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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交房租,房东强制锁门是否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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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交房租,房东强制锁门是否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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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我区某餐厅在经营过程中,因故未按期向房东提前半年交纳房屋租金,房东经催交无果后遂带人进店驱散员工,并将房屋锁上。

承租人因房屋被锁后无法继续经营,店内物品也未能搬离。经双方协商无果,承租人遂提起诉讼,承租人认为房东锁门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赔偿营业损失、营业设施损失、装修损失等项费用。

经委托鉴定,该餐厅营业设施损失为21万余元,装修工程损失为43万余元,预期营业损失为23万余元。对此,房东认为承租人违约在先,按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终止租赁时不准拆除水、电、气和装修固定的材料,应无偿过户移交给出租人等,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此案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认为房东的行为系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承租人未按期交房租,按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房东系履行合同的行为。

第二种认为构成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是虽然承租人未按期交纳房租,但房东理应依法处理,采取强制锁门的方式使承租人不能经营,侵害了承租人对店内营业设施、装修设施的支配权、使用权,应赔偿营业设施损失及装修损失。

第三种认为构成侵权,但承租人违约在先,房东的行为具有解除合同的性质,装修部分不予赔偿,须赔偿营业设施损失。

  春雪说法:

  认同第三种观点,本案承租人未按期支付房屋租金,系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是根本性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房东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支付租金。但房东未依法妥善解决纠纷,采取了强行锁店门不归还财产的行为,侵害了承租人合法权益,故构成侵权。

同时,租赁合同约定“终止租赁时不准拆除水、电、气和装修固定的材料,应无偿过户移交给出租人”,故,房东应当赔偿餐厅营业设施损失费用及评估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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