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后,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存在空白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修订,删除了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生效后取代了《侵权责任法》。也即,本文前述两部分讨论的法律依据已经不复存在。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为: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193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通过对《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梳理可见,当前并无明确的关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个人在从事单位安排的劳务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1191条的规定可以涵盖个人为单位提供劳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但并未涉及个人因提供劳务而受伤的情形。
1192条则又明确规定的是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如果可以适用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则没有必要在条文中强调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
(笔者的猜测:或者,是否《侵权责任法》第35条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一种例外情形的补充?
而《民法典》平移了《侵权责任法》第35条,却删除了十一条,结果是留下了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35条,只有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者受伤的责任承担情形,没有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责任承担情形?
)。
遇到个人为单位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个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如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后,不能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进行裁判。
有可能面临按照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来审查的境地,即,需要满足单位具备侵权行为、个人存在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单位存在过错。
那么,在一些简单体力劳动的劳务活动中,如单位不存在明显的过错,适用上述过错规则原则,就可能导致个人主张赔偿责任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尴尬境地。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只能参照适用《民法典》1192条关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规定,按照个人与单位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采用此种形式用工的单位与个人,在签订劳务关系性质的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考虑到个人在提供劳务活动中存在的人身损害风险,并针对不同情况按照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约定各自承担的责任。
一般而言,在个人提供劳务活动中,如单位一方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其应当向个人承担与其过错比例相当的赔偿责任,无论于法于情于理都比较容易理解。
(当然,一些合同中约定无论何种情况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能无效,对于这种约定需要进行充分提示)。
而对于单位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容易出现争议纠纷,例如:个人在提供劳务活动中,因第三人的侵害而受到人身损害的,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个人在提供劳务活动中自身发生疾病的单位是否承担责任等等,建议双方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情况,合理约定各自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损失、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损失等)。
在尊重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前提下,也建议单位通过购买保险来分散风险,如为被保险人是个人的商业意外险,双方可以约定如遇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商业保险的保险金可以在所需承担责任范围内抵扣;
如单位投保雇主责任险的,可以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对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理赔。希望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劳”有所依。
《民法典》生效后,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存在空白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修订,删除了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生效后取代了《侵权责任法》。也即,本文前述两部分讨论的法律依据已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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