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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外伤骨折治疗措施不当致患者截肢,医方须赔偿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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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外伤骨折治疗措施不当致患者截肢,医方须赔偿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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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9年2月8日,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13日)因骑电动车摔伤,到被告x卫生院就医,出院诊断为胫骨骨折。

因病情恶化,2019年2月9日转入甲医院就医,出院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左小腿筋膜室高压伴部分肌肉坏死。

2019年2月12日又转入骨科医院就医,出院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左小腿骨筋膜室高压切开减压术后;

3、左大腿下段截肢术后。

二、患方观点

原告伤本轻微,依照原告病情,x卫生院如能依照病情正常措施医治,可能很快恢复。因被告治疗措施不当,最终在x市骨科医院进行大腿下段截肢。

现原告生活无法自理,妻子、女儿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原告神志不清,妻子整日痛哭流涕,女儿上高中弃学二月有余,在亲属和老师多次登门劝说下才返校学习。

至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三、x卫生院观点

病人系摔伤引起骨折,出现挤压伤,这是导致截肢的主要原因,诊疗行为没有原则性失误,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病人转院,病人耽误到下班才走,病人于2019年2月28日截肢,间隔20天,病人在我院出院时肢体并未坏死;

3.医院规定曹某新不能收住院病人,此次诊疗属于个人行为,与医院无关。

四、甲医院观点

被告辩称,程序方面按照民诉法规定,适宜原告有诉求起诉的,在原告没有诉甲医院情况下,甲当被告,应属程序错误;甲医院是被告申请追加的,根据民诉法是不合法的;

实体方面,x交大的鉴定,主要责任在x卫生院,没有甲的责任,甲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在鉴定中,已经显示甲医院的病历,不能说甲医院没有参与鉴定。

五、骨科医院观点

程序意见同甲医院意见;当庭原告明确承担责任主体是x卫生院,因此认为本案骨科医院不应当承担责任;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已充分考虑骨科医院的行为,在鉴定结果中,并未显示骨科医院的过错,骨科医院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六、鉴定意见

x县x镇卫生院对患者李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左下肢截肢”之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某的左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属伤残六级。

七、庭审意见

关于被告x卫生院能否追加甲医院、骨科医院为被告问题:被告x卫生院以原告李某某在甲医院、骨科医院治疗过为由申请追加甲医院、骨科医院为本案被告。

本院通知甲医院、骨科医院参加庭审后,原告李某某在2020年5月26日、7月1日两次庭审中均明确表态不起诉甲医院、骨科医院。

本院认为,被告x卫生院可以申请追加被告。但是,因为原告李某某在两次庭审中明确表态不起诉甲医院和骨科医院,那是原告李某某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如果被告x卫生院仍然认为甲医院和骨科医院在诊疗中有过错的话,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无法处理。

关于被告x卫生院的重新鉴定申请能否得到支持问题:被告x卫生院在2020年1月8日提交的重新鉴定申请中,主要理由是x卫生院无过错及甲医院、骨科医院是否有过错未予考量和评定,进××认为鉴定结果不客观、不充分。

但这些理由均不符合《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关于被告x卫生院认为甲医院、骨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能否成为重新鉴定的理由问题,本院认为,一是原告李某某不起诉甲医院、骨科医院;

二是x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在查看了原告李某某全部病历的基础才得出x卫生院应承担主要责任的结论;三是本院在前一个焦点问题中已经给被告x卫生院留有救济渠道。

故本院在本案中不能重新委托鉴定。

八、法院判决

原告李某某的损失合计762779.47元,被告x卫生院按70%。判决被告x县x镇卫生院赔偿给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33945.6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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