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19年1月15日,因在被告处体检发现左下肺结节,求诊于被告医院。被告收治入院并经评估,建议对叶某某行胸腔镜手术,被告并向原告告知,该手术为微创手续,不会产生较大创口,时间在三个小时左右。
2019年1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医生对叶某某进行手术,时间持续至当日约20时。术中造成叶某某胸膜破损,左肺动脉损伤,陡然转为开放性开胸手术,并完整切除其左下肺叶。
叶某某在术中大量出血,术毕又发现肺叶多处漏气。经抢救后,叶某某呈失血性休克状态,被告直接将其转入ICU后继续输血治疗,并辅以呼吸机辅助呼吸。
整个手术过程,被告主治医生和其他医护人员未向原告做任何告知及解释。自2019年1月18日起,叶某某在被告ICU处多次出现病危。
被告无力医治。经原告多次投诉,被告与上级医院会诊后才发现叶某某肺部已经严重感染,以有生命危险为由建议转院治疗。
原告只能被迫在2019年1月31日将叶某某转入x省x市第一医院继续治疗。x省x市第一医院对叶某某的入院诊断为:休克、呼吸衰竭、肺部感染、左侧血气胸合并脓胸、右侧胸腔积液、右肺气肿、双肺多发肺大泡、左侧胸背部皮下气肿等症状。
至同年3月19日叶某某从x省x市第一医院出院,共计在该两医疗机构花费314632.92元。同年4月10日,因呼吸衰竭,叶某某在家中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对叶某某的诊断及手术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该等行为直接导致了叶某某死亡的后果。经司法鉴定,被告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被告医院医生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过错介于次要至同等程度范围内。
原告为此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用,同时作为死者的至亲在这一过程中更是痛苦万分,这一切都源于被告的医疗过错。有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将被告诉至贵院,敬请贵院能体察原告的痛苦,判今如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因医疗过错导致叶某某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280182.3元(其中包括医疗费314632.92元、死亡赔偿金176112元、护理费10775元、丧葬费3910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交通住宿费2000元,总额622627.3元,按照45%计算即280182.3元;
2.本案的鉴定费15000元的一半7500元由被告承担。
三、医方观点
本案事实已经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各项经济损失没有异议,认为按照45%责任承担是合理合法的,符合事实和法律,被告愿意按4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意承担鉴定费的一半即7500元。
请求依法判决。
四、鉴定意见
据此作出鉴定意见为:x市x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因力程度评价从技术鉴定评价立场建议介入次要~同等程度范围之间。
五、医疗过错分析五、难点解析
医院在对患者叶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入院诊断明确,为患者实施手术治疗符合其疾病治疗原则,但在术前告知方面存在不足;手术过程中损伤患者胸膜及血管导致出现失血性休克,不排除技术操作缺陷所致;
患者第一次重症监护期间过短,患者转出后病情加重,后续出现腹部感染病情属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但住院期间患者出现多处压疮,护理工作存在不足。
同时认为患者在被告医院出院后,在外院继续治疗一段时间后自行出院,此后未接受正规治疗,20余天后去世,上述情形对患者病情进展亦存在不利影响。
五、庭审意见
该鉴定论证翔实,鉴定意见并无不当,原、被告均无异议,可以作为处理本案赔偿的依据。原、被告对本案赔偿总额由被告承担45%的赔偿责任均无异议,可以按此比例确定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因叶某某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计280182.31元及鉴定费7500元,合计287682.31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一、基本案情2018年4月22日,原告丁某某因“间断性上腹部疼痛一个月,加重伴恶心、呕吐4天”为主入住被告医院,被告医院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收住肝胆胰外科,2018年4月26日被告医院为原告丁某某行ERCP+EST+ENBD手术,术后患者出现急性重症胰腺炎伴继发性腹膜炎,后经积极治疗,原告丁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出院,原告花费住院费32336.95元。2018年11月20日,原告
一、基本案情2019年9月19日,原告杨某秀(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到被告x县中医医院就诊,自诉12年前无明显诱因发现右侧腹股沟区有一可复性包块。咳嗽、排便时包块出现,平卧休息后消失,随后逐渐增大,现有一“核桃”大小,无疼痛。为求手术治疗,来被告x县中医医院就诊。门诊检查后以“右侧腹疝”收治入院。原告杨某秀交纳了预交款1500元。次日,被告x县中医医院对原告杨某秀行“右侧股疝疝修补术”。手
一、基本案情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6月17日,原告的父亲冯某民在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诊疗。2011年6月17日,冯某民去世。双方就被告的诊疗行为引发纠纷。期间,被告出具的一日清单显示有“经皮肝穿胆道引流术,1000元”;“抗返流尿袋15.75元、经皮肝穿胆道造影术700元、住院静脉输液5元1组(该清单有两处此项记录)、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C6-24)(力文)286元”;2011年6月
一、基本案情患者程某乙1948年3月21日出生,系原告张某某之丈夫,原告程某之父,程某乙与张某某婚后又生一女程X。2017年7月22日程某乙之同学申某某去X镇X村程某乙家里办事,办完事后由程某乙骑电动车载申某某到x区城区,在城区闲转时,程某乙感觉身体不适,申某某即打电话通知其在x市x区人民医院上班的姐姐申某乙。当日下午4时程某乙被送往x市x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脑梗塞,对其进行了溶栓治疗。后由于程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裁判要点F307:术前没有进行缜密的诊断,错误的以肺癌而进行了手术切除右肺上叶,术后病理确诊为肺结核,被告医院应就该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全文1440字,阅读约需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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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12月13日,原告母亲谢某某因大便未解一周,到被告处就医。被告患者进行了灌肠处理。后,患者自觉疼痛加剧,21日行手术,手术中发现患者腹腔内有大量的粪便液体并发现直肠后壁有3毫米贯穿性破裂。14日谢某某被宣告死亡。医疗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存在医源性肠穿孔。2019年5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16431.12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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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患者安某某接受“腰1、2椎管减压,经右椎弓根内固定术,椎间植骨融合术”,术中出现神经损伤等。目前遗留左下肢剧烈疼痛,肌力0-I级;右下肢肌力III级,小便失禁,大便控制差的损害后果。2019年1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xx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安某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942630元。【关键词】医疗纠纷,赔偿责任,损伤神经,三级伤残,腰椎管减压术一.引言行腰椎管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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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李某某因孕38+4周,入院后行剖宫产手术产下一活男婴。转天,患者下床时出现头晕、心慌,诊断为肺栓塞,抢救无效后死亡。医疗鉴定意见认为,xx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不足,医方过错原因力程度为轻微原因。2019年4月2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由xx县第一人民医院按照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亦即赔偿114340.2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剖宫产,肺栓塞一.引言产妇剖宫产后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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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8年10月19日18时俞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被告某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左侧2-9肋骨骨折伴血胸;肺挫伤;头皮血肿。于2018年10月25日行“脾切除术+胸腔闭式引流术”。术后患者出现胸闷、气喘、恶心、腿水肿等症状,医方告知观察即可,伤口拆线后予患者出院。2018年11月19日,俞某以“胸闷待查”再次入住某县人民医院。入院后诊断为“左侧气胸”,在胸外科予以对症处理,
一、患方陈述原告窦某,男,2018年11月18日出生,因咳嗽、呕吐等于2020年12月16日入住被告处儿科,入院诊断为支气管炎、小儿肠炎,予以输液治疗,头孢药物没有皮试就滴上了,当日18:45左右患者四肢抽搐、双眼上翻、四肢发紧等,被告予以镇静处理,原告家人要求停止输液,但是被告没有停止输液查找病因。20:10再次出现相同情况,继续给予地西泮对症治疗,原告方强烈要求终止输液立即确诊,但是被告仍称没
【原告诉求】2019年10月17日,患者姜某某因“膀胱占位病变”至被告处诊疗,经相关检查后,于24日行“膀胱部分切除术”。手术顺利,患者术后病情平稳。10月27日14时许,患者因“喉咙有痰、呼吸不畅”,至16时40分许,未见医生到场抢救,也未能及时实施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致患者经抢救无效于18时4分死亡。
一、基本案情2019年10月21日下午14时许,崔某到x市妇产医院门诊,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载明:宫内早孕,生物学测量妊娠相当于孕5周5日(超声预产期年2020年6月17日)。x市妇产医院同时为崔某进行其他项目检查,因崔某1决定终止妊娠。x市妇产医院向崔某履行风险告知程序,崔某知情并同意承担风险,在人流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按指纹。10月22日,x市妇产医院为崔某进行负压吸宫术、钳刮术(无痛人流手术)
一、患方陈述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原告儿子侯某因感冒到××县卫生室看病就诊,当时天气寒冷村卫生室没有暖气,无法就诊,后来村医于某说太冷,就回村医家输液,根据村医所描述诊疗过程,给侯某(死者)测量体温正常36.4°,就开始配药输液,左氧沙星注射液0.2g×100ml,5%葡萄糖250ml×1瓶,头孢曲松钠1g×4支,VcO.25g×2支,地塞米松2mg×2g,输液器1个,皮试没有做
一、患方陈述2018年3月22日,霍某玲(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因右侧乳房有肿块,到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大一附院)就诊。同年3月26日,x大一附院为霍某玲进行手术,但未告知诊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未进一步检查,也无术中病理诊断予以确诊,术后得知右侧乳房被全部切除,侵害了霍某玲的知情同意权,对霍某玲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x大一附院违反诊疗规范,对霍某玲误诊误治,
案情介绍2020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许,患者何某某感觉呕吐、头晕、胸痛、无力到被告卫生室治疗,当天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胃肠型感冒,给予患者肌肉注射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柴胡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各1支。注射针水后,患者无异常反应。随后患者外出离开卫生室。约2小时后,患者何某某仍感觉不适又返回卫生室,要求继续打针治疗,经医生解释不能再打针后,给予患者口服保济丸、感冒清颗粒各1袋。服药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