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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又一起因头孢过敏患者死亡,致医方承担60%责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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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又一起因头孢过敏患者死亡,致医方承担60%责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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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6日16时40分,原告张某华的妻子陈某芬因感冒、咳嗽,就医于被告x医院,19时26分输头孢噻肟钠注射液后出现心慌、胸闷等,经抢救未见好转,于20时41分由被告x医院转至x市人民医院治疗。

2019年5月8日凌晨00点10分左右,又由x市人民医院转x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陈某芬于2019年5月8日凌晨4时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在原告与被告x医院协商赔偿未果后,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望贵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金额614404.13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医方观点

x大学司法鉴定中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记载未发现患者陈某芬有过敏的病历表现,这说明患者死前未发生过敏的可能性更大。

皮试可疑按照医疗常规可以再次对患者进行皮试,如果再次皮试无异常反应,可以进行抗生素治疗,本案中医方行为正是按照正规行为进行皮试和抗生素治疗,医方不存在鉴定结论认为的医疗过错。

尸检在没有发现过敏反应的直接证据情况下,推定患者存在过敏,不符合病理诊断原则,因病理诊断是医学诊断的金指标,其最重要的诊断依据是显微镜直视下看到的组织和细胞的改变,因该种改变不会因为外力因素的介入而轻易发生变化,故医学上才将病理诊断作为医学诊断的金指标。

所以死因诊断报告书采用推定过敏的诊断方式得出的结论存在重大瑕疵,以此为证据作出的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不能认定被告在患者死亡中存在共同责任。

鉴定报告采用推定的死亡原因认定被告承担共同责任加重了被告的诊疗义务,被告在本案中最多承担不超过20%的责任,同时在赔偿费用中扣除被告垫付的鉴定费2万余元。

四、鉴定意见

2019年9月10日,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患者陈某芬符合在轻度间质性肺炎、支气管炎、腔隙性脑梗塞等病理基础上,因输注头孢噻肟钠而发生药物过敏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9年11月8日,该中心作出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

1.被告x医院在陈某芬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2.被告x医院的诊疗过错因素及患者自身因素系陈某芬间质性肺炎、支气管炎、腔隙性脑梗塞等病理基础上,因输注头孢噻肟钠而发生药物过敏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后果的共同作用因素。

五、庭审意见

被告对陈某芬的诊疗存在过错,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陈某芬自身因素对其死亡也起到共同作用,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陈某芬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因陈某芬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根据原、被告提供证据及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确定为:

1.医疗费1485.45元;

2.死亡赔偿金481656元(34404元/年×14年);

3.交通费,结合本案实际及原告转院治疗情况,本院予以支持2000元;

4.丧葬费为39158元(78316元/年÷2),原告主张39007.50元,从其所愿;

5.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支持30000元;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酌定为240元(3日×80元/日);7.营养费酌定为90元(3日×30元/日);

8.误工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芬工作或收入情况,不予支持。因此,原告因陈某芬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54478.95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被告要求扣除鉴定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费金额,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应赔付原告各项损失332687.36元(554478.95元×60%);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付原告张某华、张某智、张某、张某春因陈某芬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32687.36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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