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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方违反指南规范,致乳腺良性肿瘤被误诊为恶性而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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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方违反指南规范,致乳腺良性肿瘤被误诊为恶性而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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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2018年3月22日,霍某玲(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因右侧乳房有肿块,到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大一附院)就诊。

同年3月26日,x大一附院为霍某玲进行手术,但未告知诊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未进一步检查,也无术中病理诊断予以确诊,术后得知右侧乳房被全部切除,侵害了霍某玲的知情同意权,对霍某玲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外,x大一附院违反诊疗规范,对霍某玲误诊误治,术后15天才得知手术时的病理结果,属乳腺常见良性病变,与x大一附院术后诊断不符。

由于x大一附院的诊疗过错,霍某玲曾6次到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以下简称肿瘤医院)进行乳房再造手术,今后手术修复还要继续。

综上,x大一附院在诊疗过程中严重侵犯霍某玲的知情同意权,且违反法律和诊疗规范,误诊误治,存在重大诊疗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霍某玲特提起诉讼。

二、医方观点

x大一附院辩称,霍某玲入住x大一附院前,在x市中心医院、x总医院病理诊断均是右侧乳腺导管内癌,从x大一附院出院到肿瘤医院住院诊断仍是右侧乳房外上象限恶性肿瘤,霍某玲最终经病理会诊意见为右乳乳头状瘤病,伴导管上皮增生及多灶不典型增生。

其病变属于一种较为特殊的类型,病理诊断确实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霍某玲在x大一附院行改良根治术,术前征得霍某玲知情同意,术中征得家属同意,履行了告知义务,x大一附院尊重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请法院公平公正判决。

三、鉴定意见

x大一附院对霍某玲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系主要原因(过错参与程度拟为60%~70%)。霍某玲右乳房切除术后伤残程度为八级。

四、医疗过错分析

1、关于术前诊断和术前准备。霍某玲入住x大一附院前虽已在外院行右侧乳房肿物穿刺活检术,并经相关专家远程会诊后外院病理诊断为“右乳腺导管内癌,浸润灶不能排除。”

但医方应该注意到此病理诊断结果并不能作为最终确诊的“金标准”。

虽然霍某玲入院前在外院已行双侧乳腺彩超检查,入院后医方仍应常规予行乳腺X线检查,必要时行MRI。本例医方未予行乳腺X线检查或/和MRI检查,术前准备不够完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

2、关于术中手术方式的选择。霍某玲的肿瘤与乳房体积比例适当,行保乳手术后能够保持良好的乳房外形,且没有行保乳手术的禁忌证。

即使按照x大一附院术后病理诊断“乳腺导管内乳头状癌,小灶性可疑浸润”,其肿瘤分期为T1N0M0分期,属于临床I期、Ⅱ期的早期乳腺癌,仍具有行保乳手术的适应证。

本例术中病理为导管内癌不除外,待常规及免疫组化检查进一步诊断。”故此,医方当时妥善而谨慎的选择应是:暂不行进一步手术,待常规病理及免疫组化结果出来后再决定进一步手术方式。

若考虑到“上皮不典型增生,导管内癌不除外”或“右乳腺导管内癌,考虑有浸润”的可能,医方可在充分告知并确切征得患者本人及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再决定进一步手术方案则为妥当。

本例病历记录中虽有“与患者家属沟通后遂决定行乳癌改良根治术”,但实际未见到患方签字同意的记录。据此分析认为,医方在术中自行决定选择“乳癌改良根治术”,扩大了手术范围,存在过错。

3、关于术后病理检验与诊断报告。本例医方的术后病理检验和诊断报告与《乳腺癌诊治指南与规范》的要求不相符。患者某玲右乳房肿物非导管内乳头状癌。

其病变属于一种较为特殊的类型,病理诊断确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根据霍某玲当时的实际情况,有行保乳手术的适应证,没有行保乳手术的禁忌证。

五、庭审意见

本案中,经肿瘤医院病理会诊,咨询意见为霍某玲右乳肿物病变为多发性导管内乳头状瘤,伴导管上皮增生及多灶不典型增生,而非导管内乳头状癌。

此外,x大一附院虽与霍某玲进行了术前沟通,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术中选择乳腺癌改良根治术霍某玲及家属已知情同意。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x大一附院术前准备不完善,未予行乳腺X线检查或/和MRI检查;术中医方自行决定选择“乳癌改良根治术”,手术方式选择不当,扩大了手术范围;术后病理检验和诊断报告不规范。

参考上述鉴定意见,并综合考虑霍某玲右乳病变是一种较为罕见的特殊病变,诊断确存在一定技术难度,以及x大一附院的等级和当地医疗水平,酌定x大一附院对霍某玲右乳切除的损害后果在60%的责任范围内予以计赔较为适宜。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院判决,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赔偿霍某玲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9273.78。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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