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医生的角度来说,医学是一个充满未知数的世界,具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人体千差万别,病情千变万化,在疾病面前,哪怕再高明的医生,也没有百分之百的胜算。
但从患者家属的角度来说,亲属经医院治疗后未能如愿康复,甚至去世,家属难以接受,想要维权,也完全能够理解。
而司法鉴定是抚平诉讼中情与法之争的正义之手,责任的划分终究要回归理性的角度。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6日,患者史女士因“上中腹痛2月伴呕吐2周”入住某医院。入院诊断为:胃恶性肿瘤、三系下降、幽门不全梗阻。
2月6日PET-CT结论胃窦部胃壁增厚伴FDG代谢增高,考虑恶性病变,伴胃周淋巴结及右侧大网膜转移可能;盆腔少量积液。
2月8日,在全身麻醉下行腹腔镜探查术。术中经家属同意行姑息性远端胃切除术,术后患者史女士在该医院继续接受治疗。
3月12日,患者史女士突发晕厥,诊断后,医院告知家属目前患者一般情况进行性下降,预后极差。家属表示放弃有创抢救措施。
当日19:00,患者被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多器官功能衰竭、胃恶性肿瘤晚期、恶液质、(血)三系异常(类白反应?白血病?
)。
【维权经过】
史女士死亡后,她的子女无法接受母亲如此突然的离世,将医院诉至法院,并在诉讼中申请了医疗损害鉴定。
上海某医学会接受委托组织鉴定,鉴定意见为:
1.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2.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术前准备不充分和术后营养支持欠充分的医疗过错,但与患者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这样略显冰冷的鉴定结果,史女士的家属难以接受,于是申请再次鉴定。2021年4月26日,市级医学会做出鉴定意见:
1.医方诊断胃恶性肿瘤、幽门不全梗阻、三系下降,诊断明确。本例患者入院时首要病症是幽门梗阻,有手术指征解除梗阻。
患者入院时肿瘤已有转移,骨髓象检查可起到了解病情作用,但对当时病情治疗帮助不大。医方虽未予骨髓象检查,但已给予输血支持,起到了治疗作用。
2月8日行腹腔镜探查术,转开腹行姑息性远端胃切除(胃空肠Roux-en-Y吻合)+复杂粘连松解术。根据手术操作记录,医方手术操作未违反操作常规,诊治符合诊疗规范。
2.《普外科胃肿瘤手术术前谈话记录单》告知手术风险及并发症,包括术中发现肿瘤无法切除,行姑息性手术;术后胃潴留可能,需长时间留置胃管冲洗。
患方知情并签字。
3.术后患者起初恢复较好,予逐步拔除腹部引流管,但胃肠动力不能恢复。医方行口服碘水造影,造影剂未进入空肠,提示胃潴留。
其后胃瘫症状无明显改善,医方再予空肠营养管置入营养支持。术后胃瘫系胃肠肿瘤术后的临床常见现象。医方处理符合诊疗常规。
鉴定意见: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司法裁判】
最终,一审法院根据两次鉴定结果,认定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依法判决,驳回史女士子女的诉讼请求。随后患方提起上诉。
二审中,史女士家属又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欲证明医方诊疗过程不符合相关医学教材之规定,在术前准备和术后护理阶段都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况。
但经法院审理查明,认定医学教材并非本案责任认定的证据,还是应当以医学会鉴定结果为判决依据,最终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处理医疗纠纷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本案中患者、家属、医方其实都在患者生前就对患者病情会导致死亡这一结果持统一认识,因此未行尸检直接申请了医学会鉴定。
需要说明的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在法律依据、鉴定主体、鉴定程序、鉴定内容、鉴定级别和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处理方式上均不相同。
对于本案中涉及的医学会鉴定,是由接受委托的组织根据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从专家库中确定专家鉴定组的组成及人数,然后由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名单,双方当事人不能自己指定专家或律师进行鉴定或旁听。
当事人不服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结论,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给予再次鉴定。
【小贴士】
如上所述,医疗纠纷类案件中的鉴定是全案的重中之重,究竟该向什么部门申请什么内容的鉴定,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才能做出利于己方的选择。
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甚至直接被人民法院采纳为定案依据,但二者在鉴定程序和实体审查方面存在的明显区别,将会影响到鉴定人员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影响到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
属于部分无效的免责条款,格式条款,属于不合理减轻房东的责任,如果由于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导致出现安全事故,房东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承租人自身使用不当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则由承租人承担。《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工地老板是需要进行赔偿的,如果是符合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话,那么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
租房事故的承担:若是出租人没有履行维修义务造成租房发生事故,则由出租人自己承担;若是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去使用租赁物而是租房造成事故,则由承租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如果员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为工伤,否则很难认定为工伤,公司也没有义务承担工伤或赔偿责任.
分情况判断法人应当承担的责任:1、如果是因工死亡,并且单位也购买了工伤保险,那么,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家属应当首先申请工伤鉴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就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就可以在1年之内亲自去申请。如果经申请被认定为工亡,则由社保赔偿如下:(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
不可以,双方签订的自负盈亏协议只是他们内部的约定,对外总公司还需承担责任。
一、患方陈述2019年1月15日,原告亲属韩某清因哮病入住x结合医院,入院当天,原告从x结合医院聘请了x公司的护工对韩某清进行护理。1月20日起,韩某清病情突然恶化,身体状况急转直下,后经原告多方了解才得知,韩某清曾于1月19日晚欲起身,呼叫护工但护工未响应,后韩某清不得不自行起身,导致摔倒,摔倒后同病房病友将其扶起。该情形发生后,护工未向家属报告,同时x结合医院未及时发现韩某清曾出现摔倒情况,亦
因种种原因(比如没有能力继续支付医疗费了),有时患者在病情没有完全康复的情况下要求出院,医务人员为了免责常常要求患方在《自动出院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因自动出院导致的不良后果自负,与医院及医务人员无关”。但实际上,医院并不一定因此就一定免责。 笔者曾代理一起这样的医疗纠纷案件。患者大隐静脉曲张剥脱术后4天即要求出院,患方在《自动出院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因自动出院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是有影响的: 1,孩子上学,一般以户口所在地为准,就近入学; 2,孩子上学时,学校会查看当事人的户口本,孩子与户主之间,如果不存在亲戚关系的,是会影响上学的; 3,当事人可以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户口本信息更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社保是不管看病报销的,只有买了医保才可以报销医药费。如果想到重庆看病,需要事先得到深圳医保的同意,才可以回深圳医保报销医药费。各地社保和当地经济有关系.深圳社保保障高点,养老金也会领得多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
双方喝酒打架,两方都有伤害的,应当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进行处理。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构成受害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程度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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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9年5月6日16时40分,原告张某华的妻子陈某芬因感冒、咳嗽,就医于被告x医院,19时26分输头孢噻肟钠注射液后出现心慌、胸闷等,经抢救未见好转,于20时41分由被告x医院转至x市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5月8日凌晨00点10分左右,又由x市人民医院转x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陈某芬于2019年5月8日凌晨4时抢救无效死亡。二、患方观点在原告与被告x医院协商赔偿未果后,为维护原告合
缴纳社保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要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不积极履行的,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所以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缴纳社保的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你好,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在校外出事的,学校一般没有责任。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
非工作时间,在自己的租房里意外死亡,用人单位应支付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法律依据参考如下:《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
现将公司股东对有限公司的债务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 1. 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 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
私人雇佣临时工受伤了雇主应负过错赔偿责任,雇主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