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四章继承 第五章物权 第六章债权 第七章知识产权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
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第四章继承 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第五章物权 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第六章债权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第七章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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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目录 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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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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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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