶然性因素的出现,促成
一、刑事诉讼中的速裁的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怎样的赋予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无疑是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但是,它在司法实践中或者在社会现实中是否能有效地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权利,还是一个需要进行全面考察的大问题。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首次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对于这一规定,学者们看法不一,基本上有三种不同观点:一是基本肯定的
您好,“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根据 《刑事诉讼法》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 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
有以下2个方面。商业受贿罪中对回扣的认定标准有以下2个方面:1、收受回扣即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商品价款的行为;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回扣的,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提起公诉是侦查和审判之间承前启后的一个重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或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作不
发回重审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程序中均设有发回重审制度。司法实践中,相对于其他两种诉讼程序,刑事诉讼过程中二审直接改判的情形比较少,那么,对于辩方而言,能够促使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就意味着阶段性的巨大成功。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适用于两种案件情形,一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
一、合同中的实际损失怎么认定实际损失的计算,根据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对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前提来计算。这里有三种确定实际损失的方法: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2、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3、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
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也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为:(1)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3)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4)凡需要提起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