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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阑尾炎患者术后家中死亡,医院赔偿6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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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阑尾炎患者术后家中死亡,医院赔偿6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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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0年9月13日,卯某某因腹痛至被告医院就诊,经普济医院诊断为:

1、急性阑尾炎;

2、左肾结石。被告医院收治入院后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于2020年9月20日上午出院,2020年9月21日早上卯某某被发现死于租住房屋内。同月24日,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卯某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根据尸检、组织学检查及法医毒化检验,结合临床,鉴定人分析认为:卯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阑尾切除术后局部化脓性感染合并全身多脏器感染,最终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

原告(卯某某家属)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卯某某死亡,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20年9月13日,患者卯某某因腹痛至被告处就诊,经被告医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以及“左肾结石”,同日进行住院治疗,入院后经腹腔镜阑尾切除术,术后予抗炎、护胃、止痛、营养支持等治疗。

2020年9月20日早上出院,出院时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左肾结石。出院时被告未告知卯某某任何注意事项,也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止患者出现术后感染的风险,出院次日(2020年9月21日)早上卯某某被发现猝死于租住房屋内,已丧失生命体征。

同月24日,威宁卫生监督所依法委托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卯某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死亡原因符合阑尾切除术后局部化脓性感染合并全身多脏器感染,最终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

根据以上排除因素以及最终认定结论,可以得知:卯某某的死亡结果系在该被告医院治疗后,被告无作为导致患者卯某某发生术后局部化脓性感染合并发全身多脏器感染,最终因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

被告在接诊并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卯某某死亡的原因,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卯某某死亡结果的出现,应对卯某某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医方观点

被告威宁某医院辩称:被告作为医疗机构,绝不会推卸责任,但是在本案中贵州医科大学出具的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并不符合法律规范和医学技术专业规范,被告及代理人查询了全球所有关于阑尾炎手术后感染死亡案件,阑尾炎手术感染,不会立即死亡,且有很长一段时间的疼痛反应,即患者如果阑尾炎手术感染,那么有很长一段时间的抢救机会,而不是短时间丧失生命,且在本案中,鉴定意见书也明确载明阑尾炎手术切割术并没有严重感染的情形,因此,该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的确定卯某某死亡原因的证据,故被告申请对死因及过错责任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根据卯某某病历记载,卯某某虽然体温正常,但术后术区周围皮肤持续肿胀,触痛明显,截至出院前未见明显改善,提示卯某某有切口感染的临床表现,存在感染的可能。

被告医院未考虑、重视并查明患者出现上述临床体征的原因,也无对应处置措施,致使卯某某丧失发现术区感染的机会,导致卯某某死亡。

威宁某医院在为卯某某提供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卯某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法医临床学》关于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定量判定原则,分析其原因力为主要原因力,考虑参与度为80%。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施某某之子卯某某在被告医院接受阑尾切除术治疗,于出院后第二天死亡。

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卯某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其死亡原因符合阑尾切除术后局部化脓性感染合并全身多脏器感染,最终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

后本院委托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卯某某在被告医院就诊至死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威宁某医院在为卯某某提供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致使卯某某丧失控制术区感染的机会,导致卯某某死亡。

其过错与卯某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法医临床学》关于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定量判定原则,分析其原因力为主要原因力,考虑参与度为80%。

故应由被告医院对卯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

 

判决结果

2022年4月29日法院判决:由被告威宁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施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42855.2元。

 

笔者提醒

1.急性阑尾炎术后感染并不少见。

阑尾炎手术并非清洁手术,不只是有肠道细菌污染可能,阑尾自身也化脓存在细菌感染,所以术后术区继发感染、化脓,甚至腹膜炎均不少见,而且伤口也容易发生感染,所以术后需密切观察伤口情况,监测体温、血象等感染指标,如患者在伤口愈合前出院,需告知如出现伤口红肿、局部疼痛不缓解、发热等情况,需再次就医。

2.被告承担80%赔偿责任合理吗?

阑尾炎术后感染并非疑难杂症,能够检测出术区感染的手段非常多,包括体查、血液检测、影像学检查等,本案医院在患者伤口仍肿胀、触痛明显的情况下让其出院,显然是存在过错且与其因感染性休克死亡有因果关系的,而且阑尾炎术后感染治愈率比较高,患者出院前及时治疗完全有康复机会,所以林律师认为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是合理的。

3.医院如何避免类似不利后果?

临床上发生术后伤口感染是很常见的并发症,术后感染并不直接属于医疗过错,只有在预防、处理感染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时医院才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医院在术前预防性使用抗生素、术中无菌操作、术后换药无菌操作、术后继续抗感染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诊疗规范、指南,同时,本案悲剧之所以发生,还和医院不负责任的态度有关,但凡出院时医生认真检查伤口,也不至于轻易放患者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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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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