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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涉外民事关系中遗嘱形式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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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涉外民事关系中遗嘱形式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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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就外籍人士在中国国内定居,离世后发生法定继承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讲解,今天再来看看,常期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籍人士,如果想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安排,那么订立遗嘱的形式和效力应适用哪国的法律。

【案情简介】

David美国籍,10年前携妻子和两个儿子来华工作并定居。今年2月David因重病在北京某医院住院。他想立下遗嘱来分配自己的个人财产,那么他的遗嘱方式和内容效力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还是美国的法律呢?

【律师解答】

首先,遗嘱的方式,也即遗嘱符合什么样的形式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本案中:David系美国国籍,如果其在北京订立遗嘱,立遗嘱时的经常居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地均为中国,所以遗嘱方式只要符合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遗嘱均成立。

其次,其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本案中:David的遗嘱内容效力只要符合其立遗嘱时所在地法律,即中国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美国法律均有效。

                                       实习律师:吴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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