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需要对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看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均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首先,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结合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来看尽管物业服务企业无权禁止业主安装防盗窗,但若业主被盗与安装防盗窗无必然因果关系,则业主不可以此为理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但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尽到一般的谨慎合理防范义务,导致业主财产受到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部分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提供其日常巡视及当日的相关的巡视记录,对进入小区的人员也没有相关登记,可以判断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疏忽,没有对小区的安全防范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对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业主可以就赔偿事宜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若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事赔偿案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业主要证明其被盗财物具体数量及价值很困难,因为这些财产一般不为外人所知。
因此,这类案件即使让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业主无法确切证明其丢失的财物价值,所以赔偿也很少。当然,业主家中财物被盗,属于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破案,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首先,业主破坏绿地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 49 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第 50 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将绿地破坏后种植蔬菜属于改变公共部位的用途,擅自占用场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
法律分析: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合同中“不得封闭阳台”的条款是否有效?二是封闭阳台的行为是否正当?(1)“不得封闭阳台”的条款无效。业主对阳台享有专有所有权。所谓专有部分一般认为是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以独立使用的作为区分所有权标的的建筑物部分。阳台与房屋主体紧密相连,不存在建筑物中的共有部分,专属于业主个人独立使用。因此,阳台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应确定为房屋的专有部
需要承担,若后续还有不明白的,可在对我进行追加咨询。
【案例回顾】李某与黄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两人经常通过微信聊天。后不法分子盗取李某微信号,然后冒用李某的名义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黄某谎称家人重伤,急需10万元钱治疗,黄某信以为真,向骗子汇款2万元。汇款后黄某才与李某核实,发现受骗,但是骗子无从寻找。于是,黄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李某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两人为此发生纠纷。请问,李某微信号被盗用骗取钱财,作为微信号原主人,李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2012年,我区某餐厅在经营过程中,因故未按期向房东提前半年交纳房屋租金,房东经催交无果后遂带人进店驱散员工,并将房屋锁上。承租人因房屋被锁后无法继续经营,店内物品也未能搬离。经双方协商无果,承租人遂提起诉讼,承租人认为房东锁门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赔偿营业损失、营业设施损失、装修损失等项费用。经委托鉴定,该餐厅营业设施损失为21万余元,装修工程损失为43万余元,预期营业损失为23万余元。对此,
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挑逗狗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因此,如果被咬的人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全部责任由狗主人承担,如果被咬的人自身存在过错,则按过错比例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2021年1月初,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当年11月,张某被查出患有肠癌,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公司出具的解除合同内容无效并赔付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投保前患有不符合保险公司承保的疾病,故保险合同无效,此次理赔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
基本事实:原告系粤C×××××宝马牌小轿车的所有人。2017年9月3日晚22时左右,原告将案涉车辆停放于XX丽园小区地面停车场。次日,原告接到被告通知,称案涉车辆被小区倒塌的树木砸伤。事后,原告将案涉车辆送到深圳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原告就保险公司未赔偿部分向物业公司提出赔偿请求。被告陈述,每次台风来袭前,被告均在电梯、一楼、负一楼、负二楼等物业宣传栏处张贴《紧急告示》,并在业主群发
二手车市场一直非常火热,然后在二手车交易中,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都会面临着不同的问题。本文就将对买卖二手车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后发生的交通事故由谁承担的问题进行阐述。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出卖人已将车转让并交付予买受人但未办理登
律师观点分析一、前情概要 2018年5月的一天,顾问单位重庆市某区中医院致电程昌平律师,一名骨折患者术中不慎损伤其周边神经,要求赔偿损失。程律师至该医院面谈,进一步了解案情。通过对病历记载医疗行为进行充分分析,初步认定医院可能会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患者要求按全责赔偿,通过与患方多次磋商,协商不成,患方遂起诉至法院,医院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二、案件事实2017年9月6日,原告因右股骨颈骨折在被告
您好。建议您先联系购房时的开发商,原则上以合同约定为主,此条款未在合同中写明,无法证明该绿地属于您,看是否能给您出具补充协议。
住一楼的业主需要交电梯费。小区电梯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不具备产权,仅对业主乘梯安全、电梯正常运行管理负责。业主对公共电梯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交纳电梯费的义务。业主不交电梯费可通过以下方式来处理:1、派出员工,及时催缴物电梯费用。2、采取起诉的方式,起诉业主,要求业主交纳电梯费和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
您好!!该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违法无效,开发商无权决定此事,这是荒唐的。如果你们全体利害关系业主不同意其做法,而且其本人又不自觉改正的话,你们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诉讼至人民法院,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您好,请问是否有签订合同呢?需要更具体的信息,建议与我们继续沟通为您处理。2
电动车上楼是否合法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业主不能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并且电动车能否上楼还需要根据业主与物业协商规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
无力偿还欠款时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法律分析: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业主的违法违章行为没有处罚权。业主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公约,不得擅自进行装修装饰。如果业主违反了相关公约擅自违章装修,应当及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因此给其他业主造成的损失应该予以赔偿。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发现业主有违章装修装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但是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对业主进行罚款或停水停电等处罚。对于业主的违法行为,只能由有关行政管理部
现在不少小区内设置了供孩子玩耍的设施,成为了家长带孩子消磨时间的场所。但是,玩耍过程中,难免发生孩子摔伤的事情,这个责任需要由负责维护、打扫设施的小区物业承担吗?近日,浙江省西湖区法院对一起由于孩子摔伤起诉物业的侵权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吴先生一家三口租住在西湖区一个小区里。2016年3月,吴先生未满两岁半的孩子在爷爷的陪伴下,在小区玩
1、装修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受伤,不能简单认定业主、实际施工人、承揽人三方的责任。2、一般装修合同多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雇主)在装修过程中,其雇员遭受的损失(受伤工友)一般由雇主、雇员根据双方过错、公平原则承担,业主如果有选任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火车,通常是普罗大众远行返乡的首选,便宜实惠、速度快,所以搭火车的人员非常多。在拥挤的人流和车厢中,难免会遇到碰碰磕磕,甚至受到伤害,诸如摔伤、被行李砸伤等现象就时有发生,以致引发纠纷。在火车上遇到麻烦和纠纷,该如何应对,该如何索赔等事宜,很多人其实都并不清楚,致使自身受损利益无法及时追偿。搭火车意外损伤,火车站需担责火车上往往人多行李多,人拥人之余,头上脚下都是大袋大袋的行李,有时是很难避免遇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