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原告儿子侯某因感冒到××县卫生室看病就诊,当时天气寒冷村卫生室没有暖气,无法就诊,后来村医于某说太冷,就回村医家输液,根据村医所描述诊疗过程,给侯某(死者)测量体温正常36.4°,就开始配药输液,左氧沙星注射液0.2g×100ml,5%葡萄糖250ml×1瓶,头孢曲松钠1g×4支,VcO.25g×2支,地塞米松2mg×2g,输液器1个,皮试没有做。
在输完左氧后,接着就开始输第二瓶头孢,头孢输了一会儿,侯某就感觉到恶性、呕吐,村医就立马拔针,侯某说想去一趟厕所,从村医家中厕所出来后,村医于某看到侯某难受,就给侯某注射付肾素,接着就给予心脏复苏,村医一看不行,赶快找车拉着侯某送往x县人民医院,急诊医生一看,人已经死亡了。
二、患方观点
原告经咨询有关医学专家,头孢曲松钠是第三代头孢菌素类抗生素,在临床使用中应防止过敏性休克的出现。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做皮试的情况下,就擅自给侯某输液,其行为违反了常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过失导致原告儿子侯某死亡,其应该负全部责任。
三、医方x卫生所观点
2020年2月11日于某给患者侯某是在于某家中输液,所用药物也是于某自己家中的药物,非卫生室药物,于某系x村卫生室的村医,其执业地点在村卫生室,而且村卫生室不开展为患者输液的医疗服务。
于某在非执业地点,使用自己私自购买的药物,在不具备输液的条件下为患者在家中输液,纯属于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
因此给患者侯某造成的损害依法由于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x村卫生室是公建民营的法人机构,事发时于某是x村卫生室的法人,及唯一经营人,所得利益归于某享有,责任应当由于某承担,综上本案患者侯某的损害,x村卫生室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医方于某观点
原告诉称中部分不是事实,我给侯某输液前做了皮试,因侯某的尸体冷冻至尸检时已经超过7天达到68天,故该尸体检验报告不成立,死者侯某患有支气管哮喘,死亡与自身体质有极大关系。
五、尸检结果
x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就侯某的死因委托x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侯某符合过敏性休克死亡。
六、关于卫生室
被告于某于2019年5月20日经x乡(镇)卫生院院务会研究决定,报批x县医疗集团同意,聘用为x村卫生室村医,聘用期限自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止。
x县x镇x村卫生所经x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核准登记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有制形式集体,经营性质:非营利性(政府办),事发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于某。
七、难点解析
就侯某死亡人身损失,本院确认如下:
1.死亡赔偿金665240元(33262元×20年);
2.精神抚慰金50000元;
3.被扶养人生活费204537元;父亲侯某191689元(21159元×13年÷3人);母亲常某112848元(21159元×16年÷3人);
4.鉴定费:12500元;
5.误工费5000元(5000元/月侯某2);
6.交通费酌情确定500元;
7.丧葬费36104元;共计:973882元。
八、庭审意见
被告x县x镇x村卫生所及于某庭审中不提供有关病历资料,x县x镇x村卫生所存在过错,x村卫生所由被告于某个人经营,故本院就侯某死亡确认人身损害,由被告x县x镇x村卫生所和被告于某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九、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x镇x村卫生所和被告于某共同赔偿原告97388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一、基本案情2019年5月6日16时40分,原告张某华的妻子陈某芬因感冒、咳嗽,就医于被告x医院,19时26分输头孢噻肟钠注射液后出现心慌、胸闷等,经抢救未见好转,于20时41分由被告x医院转至x市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5月8日凌晨00点10分左右,又由x市人民医院转x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陈某芬于2019年5月8日凌晨4时抢救无效死亡。二、患方观点在原告与被告x医院协商赔偿未果后,为维护原告合
一、患方陈述郑某(75岁)在2018年6月23日,因“剧烈活动后胸闷、胸痛”先到其它医疗机构做CT检查后转到被告x医科大学x医院急诊,急诊医生给予磷酸肌酸钠针治疗,并说需要到心血管科进一步治疗。因当时被告心内科病区无床位而回家休养。2018年7月1日,郑某在被告胸外科住院,于7月20日实施“肺大泡切除术”。7月22日夜病情突然加重,郑某转入被告综合ICU,并于8月27日离世。
一、患方陈述原告窦某,男,2018年11月18日出生,因咳嗽、呕吐等于2020年12月16日入住被告处儿科,入院诊断为支气管炎、小儿肠炎,予以输液治疗,头孢药物没有皮试就滴上了,当日18:45左右患者四肢抽搐、双眼上翻、四肢发紧等,被告予以镇静处理,原告家人要求停止输液,但是被告没有停止输液查找病因。20:10再次出现相同情况,继续给予地西泮对症治疗,原告方强烈要求终止输液立即确诊,但是被告仍称没
一、基本案情2019年9月19日,原告杨某秀(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到被告x县中医医院就诊,自诉12年前无明显诱因发现右侧腹股沟区有一可复性包块。咳嗽、排便时包块出现,平卧休息后消失,随后逐渐增大,现有一“核桃”大小,无疼痛。为求手术治疗,来被告x县中医医院就诊。门诊检查后以“右侧腹疝”收治入院。原告杨某秀交纳了预交款1500元。次日,被告x县中医医院对原告杨某秀行“右侧股疝疝修补术”。手
【摘要】2017年12月13日,原告母亲谢某某因大便未解一周,到被告处就医。被告患者进行了灌肠处理。后,患者自觉疼痛加剧,21日行手术,手术中发现患者腹腔内有大量的粪便液体并发现直肠后壁有3毫米贯穿性破裂。14日谢某某被宣告死亡。医疗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存在医源性肠穿孔。2019年5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16431.12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
【摘要】2017年7月7日,肖某入被告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局麻下予口底边缘及舌背部分边缘分别切取活检病理诊断结果为:(舌头下)溃疡,诊疗计划为促进溃疡药物治疗。2017年9月14日,肖某入某A医院住院治疗,病理检查示:(舌腹)中分化鳞状细胞癌。2019年5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xxx市xx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22558.35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病理检
一、基本案情2020年7月27日起,方某芹因患有直肠癌在在x医学中心住院治疗。2020年8月3日方某芹进行手术。2020年10月12日出院,出院情况:患者一般情况良可,诉左后肋区轻度疼痛,便秘。查体:心、肺检查无异常,左后肋压痛……部分切口仍未愈合,约长3CM,创面新鲜。出院诊断:1.直肠癌,2.切口感染3.左侧卵巢囊肿……14.左后肋筋膜炎。2020年10月23日17时,方某芹到x医学中心就医,
一、基本案情原告的母亲张某在x红会医院行“左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于2014年4月18日入住被告x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住七楼西区床。张某做功能恢复锻炼,医院用相应药物改善微循环对症治疗。张某入院后,由郑某护理。郑某作为护工,接受医院管理,但没签合同,医院也不发工资,其要管一个房间,一般四个床位。郑某工资是原告与护士长协商50元一天,由护士长转交,后增加20元一天。郑某护理张某一个星期后,不愿意做,但
【摘要】邹某某到被告x市中心医院治疗右下肢静脉曲张,术后形成肺栓塞。医院对邹某某实施溶栓治疗,治疗后邹某某出现脑出血并发症死亡。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存在对肺栓塞后重组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溶栓指征掌握不够严格、无溶栓治疗的知情同意书、未及时行头部CT检查的过错,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对邹某某进行溶栓治疗至死亡所产生的损失,酌定医院按30%承担,赔偿141309元。【关键词】医疗纠纷,
【摘要】患者因心脏疾病,被告为患者行“二尖瓣置换+主动脉瓣成形+三尖瓣成形+房颤射频消融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自体血管取用术”,手术历时9小时10分钟,术后出血行“剖胸探查术”,后患者死亡。2019年4月1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xx医院的术前风险告知、术前评估及准备不足等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确定被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404018.83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心
一、患方陈述2018年3月22日,霍某玲(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因右侧乳房有肿块,到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大一附院)就诊。同年3月26日,x大一附院为霍某玲进行手术,但未告知诊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未进一步检查,也无术中病理诊断予以确诊,术后得知右侧乳房被全部切除,侵害了霍某玲的知情同意权,对霍某玲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x大一附院违反诊疗规范,对霍某玲误诊误治,
案情介绍2020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许,患者何某某感觉呕吐、头晕、胸痛、无力到被告卫生室治疗,当天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胃肠型感冒,给予患者肌肉注射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柴胡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各1支。注射针水后,患者无异常反应。随后患者外出离开卫生室。约2小时后,患者何某某仍感觉不适又返回卫生室,要求继续打针治疗,经医生解释不能再打针后,给予患者口服保济丸、感冒清颗粒各1袋。服药后,
一、基本案情2018年11月6日13时许,原告亲属李某某以“腹痛、腹泻、恶心、呕吐2天,伴少尿、纳差、乏力、腰痛、左下肢麻木”为主诉入住被告x县人民医院,经初步诊断为:1、急性肠胃炎?2、急性胆囊炎?3、腰椎间盘突出症?李某某入院后,被告给予肝肾功能等检查,予抗感染、抑酸护胃,纠正肾功能不全,保肝、补液补充营养及纠正电解质紊乱等对症支持治疗。11月8日凌晨3点,李某某突然出现呼之不应、意识丧失、心
案情介绍2021年1月17日12时许,患者赵某某午饭后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随即被家属送至被告某卫生院处治疗,经被告处医生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并对其进行对症支持治疗。当日14时30分许,赵某某输液结束回家休息,14时56分许,赵某某出现口吐白沫,全身抽搐等症状,原告赵连接将其送至被告处救治,约16时左右到达被告处后,经被告处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于16时35分死亡。2021年1月18日,某司法鉴定中心于
一、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1日,崔某仁因“二尖瓣关闭不全”入住某医三院心脏外科病房,并于2015年11月4日行二尖瓣生物瓣膜置换术、经胸心脏射频消融改良迷宫术,术后当日进入危重医学科病房,共住院27天。后崔某仁于2015年11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226326.9元,并经当地报销后的自费金额为112937.1元。二、患方观点某医三院严重不负责任,给四原告造成极大痛苦。
案情介绍2020年9月13日,卯某某因腹痛至被告医院就诊,经普济医院诊断为:1、急性阑尾炎;2、左肾结石。被告医院收治入院后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于2020年9月20日上午出院,2020年9月21日早上卯某某被发现死于租住房屋内。同月24日,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卯某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根据尸检、组织学检查及法医毒化检验,结合临床,鉴定人分析认为:卯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阑尾切除术后局部化脓性感染
【摘要】患者安某某接受“腰1、2椎管减压,经右椎弓根内固定术,椎间植骨融合术”,术中出现神经损伤等。目前遗留左下肢剧烈疼痛,肌力0-I级;右下肢肌力III级,小便失禁,大便控制差的损害后果。2019年1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xx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安某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942630元。【关键词】医疗纠纷,赔偿责任,损伤神经,三级伤残,腰椎管减压术一.引言行腰椎管减
【摘要】原告霍某某因双侧腹股沟疝,在被告处行腹腔镜下经腹腹膜前补片置入术,术后仍有下腹部疼痛,伴尿急尿频感。为了进一步治疗,原告到x总医院医疗,被告知需要再次手术治疗,经手术治疗原告病情慢慢好转。2019年4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对原告霍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实施腹腔镜下经腹腹膜前补片置入术的补片固定位置、固定方法不佳、术后对腹股沟区包块处理不及时的过错,应当赔偿75%。【关键词】医疗纠纷
【摘要】患者李某某因病到医院住院治疗,后由于发生严重的输液反应,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原告要求被告对医疗事故承担责任分,诉至法院。2019年12月2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的死亡原因是在输液过程中发生严重输液反应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李某某医疗纠纷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有次要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126408.6
一、基本案情陶某某(生于1975年10月28日)2008年起因急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等疾病多次到x县精神病医院、x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2016年9月11日,经x县x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再次将其送至x县精神病医院住院封闭治疗(入院方式为非自愿),其医疗等费用由x县x镇人民政府支付。2019年5月2日7时30分,陶某某在进食早餐(麦粑)时突然倒地,x县精神病医院考虑噎食窒息,立即予以拍背、勺子协助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