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先来了解一下离婚诉讼中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6种情形。离婚诉讼中,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这个担心并不多余,《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提及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
对于夫妻一方隐匿财产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六种情形
1、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指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诉讼中承诺再无其他共同财产,但之后又被发现存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比如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并领取了住房货币化补贴,离婚诉讼中称该笔款项已全部用于还款,但并不能提供还款的证据,法院认定其在该笔款项上存在着“离婚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关于房产的隐藏行为,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一方以自己名义在他处购房,配偶对此不知情。
二、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不动产过户至他人名下。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隐藏财产为目的,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购置不动产。
2、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至案外人账户,或者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车辆、股权等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给案外人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66号指导案例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案中,原告雷某某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2月分居。
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
故判决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3、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变卖行为不仅指出售夫妻共同财产,还应当包括私自变卖且隐藏、转移、挥霍出售所得收入。
比如王刚(化名)和林临结婚后,离婚诉讼期间丈夫王刚擅自将婚后购买的客车作价7.2万出售给案外人,林临多次沟通要求分割卖车款,王刚都避而不见。
法院认为在离婚诉讼期间王刚擅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车辆进行变卖和故意多笔原告,可以定性为变卖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最终酌定林临应分割价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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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是指损坏、破坏夫妻共同财产,使财产失去或者部分失去价值。比如一方砸毁双方共有的车辆这一行为即构成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5、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与时俱进的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情形。原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未包括挥霍的情形。
“挥霍”是指指没有节制的浪费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挥霍行为典型的案例就是在诉讼离婚期间,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对主播进行巨额打赏。
比如有的案例中,一方通过银行卡直付通、支付宝等方式7个月在直播网站共充值消费170万余元,全部用于购买网络虚拟礼物送给主播,即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6、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即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过伪造借条、借款合同、公证书等设计夫妻共同债务,让配偶共同偿还伪造的债务,从而达到自己多分财产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于夫妻一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规定的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而不是“应当”少分或不分,也就是说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关于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范围,是仅限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财产,还是指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财产范围,是指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即认为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范围,仅限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者伪造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总额,不限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关于一方少分的比例,民法典没有明确。
部分地区对于少分比例予以明确,比如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离婚时,男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中女方应得份额和女方个人财产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二、可以适当多分财产的三种情形
1、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权益;
2、照顾女方权益;
3、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属于民法典新增规定,加大了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关于适当多分的比例,民法典未予以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会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应该如何理解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有关法官行为规范的建议问题的答复:“在具体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除了过错因素将影响法院在确定离婚财产分割比例上的判断之外,还有一个因素不能忽视,即妇女、儿童这类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换言之,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在确定各自分割比例时,还需加入子女、女方这一因素。在双方其他因素大致相仿的情形下,可对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或女方适当多分。”
通常情况下,如果符合可以适当多分的情形,可以在本身应得份额的基础上酌情多分一些,而不会剥夺另一方分割财产的权利。
比如《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男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女方无过错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分割时也不是完全对半分,当对方存在隐匿财产的情形,或者自己属于妇女、儿童这类弱势群体以及无过错方时,要保留夫妻共同财产客观存在、对方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或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并向法院主张适当多分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理层面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劳动报酬、房产、股权、投资或知识产权收益等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约定的除外。离婚时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但我国《民法典》第1092条也规定了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五种情形,即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对离婚财产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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