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7日因左足碾压伤,在x市x区中心医院诊治,诊断:左足多发骨折。行左足切开,内侧楔骨骨折、第1-5跖骨骨折、跖跗关节复位钢板+克氏针内固定术+石膏拖制动,后期行康复等治疗。
2016年10月31日,诊断:左足第一、二跖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第二跖骨内固定断裂。2017年5月10日,诊断:左侧跖骨、楔骨、舟状骨及跗骨多发骨折固定术后改变,第2跖骨内固定器断裂。
【医方观点】患者左足部的骨折属于不稳定性骨折,这种不稳定性骨折的术后过早负重会引起钢板断裂。因此非答辩人的诊疗行为导致其内固定断裂,而是其过早负重所致。
医学是自然学科,是客观和科学的,医疗领域充满着未知与变数,医务人员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医疗机构只能尽力而为,恳请社会给予理解。
请贵院充分考虑,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决。
【律师意见】医方在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未能履行完善的告知义务的过错。2016年5月26日医方出院医嘱:对患者“近1月患肢勿完全负重行走”的告知不妥,应明确告知患者“不能负重行走”,这与患者负重行走后出现钢板断裂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被告方在上述医疗事故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左足因内固定器断裂而足弓变形伤残,伤残等级为十级,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与被告经过多次协商,被告拒绝提供相应赔偿,故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鉴定意见】患者陈某某因“左足部碾压伤,多发性骨折,跖跗关节脱位”接受x市x区中心医院的诊疗,目前存在左足第2跖跗关节固定钢板断裂、轻度高弓足的损害后果。
目前患者轻度高弓足达十级伤残。
医方存在“未能履行完善的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其过错在影响患者目前左足第2跖跗关节固定钢板断裂、轻度高弓足的损害后果的原因力为轻微作用。
【法院判决】参考鉴定意见,根据本案实际,本院酌定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2019年8月5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区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人民币9232.5元。
一.基本案情2015年11月30日,患者孙某某主诉“肝癌1次介入治疗后1月余”到被告处门诊就诊。当日,患者被收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肝癌(胆管细胞癌)1次介入治疗后腹腔及腹膜后淋巴结转移。2015年12月2日,行肝动脉介入治疗。2015年12月4日,行B超引导下肝癌姑息性射频消融治疗。2015年12月7日,剖腹探查所见:腹盆腔可见约l100ml稀释淡黄色、粪臭味脓性液,洗净后探查:小肠高度
一、基本案情2019年2月8日,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13日)因骑电动车摔伤,到被告x卫生院就医,出院诊断为胫骨骨折。因病情恶化,2019年2月9日转入甲医院就医,出院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左小腿筋膜室高压伴部分肌肉坏死。2019年2月12日又转入骨科医院就医,出院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左小腿骨筋膜室高压切开减压术后;3、左大腿下段截肢术后。二、患方观
一、基本案情患者程某乙1948年3月21日出生,系原告张某某之丈夫,原告程某之父,程某乙与张某某婚后又生一女程X。2017年7月22日程某乙之同学申某某去X镇X村程某乙家里办事,办完事后由程某乙骑电动车载申某某到x区城区,在城区闲转时,程某乙感觉身体不适,申某某即打电话通知其在x市x区人民医院上班的姐姐申某乙。当日下午4时程某乙被送往x市x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脑梗塞,对其进行了溶栓治疗。后由于程
【摘要】患者因心脏疾病,被告为患者行“二尖瓣置换+主动脉瓣成形+三尖瓣成形+房颤射频消融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自体血管取用术”,手术历时9小时10分钟,术后出血行“剖胸探查术”,后患者死亡。2019年4月1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xx医院的术前风险告知、术前评估及准备不足等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确定被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404018.83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心
【摘要】原告单位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到被告xx县医院进行体检,被告xx县医院工作人员在对原告右臂抽血时,原告感到右胳膊一阵剧烈麻痛。随后原告遵医嘱到上级医院专家门诊诊治,经诊断为周围神经病。参考鉴定意见,被告责任比例酌定为75%。2019年4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2038.5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单位体检,赔偿责任,抽血化验,损伤神经
一、基本案情2019年9月19日,原告杨某秀(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到被告x县中医医院就诊,自诉12年前无明显诱因发现右侧腹股沟区有一可复性包块。咳嗽、排便时包块出现,平卧休息后消失,随后逐渐增大,现有一“核桃”大小,无疼痛。为求手术治疗,来被告x县中医医院就诊。门诊检查后以“右侧腹疝”收治入院。原告杨某秀交纳了预交款1500元。次日,被告x县中医医院对原告杨某秀行“右侧股疝疝修补术”。手
一、基本案情2012年6月14日至7月16日,原告赵某某因被诊断为“左乳乳腺炎、乳腺脓肿、乳头溢液”,在被告x医院主要治疗32天。2012年9月11日至10月24日,诊断为左乳腺癌行手术治疗。2012年11月6日至2014年5月27日,原告多次因左乳癌术后,在被告处进行化疗、对症治疗、检查及化验等,自2012年9月11日至2014年5月27日共计住院167天,实际花费医疗费46389.73元,后原
一、基本案情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6月17日,原告的父亲冯某民在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诊疗。2011年6月17日,冯某民去世。双方就被告的诊疗行为引发纠纷。期间,被告出具的一日清单显示有“经皮肝穿胆道引流术,1000元”;“抗返流尿袋15.75元、经皮肝穿胆道造影术700元、住院静脉输液5元1组(该清单有两处此项记录)、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C6-24)(力文)286元”;2011年6月
一、患方陈述原告窦某,男,2018年11月18日出生,因咳嗽、呕吐等于2020年12月16日入住被告处儿科,入院诊断为支气管炎、小儿肠炎,予以输液治疗,头孢药物没有皮试就滴上了,当日18:45左右患者四肢抽搐、双眼上翻、四肢发紧等,被告予以镇静处理,原告家人要求停止输液,但是被告没有停止输液查找病因。20:10再次出现相同情况,继续给予地西泮对症治疗,原告方强烈要求终止输液立即确诊,但是被告仍称没
【医疗纠纷咨询】患者诊断的是更年期功血,在医院做了子宫全切手术,由于手术操作不当,损伤了输尿管壁,到别的医院也看了,说是还需要做手术。请问,这属于医疗事故吗?【律师初步建议】1.初步建议:依您所述,子宫全切手术造成输尿管损伤,属于手术操作失误,为医疗过错,医院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详情请参阅下面的相似案例。【司法裁判案例】2016年2月25日,原告因子宫肌瘤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进行子宫全切手术
原则是符合的,到是还是需要根据鉴定结果确定
如果只是骨折不一定能认定为工伤十级。劳动者骨折时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伤残鉴定,是否鉴定为十级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
交通事故,一至十级伤残程度等级划分标准一览表┃来源:法度 刑事正义一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颈部及胸部损伤1)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2)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3)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项目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双方可首先就上述项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九级伤残: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十级伤残: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7根肋骨骨折伴第5根错位应当属于十级伤残,以医疗机构的鉴定为准,仅做参考。
很可能是八级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 16180-5.8八级5.8.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8.2八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13)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5.9.2九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1
一、基本案情2019年4月7日18时30分,二原告的女儿龙某在被告处就诊(急诊),进行了血常规检验,检验流感病毒甲型,诊断:甲流。当晚龙某再次在被告处就诊,经抢救无效于4月7日22时10分死亡。二、患方观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医疗过错赔偿原告女儿死亡赔偿金482370元(34455元*20*0.7)、丧葬费3028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13000元,合计损失575650元。2、由
【摘要】2017年12月13日,原告母亲谢某某因大便未解一周,到被告处就医。被告患者进行了灌肠处理。后,患者自觉疼痛加剧,21日行手术,手术中发现患者腹腔内有大量的粪便液体并发现直肠后壁有3毫米贯穿性破裂。14日谢某某被宣告死亡。医疗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存在医源性肠穿孔。2019年5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16431.12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
案情介绍2020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许,患者何某某感觉呕吐、头晕、胸痛、无力到被告卫生室治疗,当天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胃肠型感冒,给予患者肌肉注射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柴胡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各1支。注射针水后,患者无异常反应。随后患者外出离开卫生室。约2小时后,患者何某某仍感觉不适又返回卫生室,要求继续打针治疗,经医生解释不能再打针后,给予患者口服保济丸、感冒清颗粒各1袋。服药后,
一、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1日,崔某仁因“二尖瓣关闭不全”入住某医三院心脏外科病房,并于2015年11月4日行二尖瓣生物瓣膜置换术、经胸心脏射频消融改良迷宫术,术后当日进入危重医学科病房,共住院27天。后崔某仁于2015年11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226326.9元,并经当地报销后的自费金额为112937.1元。二、患方观点某医三院严重不负责任,给四原告造成极大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