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8年5月的一天,顾问单位重庆市某区中医院致电程昌平律师,一名骨折患者术中不慎损伤其周边神经,要求赔偿损失。
程律师至该医院面谈,进一步了解案情。通过对病历记载医疗行为进行充分分析,初步认定医院可能会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患者要求按全责赔偿,通过与患方多次磋商,协商不成,患方遂起诉至法院,医院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2017年9月6日,原告因右股骨颈骨折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后被告于2017年9月9日对原告行右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
2017年9月12日,原告出现右髋屈髋屈膝受限,右下肢直腿抬高受限,右足下垂外翻畸形,右踝、右足趾背伸受限,右小腿外侧、右跟后感觉减退,被告对原告行气活血药物、针灸等治疗。
后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右腓总神经损伤?等。2018年4月3日,原告在被告处行肌电图/诱发电位检查,诊断意见为右侧腓总神经刺激MCV反应不明显,左侧腓总神经刺激MCV正常。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起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中经本院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以该过错是造成原告目前医疗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认定为宜(拟介入度参考均值为75%);
原告目前伤残等级属十级,无后续医疗费,护理期限综合评定以手术后150日认定为宜。
(二)法院认为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鉴定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以该过错是造成原告目前医疗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认定为宜(拟介入度参考均值为75%),故本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75%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定医疗费9844.74元、护理费1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残疾赔偿金16096.5元、鉴定费11293.08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合计57694.32元,其中,由被告赔偿40270.74元及精神抚慰金4000元,共计44270.74元。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重庆市某区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赔偿原告陈某某各项费用共计44270.74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息诉服判。四、律师观点程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虽然医方诊断明确有手术指针,但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尤其手术过程中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所以重庆市某区中医院仍然承担了主要责任。
程律师希望广大医务人员都引以为戒,医疗处置谨慎细致,医疗水平精益求精,更好造福广大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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