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胜凭借家中祖传中医药方在x省x县x镇x村的家中从事诊疗活动。2015年9月10日,被害人孙某甲来到被告人陈某胜家中看病,陈某胜为其开具中药处方,并配制三副含有“乌附片”的中药回家服用。
孙某甲从次日起开始服用陈某胜为其配制的中药,同月13日上午,孙某甲出现呕吐、双目失明等症状。
经送往x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殁年38岁)。2015年9月13日上午,被害人因出现药物反应后被送往x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被告人经被害人的亲属电话联系来到该医院,抢救无效后随办案民警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非法行医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回家后拒不到案,经x市公安局上网追逃而被抓获。
孙某与陶某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孙某甲,孙某甲与李某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女李某甲,子李某乙。被害人孙某甲系城镇居民,其死亡所受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098.6元、丧葬费23660元、鉴定费17950元,交通费1000元(应酌定1000元为宜),共计款45708.6元。
二.鉴定意见
经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结果为,提取孙某甲服用过的剩余药渣和血液中均检出乌头碱药物成分,血液中乌头碱药物含量为0.47ng/ml。
鉴定意见为,死者孙某甲符合在患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和冠心病基础上,因乌头碱中毒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三.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胜对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愿意尽力对原告人进行民事赔偿。其辩护人辩解称陈某胜接到电话说受害人用药有不良反应后,立即赶到x市第一人民医院了解情况,事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一直在家居住,并未外逃,应认定为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某胜的非法行医行为仅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诱发因素,应当综合认定非法行医致受害人死亡后果的刑事原因力的大小和比例,不应当对受害人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应当减轻处罚;
陈某胜诚恳认罪悔罪,没有犯罪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供述
2015年8月中下旬至9月上旬,x一中年妇女因为长期温烧到他家来看病,他先后给那妇女开了4次中药,每次开3副(1副1包),共计12副中药。
第四次开中药的时间大概是9月10日或11日的下午,他通过给把脉和问诊,发现该妇女肾虚、心肌缺血,所以这次开的3副中药的每副中使用乌附片15克。
乌附片是一种含有乌头碱毒性成分的中药,有毒性,具有强心、镇惊作用,之前开的三次中药没有使用乌附片。在同月13日10时许,那个女的丈夫给他打电话说:“我妻子喝完你开的中药之后出现头发晕,眼睛发花症状”,他就说:“你让她多喝点热水”。
同日11时许,他又接到那个妇女丈夫的电话称,那个妇女的不良症状越来越严重,已经被送到x市第一人民医院,让他也到x市第一人民医院看看怎么回事。
大约12时许,他让别人用摩托车送他到x市第一人民医院,见到在他处捡中药的那个妇女正在急救室抢救。
他发现该妇女脸色苍白,通过把脉知道该妇女只有微弱脉象,脉搏跳动两三下后就停止跳动了,后该妇女就死亡了,他对死亡妇女孙某甲的死亡原因做的司法鉴定没有意见。
他一直没有证,主要靠祖传的几副药方,有人找上门他就给别人看病,他事实上就是一个土郎中。
五.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农历正月初,其妻孙某甲出现连续温烧,经x市一医院检查后,医生诊断为功能性低热,建议中医治疗。
同年8月中旬,孙某甲到x省x县x镇管庄一家私人中医诊所,找到一个姓陈的老中医看病,孙某甲先后去了四次,抓了12副中药(每次3副)。
第四次抓的中药是从9月11日早上开始喝的,到第二天晚上喝第二副中药,9月13日上午喝第二副中药的第二次后,孙某甲便出现呕吐、身上发麻、眼睛看不清等不良症状,他就给陈中医打电话,陈中医让给她多喝水,但没有缓解。
他在上午11时许将孙某甲送到x市一医院抢救,期间他给陈中医打电话说孙某甲病情严重,陈中医就赶到医院给孙某甲把了脉,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证人侯某银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3日12时许,其妻姐夫李某打电话说孙某甲服完中药后出现中毒反应,正在x市一医院抢救。
他赶紧赶到了一医院,当时孙某甲已经处于昏迷状态,后来医院的医生告诉他们,说孙不行了,没有抢救的必要了,要求他们报警,于是他在14时许就拨打110报了警。
很快x派出所民警到了一医院,向他们了解情况。后陈某胜也赶到了一医院,还为孙某甲把了一下脉,说孙没有脉动了,然后派出所民警问陈某胜给孙看病及用药的一些情况,后民警将陈某胜带到x派出所问笔录去了。
刑警大队技术科的民警来后让他带民警到孙某甲住的地方提取孙服用的药渣和没有服用的中药,后民警在孙的家中将液化气灶上瓦罐中的药渣和冰柜上面用黑色塑料袋装的未煎熬的中药都拿走了,说是化验用,后来他也离开了。
3、证人马某成的证言证实,其是x县x镇卫生院防疫组干事,陈某胜无证行医出了人命后(2015年9月14日),x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人员来调查情况,镇卫生院领导安排他陪同协助。
他们到陈某胜家后见到了陈,问了陈一些情况,走的时候他站在院子外面,后来听说x县卫生局的人员拿走了陈某胜一份处方。
六.庭审意见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解的陈某胜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因陈某胜回家后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到案,后经上网追逃而被抓获,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辩解的陈某胜的非法行医行为仅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诱发因素,应当综合认定非法行医致受害人死亡后果的刑事原因力的大小和比例。
不应当对受害人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陈某胜的非法行医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胜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被告人陈某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李某甲、李某乙、孙某、陶某的经济损失4570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一、基本案情2019年7月30日,被告发现,原告的场所挂有中医诊所标志牌,内有诊断桌、按摩床、药柜、药架、原告印制的“黄医师老中医”宣传名片、门诊登记簿等。原告制作的“黄医师老中医”名片上宣传专治男女不育、阳痿等疾病。经被告调查询问,原告称这个场所以前是案外人王某1用来开中医诊所的,后来王某1中医诊所搬走了,原告就自己在该场所内帮人看病,原告承认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7月28日门诊登记簿
一、基本案情2018年11月6日13时许,原告亲属李某某以“腹痛、腹泻、恶心、呕吐2天,伴少尿、纳差、乏力、腰痛、左下肢麻木”为主诉入住被告x县人民医院,经初步诊断为:1、急性肠胃炎?2、急性胆囊炎?3、腰椎间盘突出症?李某某入院后,被告给予肝肾功能等检查,予抗感染、抑酸护胃,纠正肾功能不全,保肝、补液补充营养及纠正电解质紊乱等对症支持治疗。11月8日凌晨3点,李某某突然出现呼之不应、意识丧失、心
【摘要】二医院于2017年2月8日对张某某行“右肺中叶楔形切除+胸粘连烙断”手术,术中行冰冻切片病理检查,显示为恶性肿瘤。随后,A医院对二医院提取的样本做病理复查,复查结果为:右肺中叶为硬化性肺细胞瘤(良性)。2019年4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人身损害等赔偿共计38968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良性肿瘤,误诊,肺癌一.引言肺
一、患方陈述原告母亲陈某,现年86岁,于2016年4月19日在被告医院体检诊断为胰腺癌、肝门胆管癌。考虑到老人年纪大且生活正常,为让其少受罪,暂未做治疗。2016年9月,陈某出现黄疸症状,于9月20日到被告处进行减黄治疗。经x市第三人民医院会诊排除了胰腺癌,可能是肝门胆管癌。2016年9月29日,请外院专家施行胆肠吻合术,术后恢复良好,可以正常饮食、外出散步、维持基本的正常生活,同年12月13日出
【基本案情】2019年6月17日,原告因午睡后左手不能动(下肢和右手均正常)入住被告处治疗,被告于当日在急诊科确认为脑梗死,2019年6月18日做颅脑核磁共振,主治医生告知为脑梗死但未发现病灶。原告病情不断加重,在6月21日告知主治医生后,未对原告在病房进行集中会诊,仅安排于6月22日再做一次颅脑核磁共振,出结果后主治医生通知未有变化,没有发现病灶,推断原告可能是心理问题造成的,直至7月1日原告出
案情介绍刘某于2019年7月29日到某公司进行牙齿矫正,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矫正费用9000元。刘某提交的病历载明:“主诉:上下前牙不齐,要求矫正。现病史:上牙左2右2牙轻度后缩;下牙左1右1牙前突”,初步诊断为牙列轻度拥挤,安氏Ⅱ类,治疗意见为上下六颗牙齿间隙片切,隐形矫正。接诊医生建议刘某上下牙一起矫正,刘某认为下牙比较整齐,不想做牙齿的矫正。于是被告某公司给予刘某先做上牙的矫正,开具
一、基本案情2019年10月21日下午14时许,崔某到x市妇产医院门诊,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载明:宫内早孕,生物学测量妊娠相当于孕5周5日(超声预产期年2020年6月17日)。x市妇产医院同时为崔某进行其他项目检查,因崔某1决定终止妊娠。x市妇产医院向崔某履行风险告知程序,崔某知情并同意承担风险,在人流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按指纹。10月22日,x市妇产医院为崔某进行负压吸宫术、钳刮术(无痛人流手术)
案情介绍2020年9月13日,卯某某因腹痛至被告医院就诊,经普济医院诊断为:1、急性阑尾炎;2、左肾结石。被告医院收治入院后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于2020年9月20日上午出院,2020年9月21日早上卯某某被发现死于租住房屋内。同月24日,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卯某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根据尸检、组织学检查及法医毒化检验,结合临床,鉴定人分析认为:卯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阑尾切除术后局部化脓性感染
【摘要】2017年12月13日,原告母亲谢某某因大便未解一周,到被告处就医。被告患者进行了灌肠处理。后,患者自觉疼痛加剧,21日行手术,手术中发现患者腹腔内有大量的粪便液体并发现直肠后壁有3毫米贯穿性破裂。14日谢某某被宣告死亡。医疗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存在医源性肠穿孔。2019年5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16431.12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
一、患方陈述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原告儿子侯某因感冒到××县卫生室看病就诊,当时天气寒冷村卫生室没有暖气,无法就诊,后来村医于某说太冷,就回村医家输液,根据村医所描述诊疗过程,给侯某(死者)测量体温正常36.4°,就开始配药输液,左氧沙星注射液0.2g×100ml,5%葡萄糖250ml×1瓶,头孢曲松钠1g×4支,VcO.25g×2支,地塞米松2mg×2g,输液器1个,皮试没有做
一、患方陈述2018年3月22日,霍某玲(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因右侧乳房有肿块,到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大一附院)就诊。同年3月26日,x大一附院为霍某玲进行手术,但未告知诊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未进一步检查,也无术中病理诊断予以确诊,术后得知右侧乳房被全部切除,侵害了霍某玲的知情同意权,对霍某玲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x大一附院违反诊疗规范,对霍某玲误诊误治,
案情介绍2020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许,患者何某某感觉呕吐、头晕、胸痛、无力到被告卫生室治疗,当天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胃肠型感冒,给予患者肌肉注射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柴胡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各1支。注射针水后,患者无异常反应。随后患者外出离开卫生室。约2小时后,患者何某某仍感觉不适又返回卫生室,要求继续打针治疗,经医生解释不能再打针后,给予患者口服保济丸、感冒清颗粒各1袋。服药后,
案情介绍2021年1月17日12时许,患者赵某某午饭后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随即被家属送至被告某卫生院处治疗,经被告处医生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并对其进行对症支持治疗。当日14时30分许,赵某某输液结束回家休息,14时56分许,赵某某出现口吐白沫,全身抽搐等症状,原告赵连接将其送至被告处救治,约16时左右到达被告处后,经被告处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于16时35分死亡。2021年1月18日,某司法鉴定中心于
一、基本案情原告的母亲张某在x红会医院行“左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于2014年4月18日入住被告x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住七楼西区床。张某做功能恢复锻炼,医院用相应药物改善微循环对症治疗。张某入院后,由郑某护理。郑某作为护工,接受医院管理,但没签合同,医院也不发工资,其要管一个房间,一般四个床位。郑某工资是原告与护士长协商50元一天,由护士长转交,后增加20元一天。郑某护理张某一个星期后,不愿意做,但
一、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1日,崔某仁因“二尖瓣关闭不全”入住某医三院心脏外科病房,并于2015年11月4日行二尖瓣生物瓣膜置换术、经胸心脏射频消融改良迷宫术,术后当日进入危重医学科病房,共住院27天。后崔某仁于2015年11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226326.9元,并经当地报销后的自费金额为112937.1元。二、患方观点某医三院严重不负责任,给四原告造成极大痛苦。
【摘要】患者因心脏疾病,被告为患者行“二尖瓣置换+主动脉瓣成形+三尖瓣成形+房颤射频消融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自体血管取用术”,手术历时9小时10分钟,术后出血行“剖胸探查术”,后患者死亡。2019年4月1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xx医院的术前风险告知、术前评估及准备不足等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确定被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404018.83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心
【摘要】患者安某某接受“腰1、2椎管减压,经右椎弓根内固定术,椎间植骨融合术”,术中出现神经损伤等。目前遗留左下肢剧烈疼痛,肌力0-I级;右下肢肌力III级,小便失禁,大便控制差的损害后果。2019年1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xx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安某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942630元。【关键词】医疗纠纷,赔偿责任,损伤神经,三级伤残,腰椎管减压术一.引言行腰椎管减
【摘要】原告霍某某因双侧腹股沟疝,在被告处行腹腔镜下经腹腹膜前补片置入术,术后仍有下腹部疼痛,伴尿急尿频感。为了进一步治疗,原告到x总医院医疗,被告知需要再次手术治疗,经手术治疗原告病情慢慢好转。2019年4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对原告霍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实施腹腔镜下经腹腹膜前补片置入术的补片固定位置、固定方法不佳、术后对腹股沟区包块处理不及时的过错,应当赔偿75%。【关键词】医疗纠纷
【摘要】邹某某到被告x市中心医院治疗右下肢静脉曲张,术后形成肺栓塞。医院对邹某某实施溶栓治疗,治疗后邹某某出现脑出血并发症死亡。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存在对肺栓塞后重组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溶栓指征掌握不够严格、无溶栓治疗的知情同意书、未及时行头部CT检查的过错,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对邹某某进行溶栓治疗至死亡所产生的损失,酌定医院按30%承担,赔偿141309元。【关键词】医疗纠纷,
【摘要】患者李某某因病到医院住院治疗,后由于发生严重的输液反应,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原告要求被告对医疗事故承担责任分,诉至法院。2019年12月2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的死亡原因是在输液过程中发生严重输液反应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李某某医疗纠纷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有次要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1264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