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14日至7月16日,原告赵某某因被诊断为“左乳乳腺炎、乳腺脓肿、乳头溢液”,在被告x医院主要治疗32天。
2012年9月11日至10月24日,诊断为左乳腺癌行手术治疗。2012年11月6日至2014年5月27日,原告多次因左乳癌术后,在被告处进行化疗、对症治疗、检查及化验等,自2012年9月11日至2014年5月27日共计住院167天,实际花费医疗费46389.73元,后原告又多次前往北京、上海、湖北、广东、等其他医院检查共计花费门诊医疗费4983.77元。
二、患方观点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55493.72元、伤残赔偿金2140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700元、营养费16700元、交通费4000元、必要的住宿餐饮费6000元、复印费462元、邮寄费22元、辅助器具费11000元、鉴定费24750元,共计458397.72元。
三、医方观点
被告对原告的病情诊断及手术治疗都是正确的,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部分医疗费,不应按照整个治疗过程计算,医院诊断后都应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及化疗,前述费用是必然发生的,对于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应当按照票据根据比例赔偿。
根据鉴定意见书的建议,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
四、鉴定意见
参与度/原因力大小建议拟次要~同等责任为宜。赵某某为八级伤残。
五、医疗过错分析
被告实为乳腺原位癌,而错误的诊断为乳腺导管浸润癌,病理诊断属于误诊,而乳腺原位癌可以行保乳手术,治疗时没必要完全切除乳房,手术后也不应该追加术后化疗。
且术后病理检查报告单内容书写欠规范、知情告知不符合常规、因被告误诊的医疗过失行为可能致原告丧失替代医疗方案知情选择权。
六、庭审意见
本院对鉴定机构关于原因力大小的鉴定建议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应按照次要~同等责任中的4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各项损失,结合被告应承担的比例予以计算。关于医疗费,本院支持23118.08元(51373.5元×45%)。
原告主张医保报销的费用是实际发生的费用,被告方也应当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住院医疗票据中“基本统筹本次支付”部分及门诊收费收据中“统筹支付”部分的费用已在结算时扣除;
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构成八级伤残,计算20年,共计支持96309元(35670元/年×20年×30%×45%);
关于精神抚慰金,支持4050元(30000元×30%×45%);关于住院伙食费及营养费,计算住院167天,均支持7515元(100元/天×167天×45%);
关于交通费,鉴定产生票据为1295元,本院予以确认。其他交通费酌情考虑1500元,共计支持1257.75元[(1295元+1500元)×45%];
关于住宿及餐饮费,原告提供鉴定产生的票据金额为1407元,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其他住宿及餐饮费,酌情考虑2000元,共计支持1533.14元[(1407元+2000元)×45%];
关于复印费,原告提供票据金额为462元,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故支持207.9元(462元×45%);
关于邮寄费,原告提供收据22元,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故支持9.9元(22元×45%);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无任何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票据金额22250元,本院支持10012.5元(22250元×45%)。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赵某某以上一至十项共计151528.2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一.基本案情2015年11月30日,患者孙某某主诉“肝癌1次介入治疗后1月余”到被告处门诊就诊。当日,患者被收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肝癌(胆管细胞癌)1次介入治疗后腹腔及腹膜后淋巴结转移。2015年12月2日,行肝动脉介入治疗。2015年12月4日,行B超引导下肝癌姑息性射频消融治疗。2015年12月7日,剖腹探查所见:腹盆腔可见约l100ml稀释淡黄色、粪臭味脓性液,洗净后探查:小肠高度
一、基本案情患者张某某以左乳肿物肿大1年伴乳头血性溢液1周为主诉到被告x总医院进行了第一次治疗,住院12天即2015年8月3日入院至2015年8月15日出院,二级护理,经诊断为左乳腺癌ct4n2m0IIIB期、乳腺增生、肝囊肿;于2015年9月2日入院至2015年9月4日出院,住院2天,进行了第二次治疗,二级护理,经诊断为左乳腺癌,新辅助化疗。本案在原告提供患者张某某的2015年9月2日、2015
一、患方陈述2016年10月31日,张某花因工作劳累及活动后腰背部疼痛不适到第一医院就医,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后经确诊为轻度),”张某花被收住院治疗。张某花是在2016年11月9日行“腰4/5椎间盘髓核摘除、腰4/5Cage植入椎间融合,椎弓根钉棒内固定、椎管减压右侧神经根管探查扩大、自体血回输术”手术。手术前张某花各项生理指标均正常,手术后6天即2016年11月15日1点左右突然病情加重,
【基本案情】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7日因左足碾压伤,在x市x区中心医院诊治,诊断:左足多发骨折。行左足切开,内侧楔骨骨折、第1-5跖骨骨折、跖跗关节复位钢板+克氏针内固定术+石膏拖制动,后期行康复等治疗。2016年10月31日,诊断:左足第一、二跖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第二跖骨内固定断裂。2017年5月10日,诊断:左侧跖骨、楔骨、舟状骨及跗骨多发骨折固定术后改变,第2跖骨内固定器断裂。【医方观
一、患方陈述原告宋某(女,1970年9月7日出生)于2019年2月28日因左乳浸润性导管癌在x大学附属医院行左乳腺切除术。2019年4月25日在被告医院行静脉输液港植入术并开始化疗,6月5日第三期化疗输液时发生液体外渗,6月6日静脉造影报告提示“导管迁曲,粗细不均匀,考虑近段局部少许外渗”。实际上,该影像学片子上显示的是导管近端已经从底座断裂脱落,根据指南规定:一旦发生导管断裂,应取出断裂导管,以
【摘要】2017年7月7日,肖某入被告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局麻下予口底边缘及舌背部分边缘分别切取活检病理诊断结果为:(舌头下)溃疡,诊疗计划为促进溃疡药物治疗。2017年9月14日,肖某入某A医院住院治疗,病理检查示:(舌腹)中分化鳞状细胞癌。2019年5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xxx市xx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22558.35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病理检
一、基本案情2017年1月12日,患者周某某入住x市中心医院,行手术治疗,出院诊断为子宫内膜复杂性非典型增生,子宫内膜炎,慢性宫颈炎,双侧慢性输卵管炎,双侧卵巢白体。2018年4月29日,周某某因“体检发现盆腔包块1天”入住x市中心医院,专科情况:残端见直径约50px质硬新生物,触血,暗红色,活动度差,盆腔空虚。2018年5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残端肿物,盆腔肿物,右侧肾癌术后。2018年5月7日
一、患方陈述2018年3月22日,霍某玲(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因右侧乳房有肿块,到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大一附院)就诊。同年3月26日,x大一附院为霍某玲进行手术,但未告知诊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未进一步检查,也无术中病理诊断予以确诊,术后得知右侧乳房被全部切除,侵害了霍某玲的知情同意权,对霍某玲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x大一附院违反诊疗规范,对霍某玲误诊误治,
一、基本案情2018年11月6日13时许,原告亲属李某某以“腹痛、腹泻、恶心、呕吐2天,伴少尿、纳差、乏力、腰痛、左下肢麻木”为主诉入住被告x县人民医院,经初步诊断为:1、急性肠胃炎?2、急性胆囊炎?3、腰椎间盘突出症?李某某入院后,被告给予肝肾功能等检查,予抗感染、抑酸护胃,纠正肾功能不全,保肝、补液补充营养及纠正电解质紊乱等对症支持治疗。11月8日凌晨3点,李某某突然出现呼之不应、意识丧失、心
案情介绍2021年1月17日12时许,患者赵某某午饭后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随即被家属送至被告某卫生院处治疗,经被告处医生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并对其进行对症支持治疗。当日14时30分许,赵某某输液结束回家休息,14时56分许,赵某某出现口吐白沫,全身抽搐等症状,原告赵连接将其送至被告处救治,约16时左右到达被告处后,经被告处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于16时35分死亡。2021年1月18日,某司法鉴定中心于
一、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1日,崔某仁因“二尖瓣关闭不全”入住某医三院心脏外科病房,并于2015年11月4日行二尖瓣生物瓣膜置换术、经胸心脏射频消融改良迷宫术,术后当日进入危重医学科病房,共住院27天。后崔某仁于2015年11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226326.9元,并经当地报销后的自费金额为112937.1元。二、患方观点某医三院严重不负责任,给四原告造成极大痛苦。
【摘要】二医院于2017年2月8日对张某某行“右肺中叶楔形切除+胸粘连烙断”手术,术中行冰冻切片病理检查,显示为恶性肿瘤。随后,A医院对二医院提取的样本做病理复查,复查结果为:右肺中叶为硬化性肺细胞瘤(良性)。2019年4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人身损害等赔偿共计38968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良性肿瘤,误诊,肺癌一.引言肺
一、患方陈述2015年4月7日,姚某因“黑便3天、呼吸困难”入住x东方医院治疗。经过治疗症状得到缓解。为进一步治疗,2015年4月8日姚某转入x市中心医院。次日,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上消化道大出血”,生命体征不稳。为查清患者出血原因和部位,为患者行电子食管镜和电子胃、十二指肠镜检查,引起患者烦躁和躁动,随即呕吐鲜血,意识丧失,呼吸、心跳突然停止,口鼻涌出大量鲜血,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9日
【摘要】因患者李某某及家属诉有右肺中叶不张病史,为除外肺癌外院建议行纤支镜检查,入住被告x大学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要求纤支镜检查。活检后患者大出血经积极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结合司法鉴定意见,2019年4月9日法院经审理酌情认定x大学人民医院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3711.1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关键词】医疗纠纷,适应症,气管镜检查,肺癌,大出血一.引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裁判要点F307:术前没有进行缜密的诊断,错误的以肺癌而进行了手术切除右肺上叶,术后病理确诊为肺结核,被告医院应就该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全文1440字,阅读约需5分钟。
一、基本案情2019年10月21日下午14时许,崔某到x市妇产医院门诊,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载明:宫内早孕,生物学测量妊娠相当于孕5周5日(超声预产期年2020年6月17日)。x市妇产医院同时为崔某进行其他项目检查,因崔某1决定终止妊娠。x市妇产医院向崔某履行风险告知程序,崔某知情并同意承担风险,在人流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按指纹。10月22日,x市妇产医院为崔某进行负压吸宫术、钳刮术(无痛人流手术)
【摘要】2017年12月13日,原告母亲谢某某因大便未解一周,到被告处就医。被告患者进行了灌肠处理。后,患者自觉疼痛加剧,21日行手术,手术中发现患者腹腔内有大量的粪便液体并发现直肠后壁有3毫米贯穿性破裂。14日谢某某被宣告死亡。医疗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存在医源性肠穿孔。2019年5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16431.12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
工伤烧伤级别赔偿金额的钱是劳动者应当等病情稳定以后,携带工伤认定书、病例资料等材料,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伤残鉴定,只有鉴定为伤残等级的,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在各自所承担的比例范围之内进行一定的赔偿
一、患方陈述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原告儿子侯某因感冒到××县卫生室看病就诊,当时天气寒冷村卫生室没有暖气,无法就诊,后来村医于某说太冷,就回村医家输液,根据村医所描述诊疗过程,给侯某(死者)测量体温正常36.4°,就开始配药输液,左氧沙星注射液0.2g×100ml,5%葡萄糖250ml×1瓶,头孢曲松钠1g×4支,VcO.25g×2支,地塞米松2mg×2g,输液器1个,皮试没有做
案情介绍2020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许,患者何某某感觉呕吐、头晕、胸痛、无力到被告卫生室治疗,当天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胃肠型感冒,给予患者肌肉注射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柴胡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各1支。注射针水后,患者无异常反应。随后患者外出离开卫生室。约2小时后,患者何某某仍感觉不适又返回卫生室,要求继续打针治疗,经医生解释不能再打针后,给予患者口服保济丸、感冒清颗粒各1袋。服药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