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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余额”和“流水”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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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余额”和“流水”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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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离婚诉讼中,对方的银行卡余额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这点基本没有争议。至于对方的银行流水,不同法官有不同的判决。

第一种法官: 一旦诉讼的一方有大额支出,且无法说明具体情况,法院将视作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分配,或者更甚至认定为恶意转让财产。

这里所谓的大额支出基本在50000元以上,而且转出时间距离离婚诉讼的时间越近越好。

第二种法官: 由于夫妻关系比民间借贷等经济纠纷的关系更为复杂,所以针对有大量大额支出流水的情况,某些法官会消极对待调查银行流水的申请,自己补脑吧,或者只处理余额,找理由不处理银行流水的支出,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

一般这种情况,我的建议是,不要把所有不合理的大量的大额的流水支出都拿出来为夫妻共同财产来主张,增加法官的负担,一定学会抓大放小。

针对我此次整理的银行流水情况,目前共整理出来150余笔50000元以上的支出流水,但是我建议这位粉丝只针对三个人的转账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对这三个人的相关流水支出已经远远超过正常的家庭生活支出,尤其其中一人为“三”,两年内转账到其账户的金钱达200万以上。

第三种法官:针对大量大额银行流水,法官可能在离婚离婚案件上不予处理,让当事人另行就其他的法律关系起诉,例如原配起诉“三”。

综上所述,我的建议是,一旦确认法官后,一定要查阅审理此案的法官在过往审理相关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本法院其他法官审理相关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本法院的上级法院审理相关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从而对本案的未来判决有一个简单的预判。

在离婚案件中,一定提出大额大量流水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但不要太多,挑重点争取法官的支持),一旦法院不予认定,上诉或者起诉他人,不要放弃。

但最重要的是,提前作好财产保全,这样最后胜诉,判决才能兑现为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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