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某某因孕38+4周,入院后行剖宫产手术产下一活男婴。转天,患者下床时出现头晕、心慌,诊断为肺栓塞,抢救无效后死亡。
医疗鉴定意见认为,xx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不足,医方过错原因力程度为轻微原因。2019年4月2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由xx县第一人民医院按照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亦即赔偿114340.2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剖宫产,肺栓塞
一.引言
产妇剖宫产后肺栓塞死亡,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院需担责,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袁某4、袁某1等与xx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1622民初6728号”。
二.基本案情
2018年5月6日,李某某因“孕38+4周,下腹隐疼12小时”到xx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入院后行剖宫产手术产下一活男婴。
5月7日15时40分左右患者下床时出现头晕、心慌,经吸氧补液后症状好转,5月8日5时左右李某某再次主诉心慌胸闷,于5月8日13时21分转入xx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肺栓塞,进行“肺动脉造影+血栓清除术”,术后病情危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xx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司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病理组织学检验、死亡原因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某符合因产后肺动脉血栓栓塞引起梗死性肺出血等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三.裁判结果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参照该鉴定意见,根据xx县第一人民医院责任程度,本院酌情确定xx县第一人民医院按照1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某的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计1143401.75元。上述由本院确认的各项赔偿项目及金额,由xx县第一人民医院按照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4月20日法院判决,xx县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袁某4、袁某1、袁某2、袁某3、李元春、何书芳各项损失114340.2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李某某于2018年5月7日15时出现头晕、心慌,值班医生仅仅采取了输液治疗,挂水到19时,病情稳定后,医生、护士再没有过问,值班医生更没有对病情变化进行观察,违反了医师高度注意义务,具有明显医疗过错,致使李某某的病情没有被及时发现,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二)医方辩称:原告亲属在我院治疗是事实,对于原告亲属的治疗我们尽职尽责,是严格按照规则操作的,该事故的发生属于治疗的意外,鉴定结论的轻微责任已经能证明这一点。
综上,因我们属于轻微责任,原告要求40%过高,我们认为应在5%左右;且李某某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请法庭审核。
(三)医疗鉴定意见:李某某于2018年5月6日因孕38+4周入住xx县第一人民医院,剖宫产后发生肺栓塞,经积极治疗抢救无效死亡,xx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不足,构成一定过错(过失);
李某某因肺栓塞导致死亡与xx县第一人民医院过错医疗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综合评定医方过错原因力程度为轻微原因。
(四)法院观点:关于本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由于医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及复杂性,故医疗损害赔偿必须以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且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而对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诊疗常规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除依照常理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认定外,还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专家作出判断。
【参考资料】
1.医疗纠纷:偶有胎停患方要求剖宫产遭拒,疏于胎心监护致胎死宫内。
2.医疗纠纷:产妇及其家属具有刨宫产或自然生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
3.医疗纠纷:输注中药注射液时疏于监测,导致药物过敏造成患者死亡。
【作者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原告诉求】2019年10月17日,患者姜某某因“膀胱占位病变”至被告处诊疗,经相关检查后,于24日行“膀胱部分切除术”。手术顺利,患者术后病情平稳。10月27日14时许,患者因“喉咙有痰、呼吸不畅”,至16时40分许,未见医生到场抢救,也未能及时实施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致患者经抢救无效于18时4分死亡。
【摘要】邹某某到被告x市中心医院治疗右下肢静脉曲张,术后形成肺栓塞。医院对邹某某实施溶栓治疗,治疗后邹某某出现脑出血并发症死亡。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存在对肺栓塞后重组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溶栓指征掌握不够严格、无溶栓治疗的知情同意书、未及时行头部CT检查的过错,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对邹某某进行溶栓治疗至死亡所产生的损失,酌定医院按30%承担,赔偿141309元。【关键词】医疗纠纷,
你好,你朋友只是撞成骨折,肺栓塞才是死因,不得坐牢
案情介绍2020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许,患者何某某感觉呕吐、头晕、胸痛、无力到被告卫生室治疗,当天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胃肠型感冒,给予患者肌肉注射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柴胡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各1支。注射针水后,患者无异常反应。随后患者外出离开卫生室。约2小时后,患者何某某仍感觉不适又返回卫生室,要求继续打针治疗,经医生解释不能再打针后,给予患者口服保济丸、感冒清颗粒各1袋。服药后,
一、基本案情陶某某(生于1975年10月28日)2008年起因急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等疾病多次到x县精神病医院、x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2016年9月11日,经x县x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再次将其送至x县精神病医院住院封闭治疗(入院方式为非自愿),其医疗等费用由x县x镇人民政府支付。2019年5月2日7时30分,陶某某在进食早餐(麦粑)时突然倒地,x县精神病医院考虑噎食窒息,立即予以拍背、勺子协助清理
一、患方陈述2015年4月7日,姚某因“黑便3天、呼吸困难”入住x东方医院治疗。经过治疗症状得到缓解。为进一步治疗,2015年4月8日姚某转入x市中心医院。次日,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上消化道大出血”,生命体征不稳。为查清患者出血原因和部位,为患者行电子食管镜和电子胃、十二指肠镜检查,引起患者烦躁和躁动,随即呕吐鲜血,意识丧失,呼吸、心跳突然停止,口鼻涌出大量鲜血,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9日
一、交通事故肺栓塞死亡是不是肇事罪有可能。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法律意见】要负刑事责任的。除非有免除刑罚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
一、基本案情2017年1月12日,患者周某某入住x市中心医院,行手术治疗,出院诊断为子宫内膜复杂性非典型增生,子宫内膜炎,慢性宫颈炎,双侧慢性输卵管炎,双侧卵巢白体。2018年4月29日,周某某因“体检发现盆腔包块1天”入住x市中心医院,专科情况:残端见直径约50px质硬新生物,触血,暗红色,活动度差,盆腔空虚。2018年5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残端肿物,盆腔肿物,右侧肾癌术后。2018年5月7日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裁判要点F307:术前没有进行缜密的诊断,错误的以肺癌而进行了手术切除右肺上叶,术后病理确诊为肺结核,被告医院应就该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全文1440字,阅读约需5分钟。
【摘要】被告人李某某到被害人王某家中为其进行静脉输液治疗。在王某出现输液异常反应后,未观察病情变化,履行监视等义务,擅自离开现场。王某出现大汗、诉心里难受等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常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关键词】
养老服务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尽到注意义务的,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不强人所难,对于并非因养老服务机构的原因产生的损害后果,养老服务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案情介绍:张三的父亲张老汉已经80多岁了,患有高血压、脑萎缩等疾病,精神状态也不是很好,经常走丢,无故发脾气等。为了让父亲得到更好的照顾,张三便计划将张老汉送进养老院。2022年2月21日,张三与被告A公司达成《养老服务协
酒文化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俗话说“无酒不成席”,无论是亲朋欢聚,还是工作应酬都免不了出现共饮的情况,期间一旦因饮酒发生意外,难免会出现将同桌饮酒、吃饭者被送到被告席上的情形。那么这些参加人是否都要为同桌吃饭的人酒后出现的意外买单呢?事情发生在一起同学聚会中,黑先生因聚会气氛热闹且与同学长时间未见,便多喝了些白酒,当日聚会结束后,其独自驾车回家,但在归家途中发生车祸,并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19日18时俞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被告某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左侧2-9肋骨骨折伴血胸;肺挫伤;头皮血肿。于2018年10月25日行“脾切除术+胸腔闭式引流术”。术后患者出现胸闷、气喘、恶心、腿水肿等症状,医方告知观察即可,伤口拆线后予患者出院。2018年11月19日,俞某以“胸闷待查”再次入住某县人民医院。入院后诊断为“左侧气胸”,在胸外科予以对症处理,
一、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1日,崔某仁因“二尖瓣关闭不全”入住某医三院心脏外科病房,并于2015年11月4日行二尖瓣生物瓣膜置换术、经胸心脏射频消融改良迷宫术,术后当日进入危重医学科病房,共住院27天。后崔某仁于2015年11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226326.9元,并经当地报销后的自费金额为112937.1元。二、患方观点某医三院严重不负责任,给四原告造成极大痛苦。
【摘要】二医院于2017年2月8日对张某某行“右肺中叶楔形切除+胸粘连烙断”手术,术中行冰冻切片病理检查,显示为恶性肿瘤。随后,A医院对二医院提取的样本做病理复查,复查结果为:右肺中叶为硬化性肺细胞瘤(良性)。2019年4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人身损害等赔偿共计38968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良性肿瘤,误诊,肺癌一.引言肺
一.基本案情2015年11月30日,患者孙某某主诉“肝癌1次介入治疗后1月余”到被告处门诊就诊。当日,患者被收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肝癌(胆管细胞癌)1次介入治疗后腹腔及腹膜后淋巴结转移。2015年12月2日,行肝动脉介入治疗。2015年12月4日,行B超引导下肝癌姑息性射频消融治疗。2015年12月7日,剖腹探查所见:腹盆腔可见约l100ml稀释淡黄色、粪臭味脓性液,洗净后探查:小肠高度
一、基本案情2019年4月7日18时30分,二原告的女儿龙某在被告处就诊(急诊),进行了血常规检验,检验流感病毒甲型,诊断:甲流。当晚龙某再次在被告处就诊,经抢救无效于4月7日22时10分死亡。二、患方观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医疗过错赔偿原告女儿死亡赔偿金482370元(34455元*20*0.7)、丧葬费3028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13000元,合计损失575650元。2、由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胜凭借家中祖传中医药方在x省x县x镇x村的家中从事诊疗活动。2015年9月10日,被害人孙某甲来到被告人陈某胜家中看病,陈某胜为其开具中药处方,并配制三副含有“乌附片”的中药回家服用。孙某甲从次日起开始服用陈某胜为其配制的中药,同月13日上午,孙某甲出现呕吐、双目失明等症状。经送往x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殁年38岁)。2015年9月13日上午,被害人因出现药物反应后被
一、基本案情2019年2月12日,鲜某某因腹痛到当地x乡卫生院门诊治疗。同年2月14日15时许,鲜某某因腹痛加重,由原告陪同到被告医院就诊,门诊以“腹痛待查”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1、全腹膜炎2、腹痛待诊?3、感染性休克4、COPD伴肺部感染”。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同日17时30分被告医院的执业医师、麻醉科主任赵某对鲜某某行剖腹探查术,术后诊断为“急性坏疽性阑尾炎”。术后,鲜某某处于昏睡状态被送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