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死扶伤乃医生之天职,但也要量力而为,否则误人又害己。5月29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章和村卫生所赔偿死者谢长明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8300元。
2012年8月5日上午9时许,72岁的谢长明突发头昏,其子随即将其带至离家最近的章和村卫生所治疗。该卫生所医师揭辉询问病情并测血压后,为谢长明开出三瓶高血压用药进行静脉点滴。
前两瓶点滴过程中谢长明解小便一次,可当接着点滴第3瓶近1个小时后,谢长明家属见其小便失禁,呼之不应,经医师再次测量,发现血压收舒张压不祥。
见状,谢长明家属打电话求助“120”,将谢长明送往县城医院。 后经县医院诊断为脑血管意外、高血压病,并行脑CT扫描显示:脑出血量大。
县医院随即反复向家属交待病情危重,随时有死亡的可能,但谢长明家属放弃治疗。当日下午5时零5分,谢长明在家中死亡。
后死者谢长明家属要求被告章和村卫生所赔偿,但卫生所认为其已经尽到诊疗义务,且用药与死者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拒绝作出赔偿。
为此,死者谢长明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章和村卫生所赔偿因谢长明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32万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依法委托,鉴定章和村卫生所在谢长明医疗行为中存在未尽到诊疗义务的过错,医方过错行为承担轻微责任,责任程度占25﹪。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章和村卫生所所用的药虽然与死者谢长明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但章和村卫生所应当知道限于自身的医疗水平和医疗设备难以正确诊断死者谢长明病情,仍凭自己的错误临床经验,未采取针对性处治高血压危像措施,并未告知死者年龄较大属三期高血压头昏高危病人,随时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等情况,也未对如发生意外无能力抢救和建议转有条件医院诊疗等进行说明,因此被告章和村卫生所未尽到诊疗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因死者谢长明的死亡后果主要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并且在谢长明病危后,其家属放弃治疗,在考虑原因力的比例及过错大小的基础上,鉴定意见书确定章和村卫生所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章和村卫生所在该案中承担25﹪的责任,即赔偿死者谢长明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83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抚州频道
案情介绍2020年9月13日,卯某某因腹痛至被告医院就诊,经普济医院诊断为:1、急性阑尾炎;2、左肾结石。被告医院收治入院后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于2020年9月20日上午出院,2020年9月21日早上卯某某被发现死于租住房屋内。同月24日,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卯某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根据尸检、组织学检查及法医毒化检验,结合临床,鉴定人分析认为:卯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阑尾切除术后局部化脓性感染
国企职工意外死亡赔偿包括:丧葬费、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费标准是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2、抚恤金标准是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发放月数,发放月数按照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每领取1年养老金,抚恤金就少发1个月,发放月数保底9个月。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全国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法律分析:五保户意外死亡赔偿金由其近亲属受益。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只能是受害人的近亲属。若五保户没有近亲属,但五保户与村委签有遗赠扶养协议的,由村委获得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既包括死者丧葬费用,也包括其亲属的精神抚恤金等各种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
工伤的理赔: 一、根据《劳动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认定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
针对“意外死亡赔偿多少钱呢?”这一问题,应按照如下标准赔偿;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它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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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雇佣工人,在非工作时间发病死亡,雇主无过错,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如果雇主有能力,可以在能力范围内,给予雇工一定的救助性补偿。只有双方为劳动关系的,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工伤进行补偿。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按照建筑工地意外死亡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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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发生赔付纠纷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若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员工赔付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意外死亡的赔偿标准为: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意外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22年对丧葬补助金的计算是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抚恤金则是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符合条件的亲属,等等。意外死亡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保险公司。 一、意外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22 2022年按照工伤赔偿条例进行意外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
一、意外死亡社保有赔偿吗 1、意外死亡社保有赔偿。参保人员意外死亡,可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赔偿给其遗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一般是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抚恤金则按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来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
按照船员平均日工资和实际耽误工作的天数,确定误工赔偿费用。造成船员死亡的,其家属可以额外得到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
员工在宿舍意外死亡,一般不属于工伤,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死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属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
申请工伤认定,继而申请劳动仲裁索赔
雇员发生车祸雇主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