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江歌案的法律适用,还有一个需要进行前瞻讨论的问题,就是怎样确定刘暖曦和陈世峰两个不同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
对此,江歌的母亲江秋莲在采访中提到过将来要追究陈世峰的赔偿责任,如果这样,需要有法律上的技术支持。在此提出一些见解,也提供给当事人参考。
应当肯定的是,对造成江歌死亡这一损害结果,是由两个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即陈世峰的作为行为和刘暖曦的不作为行为,这构成多数人侵权行为,应当按照多数人侵权责任规则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认定刘暖曦的侵权行为是单独侵权行为,因为她自己单独实施的不作为行为不能造成本案的损害结果。
多数人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形态,有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应的多数人侵权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和竞合侵权行为。
具体规则是: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叠加分别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典型分别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
竞合侵权行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包括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如产品责任,《民法典》第1202、1203条)、相应的补充责任(如第三人侵权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损害责任,第1198条第2款)和先付责任(如产品责任中的第三人责任,第1204条)。
江歌案的多数人侵权行为承担的多数人侵权责任,要在这些规则中进行选择。
首先,江歌案的侵权行为不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须数个行为人具备主观关联共同即共同故意,或者客观关联共同,最主要的要求是共同侵权行为的每一个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具有直接原因,而非间接原因,都是作为行为而非不作为。
即使共同危险行为,每一个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也须与损害的发生具有可能的直接原因,只是不能确定是哪一个行为人的行为所致而已。
江歌案的两个行为人不具有这样的要件,既不是主观关联共同,也不是客观关联共同,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也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不能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江歌案的侵权行为也不符合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的要件。《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的叠加分别侵权行为,要求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这里的每一个人实施的行为都须与损害具有100%的直接原因力。
刘暖曦的行为对于江歌损害事实的发生不具有直接的原因力,而是不作为行为的间接原因力,因此不成立叠加分别侵权行为,也不能以此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典型分别侵权行为是《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的,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相加,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也都须具有直接的原因力,不存在直接原因力的不作为行为,不能成立典型分别侵权行为,因此,江歌案的两个行为人也不能适用按份责任。
最后,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中,有的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直接原因力,有的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间接原因力,是竞合侵权行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间接行为为直接行为造成损害提供条件,作为的行为),或者相应的补充责任(间接行为为直接行为造成损害提供机会,不作为的行为)和先付责任(法律特别规定,第1204条等)。
江歌案的两个违法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基本符合这样的要求,即一个人的行为是直接的作为侵权行为,另一个人的行为是间接的不作为侵权行为。
如果类似于产品责任中的间接行为为直接行为提供条件(通常是作为行为,例如销售产品)的,应当承担典型不真正连带责任;
类似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那样,不作为的间接行为为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机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承担先付责任。
江歌案造成损害的两个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应当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选择,因为双方的行为构成竞合侵权行为。其中更适当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因为刘暖曦的未履行救助义务的不作为行为给陈世峰实施侵权提供了机会,乃至于最终酿成了江歌被害身亡的损害后果。
概括起来,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以及相应的补充责任的最大区别在于,多数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同。在连带责任中,多个行为人的行为均可以独立导致损害的发生;
按份责任中,多个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的发生;补充责任中,直接责任人的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补充责任人的行为间接导致(或者说是助成)损害的发生。
对江歌案的一审判决,是江歌母亲江秋莲对刘暖曦的起诉,法院裁判并未特别考虑本案的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直接判决刘暖曦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宣判后,江秋莲表示将来要对陈世峰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因而对于江歌案,不得不讨论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问题,而且江歌案的事实也确实如此。
本案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支持原告的损害赔偿全部请求,没有全额赔偿,似乎也考虑了刘暖曦的不作为行为并非造成江歌死亡的全部原因,而只是间接原因,隐约地表达了刘暖曦承担的侵权责任不是连带责任而是补充责任。
这样的解释,是对保护江歌及其母亲合法权益的有利解释。如果按照这个思路理解,刘暖曦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那么,江歌母亲江秋莲将来对陈世峰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就可以参考《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陈世峰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扣除刘暖曦已经承担了的赔偿部分,因为这一部分赔偿权利已经实现。
由于陈世峰对江歌实施的侵权行为,直接原因力为100%,因而刘暖曦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陈世峰享有追偿权。至于刘暖曦对陈世峰是否进行追偿,则依其意志决定,对陈世峰行使追偿权并无法律障碍,但是存在陈是否有赔偿能力的障碍,且须遵守诉讼时效的规定。
顺便说明,有的网友质疑我对“生命权纠纷”案由提出的不同看法,其实只是不同看法而已,当然这是最高法院规定的案由,法院这样判没有问题。
只不过,最高法院的意见并非都不能质疑,不当之处也是可以提出不同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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