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患者徐某某,男,1972年2月9日出生,因“转移性右下腹痛3天”于2019年4月5日上午入住被告x附属医院的普外科,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及阑尾周围炎。
当天下午行腹腔镜检查+阑尾切除术+阑尾脓肿引流术。4月6日因病情进入x市人民医院急诊抢救室。后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2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故本院确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1097497.71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赔偿责任,阑尾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5日上午11时54分,患者徐某某因“转移性右下腹痛3天”入住被告x附属医院普外科。血常规:红细胞4.74*10~12/L,白细胞114.1*10~9/L,血小板991*10~9/L,血红蛋白148g/L。
诊断:急性阑尾炎及阑尾周围炎,局限性腹膜炎。当天下午急诊全麻行下行腹腔镜中转开放手术+阑尾切除术+阑尾脓肿引流术。
术后第一天因考虑血液系统恶性肿瘤于11时23分进入x市人民医院急诊。11时31分抽血报告:白细胞180.58*109/L,血小板961*109/L,血红蛋白79g/L。
12时55分,患者心电监护突发室速即刻转为室颤,随即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4月6日14时35分宣布死亡。
二.医方观点
起诉状中所称的诊疗经过与事实并不相符,且无相应事实。患者系急性阑尾炎合并白血病,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不是因阑尾炎导致的死亡。
白血病是患者自身的,患者未向被告提供线索,且患者自身也不清楚身患白血病的事实。
被告认为被告承担的责任应为次要责任,即便被告存在不足,主要责任亦加重了被告的负担。即便是主要责任,那也是60-90%之间,一般应该是70%左右,原告主张的90%过高,应考虑自身疾病情况综合认定责任。
被告的医疗过错并非如起诉状中所述的严重,事后被告也表示了歉意,与原告作了多次的沟通,希望法院在责任度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考虑被告的意见。
三.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医疗严重不负责任,草率行医,不关心病人,构成责任医疗事故行为,故向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
经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方至今没有道歉、慰问等,也没有出于人道主义关怀预付丧葬等费用。
被告的行为着实让人心寒。
四.律师意见
患者“急性化脓阑尾炎,白血病”诊断明确(外周血白细胞180.58*109/L,嗜碱细胞6%,幼稚细胞20%,血小板961*109/L),推测患者死亡原因系在原有血液疾病的基础上致术后失血性休克(初诊时血红蛋白148g/L将至死亡前79g/L)。
患者因“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入院,有阑尾切除手术指征。
但x附属医院在患者术前血常规明显异常的情况下,对疾病严重性认识不足,术前评估不充分,未行相关科室会诊,手术时机不妥,与患者术后失血性休克最终死亡有因果关系。
本例医方术后病情观察不到位:在患者不明原因出现心率加快、烦躁等症状的情况下未引起重视,未及时发现腹腔内出血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法院判决
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中,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医疗费、鉴定费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四原告在本案中的合理损失共计1361872.14元,根据80%责任比例,由被告x附属医院赔偿给四原告1097497.71元。
2019年12月23日法院判决,被告x附属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1097497.71元。
六.小结
患者徐某某至被告x附属医院就诊,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现徐某某死亡,原告应享有的相关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鉴定意见,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可以认定被告x附属医院在对患者徐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故本院确定由被告x附属医院对原告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
1.医疗纠纷:肝癌合并腹腔转移致右下腹痛,误诊为阑尾炎实施切除术。
2.医疗纠纷:治疗阑尾炎漏诊合并结肠癌,使患者失去提高生存率机会。
3.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
4.医疗纠纷:参加临床试验因入组错误,且未行血压监测致脑出血死亡。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
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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