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2月8日,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13日)因骑电动车摔伤,到被告x卫生院就医,出院诊断为胫骨骨折。
因病情恶化,2019年2月9日转入甲医院就医,出院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左小腿筋膜室高压伴部分肌肉坏死。
2019年2月12日又转入骨科医院就医,出院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左小腿骨筋膜室高压切开减压术后;
3、左大腿下段截肢术后。
二、患方观点
原告伤本轻微,依照原告病情,x卫生院如能依照病情正常措施医治,可能很快恢复。因被告治疗措施不当,最终在x市骨科医院进行大腿下段截肢。
现原告生活无法自理,妻子、女儿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原告神志不清,妻子整日痛哭流涕,女儿上高中弃学二月有余,在亲属和老师多次登门劝说下才返校学习。
至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三、x卫生院观点
病人系摔伤引起骨折,出现挤压伤,这是导致截肢的主要原因,诊疗行为没有原则性失误,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病人转院,病人耽误到下班才走,病人于2019年2月28日截肢,间隔20天,病人在我院出院时肢体并未坏死;
3.医院规定曹某新不能收住院病人,此次诊疗属于个人行为,与医院无关。
四、甲医院观点
被告辩称,程序方面按照民诉法规定,适宜原告有诉求起诉的,在原告没有诉甲医院情况下,甲当被告,应属程序错误;甲医院是被告申请追加的,根据民诉法是不合法的;
实体方面,x交大的鉴定,主要责任在x卫生院,没有甲的责任,甲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在鉴定中,已经显示甲医院的病历,不能说甲医院没有参与鉴定。
五、骨科医院观点
程序意见同甲医院意见;当庭原告明确承担责任主体是x卫生院,因此认为本案骨科医院不应当承担责任;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已充分考虑骨科医院的行为,在鉴定结果中,并未显示骨科医院的过错,骨科医院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六、鉴定意见
x县x镇卫生院对患者李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左下肢截肢”之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某的左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属伤残六级。
七、庭审意见
关于被告x卫生院能否追加甲医院、骨科医院为被告问题:被告x卫生院以原告李某某在甲医院、骨科医院治疗过为由申请追加甲医院、骨科医院为本案被告。
本院通知甲医院、骨科医院参加庭审后,原告李某某在2020年5月26日、7月1日两次庭审中均明确表态不起诉甲医院、骨科医院。
本院认为,被告x卫生院可以申请追加被告。但是,因为原告李某某在两次庭审中明确表态不起诉甲医院和骨科医院,那是原告李某某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如果被告x卫生院仍然认为甲医院和骨科医院在诊疗中有过错的话,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无法处理。
关于被告x卫生院的重新鉴定申请能否得到支持问题:被告x卫生院在2020年1月8日提交的重新鉴定申请中,主要理由是x卫生院无过错及甲医院、骨科医院是否有过错未予考量和评定,进××认为鉴定结果不客观、不充分。
但这些理由均不符合《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关于被告x卫生院认为甲医院、骨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能否成为重新鉴定的理由问题,本院认为,一是原告李某某不起诉甲医院、骨科医院;
二是x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在查看了原告李某某全部病历的基础才得出x卫生院应承担主要责任的结论;三是本院在前一个焦点问题中已经给被告x卫生院留有救济渠道。
故本院在本案中不能重新委托鉴定。
八、法院判决
原告李某某的损失合计762779.47元,被告x卫生院按70%。判决被告x县x镇卫生院赔偿给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33945.6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一、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1日,崔某仁因“二尖瓣关闭不全”入住某医三院心脏外科病房,并于2015年11月4日行二尖瓣生物瓣膜置换术、经胸心脏射频消融改良迷宫术,术后当日进入危重医学科病房,共住院27天。后崔某仁于2015年11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226326.9元,并经当地报销后的自费金额为112937.1元。二、患方观点某医三院严重不负责任,给四原告造成极大痛苦。
【基本案情】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7日因左足碾压伤,在x市x区中心医院诊治,诊断:左足多发骨折。行左足切开,内侧楔骨骨折、第1-5跖骨骨折、跖跗关节复位钢板+克氏针内固定术+石膏拖制动,后期行康复等治疗。2016年10月31日,诊断:左足第一、二跖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第二跖骨内固定断裂。2017年5月10日,诊断:左侧跖骨、楔骨、舟状骨及跗骨多发骨折固定术后改变,第2跖骨内固定器断裂。【医方观
一、基本案情患者张某某以左乳肿物肿大1年伴乳头血性溢液1周为主诉到被告x总医院进行了第一次治疗,住院12天即2015年8月3日入院至2015年8月15日出院,二级护理,经诊断为左乳腺癌ct4n2m0IIIB期、乳腺增生、肝囊肿;于2015年9月2日入院至2015年9月4日出院,住院2天,进行了第二次治疗,二级护理,经诊断为左乳腺癌,新辅助化疗。本案在原告提供患者张某某的2015年9月2日、2015
一、基本案情2019年5月6日16时40分,原告张某华的妻子陈某芬因感冒、咳嗽,就医于被告x医院,19时26分输头孢噻肟钠注射液后出现心慌、胸闷等,经抢救未见好转,于20时41分由被告x医院转至x市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5月8日凌晨00点10分左右,又由x市人民医院转x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陈某芬于2019年5月8日凌晨4时抢救无效死亡。二、患方观点在原告与被告x医院协商赔偿未果后,为维护原告合
一、基本案情2019年10月21日下午14时许,崔某到x市妇产医院门诊,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载明:宫内早孕,生物学测量妊娠相当于孕5周5日(超声预产期年2020年6月17日)。x市妇产医院同时为崔某进行其他项目检查,因崔某1决定终止妊娠。x市妇产医院向崔某履行风险告知程序,崔某知情并同意承担风险,在人流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按指纹。10月22日,x市妇产医院为崔某进行负压吸宫术、钳刮术(无痛人流手术)
一、基本案情2018年11月6日13时许,原告亲属李某某以“腹痛、腹泻、恶心、呕吐2天,伴少尿、纳差、乏力、腰痛、左下肢麻木”为主诉入住被告x县人民医院,经初步诊断为:1、急性肠胃炎?2、急性胆囊炎?3、腰椎间盘突出症?李某某入院后,被告给予肝肾功能等检查,予抗感染、抑酸护胃,纠正肾功能不全,保肝、补液补充营养及纠正电解质紊乱等对症支持治疗。11月8日凌晨3点,李某某突然出现呼之不应、意识丧失、心
【摘要】二医院于2017年2月8日对张某某行“右肺中叶楔形切除+胸粘连烙断”手术,术中行冰冻切片病理检查,显示为恶性肿瘤。随后,A医院对二医院提取的样本做病理复查,复查结果为:右肺中叶为硬化性肺细胞瘤(良性)。2019年4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人身损害等赔偿共计38968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良性肿瘤,误诊,肺癌一.引言肺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胜凭借家中祖传中医药方在x省x县x镇x村的家中从事诊疗活动。2015年9月10日,被害人孙某甲来到被告人陈某胜家中看病,陈某胜为其开具中药处方,并配制三副含有“乌附片”的中药回家服用。孙某甲从次日起开始服用陈某胜为其配制的中药,同月13日上午,孙某甲出现呕吐、双目失明等症状。经送往x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殁年38岁)。2015年9月13日上午,被害人因出现药物反应后被
一、患方陈述原告母亲陈某,现年86岁,于2016年4月19日在被告医院体检诊断为胰腺癌、肝门胆管癌。考虑到老人年纪大且生活正常,为让其少受罪,暂未做治疗。2016年9月,陈某出现黄疸症状,于9月20日到被告处进行减黄治疗。经x市第三人民医院会诊排除了胰腺癌,可能是肝门胆管癌。2016年9月29日,请外院专家施行胆肠吻合术,术后恢复良好,可以正常饮食、外出散步、维持基本的正常生活,同年12月13日出
一.司法案例患者因感觉头昏、无力、轻度发热,被告人医生王某某应邀到其家中就诊,为患者输液。1月18日医生王某某为患者输液过程中将香丹注射液及黄芪注射液混合配伍用药,1月19日上午再次将香丹注射液及黄芪注射液混合配伍用药,当日下午14时许,患者病情加重,被送到某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4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王某某予以谅解。2019年11月13日法院判决,被告人
案情介绍刘某于2019年7月29日到某公司进行牙齿矫正,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矫正费用9000元。刘某提交的病历载明:“主诉:上下前牙不齐,要求矫正。现病史:上牙左2右2牙轻度后缩;下牙左1右1牙前突”,初步诊断为牙列轻度拥挤,安氏Ⅱ类,治疗意见为上下六颗牙齿间隙片切,隐形矫正。接诊医生建议刘某上下牙一起矫正,刘某认为下牙比较整齐,不想做牙齿的矫正。于是被告某公司给予刘某先做上牙的矫正,开具
【摘要】邹某某到被告x市中心医院治疗右下肢静脉曲张,术后形成肺栓塞。医院对邹某某实施溶栓治疗,治疗后邹某某出现脑出血并发症死亡。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存在对肺栓塞后重组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溶栓指征掌握不够严格、无溶栓治疗的知情同意书、未及时行头部CT检查的过错,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对邹某某进行溶栓治疗至死亡所产生的损失,酌定医院按30%承担,赔偿141309元。【关键词】医疗纠纷,
【摘要】2017年12月13日,原告母亲谢某某因大便未解一周,到被告处就医。被告患者进行了灌肠处理。后,患者自觉疼痛加剧,21日行手术,手术中发现患者腹腔内有大量的粪便液体并发现直肠后壁有3毫米贯穿性破裂。14日谢某某被宣告死亡。医疗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存在医源性肠穿孔。2019年5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16431.12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
案情介绍2020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许,患者何某某感觉呕吐、头晕、胸痛、无力到被告卫生室治疗,当天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胃肠型感冒,给予患者肌肉注射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柴胡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各1支。注射针水后,患者无异常反应。随后患者外出离开卫生室。约2小时后,患者何某某仍感觉不适又返回卫生室,要求继续打针治疗,经医生解释不能再打针后,给予患者口服保济丸、感冒清颗粒各1袋。服药后,
【摘要】原告霍某某因双侧腹股沟疝,在被告处行腹腔镜下经腹腹膜前补片置入术,术后仍有下腹部疼痛,伴尿急尿频感。为了进一步治疗,原告到x总医院医疗,被告知需要再次手术治疗,经手术治疗原告病情慢慢好转。2019年4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对原告霍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实施腹腔镜下经腹腹膜前补片置入术的补片固定位置、固定方法不佳、术后对腹股沟区包块处理不及时的过错,应当赔偿75%。【关键词】医疗纠纷
一、基本案情2019年4月7日18时30分,二原告的女儿龙某在被告处就诊(急诊),进行了血常规检验,检验流感病毒甲型,诊断:甲流。当晚龙某再次在被告处就诊,经抢救无效于4月7日22时10分死亡。二、患方观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医疗过错赔偿原告女儿死亡赔偿金482370元(34455元*20*0.7)、丧葬费3028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13000元,合计损失575650元。2、由
一、基本案情2018年4月22日,原告丁某某因“间断性上腹部疼痛一个月,加重伴恶心、呕吐4天”为主入住被告医院,被告医院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收住肝胆胰外科,2018年4月26日被告医院为原告丁某某行ERCP+EST+ENBD手术,术后患者出现急性重症胰腺炎伴继发性腹膜炎,后经积极治疗,原告丁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出院,原告花费住院费32336.95元。2018年11月20日,原告
一、患方陈述2019年1月15日,因在被告处体检发现左下肺结节,求诊于被告医院。被告收治入院并经评估,建议对叶某某行胸腔镜手术,被告并向原告告知,该手术为微创手续,不会产生较大创口,时间在三个小时左右。2019年1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医生对叶某某进行手术,时间持续至当日约20时。术中造成叶某某胸膜破损,左肺动脉损伤,陡然转为开放性开胸手术,并完整切除其左下肺叶。叶某某在术中大量出血,术毕又发现
【基本案情】2019年6月17日,原告因午睡后左手不能动(下肢和右手均正常)入住被告处治疗,被告于当日在急诊科确认为脑梗死,2019年6月18日做颅脑核磁共振,主治医生告知为脑梗死但未发现病灶。原告病情不断加重,在6月21日告知主治医生后,未对原告在病房进行集中会诊,仅安排于6月22日再做一次颅脑核磁共振,出结果后主治医生通知未有变化,没有发现病灶,推断原告可能是心理问题造成的,直至7月1日原告出
【摘要】2017年7月7日,肖某入被告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局麻下予口底边缘及舌背部分边缘分别切取活检病理诊断结果为:(舌头下)溃疡,诊疗计划为促进溃疡药物治疗。2017年9月14日,肖某入某A医院住院治疗,病理检查示:(舌腹)中分化鳞状细胞癌。2019年5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xxx市xx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22558.35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病理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