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患者因心脏疾病,被告为患者行“二尖瓣置换+主动脉瓣成形+三尖瓣成形+房颤射频消融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自体血管取用术”,手术历时9小时10分钟,术后出血行“剖胸探查术”,后患者死亡。
2019年4月1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xx医院的术前风险告知、术前评估及准备不足等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确定被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404018.83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心脏手术,医疗过错,赔偿责任,体外循环
一.引言
心脏手术一次实施多项目,体外循环时间过长致患者死亡,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原告罗某某、原告杜某田、原告杜某文、原告杜某森与被告x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8)X0106民初4632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6年11月27日,患者因“胸闷5年,加重咳嗽一周”至被告处就诊,入院诊断为:1.风湿性心脏病2;房间隔缺损;
3.心功能不全(3级);4.心房颤动;5.双侧肺炎;6.特发性血小板减少症;7.胆囊结石。2016年12月2日,被告为患者行冠状动脉造型术。
2016年12月8日,被告为患者行“二尖瓣置换+主动脉瓣成形+三尖瓣成形+房颤射频消融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自体血管取用术”,手术历时9小时10分钟,术后返回ICU病房。
(二)因术后引流较多,被告又于2016年12月9日为患者行“剖胸探查术”,术中见胸腔内有约300ml积血,予以缝扎止血。
2016年12月11日拔除气管插管,拔管后氧合较差,予无创呼吸机械通气,12月12日行CRRT治疗,并再次气管插管。
12月19日行皮气管切开治疗。后患者病情未见好转,并逐渐加重,经医生告知无有效治疗方案后,家属于2017年1月2日为患者办理自动出院,当日患者死亡。
三.裁判结果
患者最终因术后肺部感染严重导致循环、呼吸衰竭,其死亡后果主要系其自身疾病导致,但医方的术前风险告知、术前评估及准备不足等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确定被告对患者杜某某的死亡承担35%的赔偿责任。2019年4月17日法院判决,被告xx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罗某某、杜某田、杜某文、杜某森赔偿404018.83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具体如下:
1.术前未充分告知患者及家属病情,未详细向患者介绍治疗方案及其利弊;
2.手术方案选择错误,未充分考虑患者心功能3级的客观病情,行9小时10分钟的心脏联合大手术,大大增加手术风险;
3.手术操作失误,直接导致术后出血,被迫于次日行剖胸探查术,两天内连续行开胸手术,给患者造成严重创伤;
4.术后拔除气管时机不当,加重患者病情等。
(二)医方辩称:对于患者在被告处就诊的事实无异议,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患者死亡后果系其自身疾病导致。手术时间长是因为患者自身病情原因及高龄手术操作复杂等原因。
术后出血系手术风险,且患者入院时就有特发性血小板减少症,患者术后出血经开胸探查,为吻合口针眼渗血,手术复杂,长时间体外循环导致凝血功能破坏,并非手术操作失误导致。
术后患者各项检查有拔管指征,考虑长期插管可能导致感染,故及时拔管,但患者拔管后出现呼吸功能不全需要再次插管,并非拔管时机不当。
(三)医疗鉴定意见:xx医学会鉴定结论为:医方术前对患者肺部状况评估不充分,术中对LCX、RCA行搭桥术的依据不充分,存在一定过错;
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手术风险,与患者最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考虑为轻微因素。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xxxx医院对患者杜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次要因素较为合适。
(四)法院观点:患者及家属选择行手术治疗是为了改善晚年生活质量,故医方在术前风险评估及风险告知时应当与患者及家属充分沟通,在患者存在高龄,体弱,基础疾病多,肝肾功能不佳,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双肺肺炎等不利情况下,一次性实施多项的手术项目,体外循环时间长,未能考虑患者高龄、手术创伤对身体影响等,术前对于是否应当共同实施诸多手术的必要性评估不足,且因造影检查未见右冠明显狭窄,故行右冠搭桥术依据不够充分。
对于手术风险未能患者及家属充分沟通,知情告知亦存在不足。
【参考资料】
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2.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
3.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
4.医疗纠纷:手术治疗急性心肌梗死,未规范处理并发症造成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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