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原告宋某(女,1970年9月7日出生)于2019年2月28日因左乳浸润性导管癌在x大学附属医院行左乳腺切除术。2019年4月25日在被告医院行静脉输液港植入术并开始化疗,6月5日第三期化疗输液时发生液体外渗,6月6日静脉造影报告提示“导管迁曲,粗细不均匀,考虑近段局部少许外渗”。
实际上,该影像学片子上显示的是导管近端已经从底座断裂脱落,根据指南规定:一旦发生导管断裂,应取出断裂导管,以防进一步的严重并发症的发生。
被告医院害怕自己输液港手术操作不当导致导管断裂脱落的事实被揭穿,竟然不予明确诊断也不及时采取正确的手术方案规避导管移位不良后果的发生。
6月17日应该第四期化疗,但因为输液港的障碍不能如期进行。原告已经感觉到被告医院在故意回避自己的过错,于是办理出院手续,于18日上午就诊青医输液港植入术专家,专家表示输液港植入术后发生漏液,应第一时间拍胸片,与输液港植入术术后的第一时间胸片对比确认导管的状况,如导管断裂脱落,则输液港报废,应马上手术取港。
6月18日下午原告再次入住被告处,要求被告第一马上拍胸片、第二请青医专家会诊。当日的胸片、CT发现导管脱落移位至肺动脉。
6月19日转院至青医,心脏介入手术取出脱落的导管(长25厘米),6月26日手术重新选位安装输液港,取出原输液港底座。
二、患方观点
被告的医疗过错:被告医院和手术医生没有静脉输液港植入术的手术资质;静脉输液港植入术错误的操作导致“夹闭综合征”,术中、术后也没有及时发现该综合症,最终导管发生断裂脱落,移位至肺动脉;6月8日造影检查已经提示导管断裂脱落,没有及时手术移除PORT、取出断裂导管,导致断裂的导管移位到肺动脉的严重损害后果;
导管断裂脱落后,强行输注药物,导致底座安放周围瘀斑血肿,软组织坏死、疤痕形成;没有及时重置新的输液港,延误了患者第四期化疗,给患者肿瘤治愈转归埋下了隐患。
原告的医疗损害:被迫接受“心脏异物取出术”、再次“输液港植入并原输液港取出术”;软组织坏死、疤痕形成;延误了第四期化疗,给原告肿瘤治愈转归埋下了隐患。
被告的医疗技术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最主要的是没有资质给原告实施静脉输液港植入术,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直接推定被告医疗行为是导致原告医疗损害的完全原因力,由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医疗损失。
今具状起诉,请贵院判如所请。
三、医方观点
1、认为本案目前已经司法鉴定,患者本身是治疗乳腺癌进行术后进行化疗,患者在我院的就诊期间,针对其自身疾病的治疗,被告并没有过错,本案的损害后果经鉴定确定为患者在x医附院进行心室异物取出及再次行静脉输液港植入。
2、在原告于x医附院就诊期间,被告垫付了费用20600元,要求在最终赔偿金额当中,予以扣减。
四、鉴定意见
x市第九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宋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实施的输液港植入术时、植入后未进行影像学检查明确植入后是否存在导管异常,并依据情况做适当调整;
发现输液港导管断裂后未告知风险,并履行告知程序的过错,
该过错与其输液港导管断裂、游走,以及实施的DSA引导下心室异物取出术、再次行静脉输液港植入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
被鉴定人宋某心室异物取出术后目前致残程度为九级。
对该鉴定意见,原告称,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鉴定的医疗过错的原因力过低,应当是被告的完全原因。被告称,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责任比例过高。
本次鉴定花费11000元,由宋某预交。
五、庭审意见
本院酌定被告过错参与度为80%。本院确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差旅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3264.04元。
根据双方比例分担,被告应赔偿的数额为250611.23元(313264.04元×80%)。
关于被告垫付费用数额20600元,原告在庭审中亦予以认可,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扣除被告垫付费用,被告应赔偿原告230011.23元(250611.23元-20600元)。
另,关于鉴定费用。本案中,两次鉴定共计花费13080元(11000元+2080元),应由被告x市第九人民医院承担。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第九人民医院支付原告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差旅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0011.23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一、基本案情2019年2月12日,鲜某某因腹痛到当地x乡卫生院门诊治疗。同年2月14日15时许,鲜某某因腹痛加重,由原告陪同到被告医院就诊,门诊以“腹痛待查”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1、全腹膜炎2、腹痛待诊?3、感染性休克4、COPD伴肺部感染”。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同日17时30分被告医院的执业医师、麻醉科主任赵某对鲜某某行剖腹探查术,术后诊断为“急性坏疽性阑尾炎”。术后,鲜某某处于昏睡状态被送返
一、第一家医院2015年3月22日中午,患者万某某因突发头晕伴言语不清、右侧肢体活动障碍被120急诊送到第一被告x市中医院治疗,经头颅CT检查,万某某为左侧外囊区脑出血,x市中医院只是简单的给予药物治疗,在此期间万某某病情加重陷入昏迷状态,但是第一被告却没有告知家属,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一直到晚上8点左右,家属问及万某某病情变化时,第一被告才告诉万某某家人万某某病情加重,他们医院技术水平有限
一、患方陈述2016年10月31日,张某花因工作劳累及活动后腰背部疼痛不适到第一医院就医,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后经确诊为轻度),”张某花被收住院治疗。张某花是在2016年11月9日行“腰4/5椎间盘髓核摘除、腰4/5Cage植入椎间融合,椎弓根钉棒内固定、椎管减压右侧神经根管探查扩大、自体血回输术”手术。手术前张某花各项生理指标均正常,手术后6天即2016年11月15日1点左右突然病情加重,
案情介绍刘某于2019年7月29日到某公司进行牙齿矫正,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矫正费用9000元。刘某提交的病历载明:“主诉:上下前牙不齐,要求矫正。现病史:上牙左2右2牙轻度后缩;下牙左1右1牙前突”,初步诊断为牙列轻度拥挤,安氏Ⅱ类,治疗意见为上下六颗牙齿间隙片切,隐形矫正。接诊医生建议刘某上下牙一起矫正,刘某认为下牙比较整齐,不想做牙齿的矫正。于是被告某公司给予刘某先做上牙的矫正,开具
案情介绍2020年9月13日,卯某某因腹痛至被告医院就诊,经普济医院诊断为:1、急性阑尾炎;2、左肾结石。被告医院收治入院后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于2020年9月20日上午出院,2020年9月21日早上卯某某被发现死于租住房屋内。同月24日,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卯某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根据尸检、组织学检查及法医毒化检验,结合临床,鉴定人分析认为:卯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阑尾切除术后局部化脓性感染
一、基本案情2012年6月14日至7月16日,原告赵某某因被诊断为“左乳乳腺炎、乳腺脓肿、乳头溢液”,在被告x医院主要治疗32天。2012年9月11日至10月24日,诊断为左乳腺癌行手术治疗。2012年11月6日至2014年5月27日,原告多次因左乳癌术后,在被告处进行化疗、对症治疗、检查及化验等,自2012年9月11日至2014年5月27日共计住院167天,实际花费医疗费46389.73元,后原
导语:陆某某为名器建筑劳务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其同意,谭某某于2020年10月份开始,挂靠在名器建筑劳务公司名下从事工程项目分包。后因项目烂尾,谭某某拖欠工人工资被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发现,谭某某向所有工人均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并加盖了名器建筑劳务公司的公章(后被证实为谭某某私刻),工人将名器建筑劳务公司追加为被告,最终法院判令名器建筑劳务公司对谭某某所欠工人工资承担偿还责任。 争议:
【审判规则】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负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造成影响劳动者今后正常工作及参保的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 键 词】民事 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 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法定义
一、患方陈述原告窦某,男,2018年11月18日出生,因咳嗽、呕吐等于2020年12月16日入住被告处儿科,入院诊断为支气管炎、小儿肠炎,予以输液治疗,头孢药物没有皮试就滴上了,当日18:45左右患者四肢抽搐、双眼上翻、四肢发紧等,被告予以镇静处理,原告家人要求停止输液,但是被告没有停止输液查找病因。20:10再次出现相同情况,继续给予地西泮对症治疗,原告方强烈要求终止输液立即确诊,但是被告仍称没
一、患方陈述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原告儿子侯某因感冒到××县卫生室看病就诊,当时天气寒冷村卫生室没有暖气,无法就诊,后来村医于某说太冷,就回村医家输液,根据村医所描述诊疗过程,给侯某(死者)测量体温正常36.4°,就开始配药输液,左氧沙星注射液0.2g×100ml,5%葡萄糖250ml×1瓶,头孢曲松钠1g×4支,VcO.25g×2支,地塞米松2mg×2g,输液器1个,皮试没有做
一、基本案情陶某某(生于1975年10月28日)2008年起因急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等疾病多次到x县精神病医院、x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2016年9月11日,经x县x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再次将其送至x县精神病医院住院封闭治疗(入院方式为非自愿),其医疗等费用由x县x镇人民政府支付。2019年5月2日7时30分,陶某某在进食早餐(麦粑)时突然倒地,x县精神病医院考虑噎食窒息,立即予以拍背、勺子协助清理
一.基本案情2015年11月30日,患者孙某某主诉“肝癌1次介入治疗后1月余”到被告处门诊就诊。当日,患者被收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肝癌(胆管细胞癌)1次介入治疗后腹腔及腹膜后淋巴结转移。2015年12月2日,行肝动脉介入治疗。2015年12月4日,行B超引导下肝癌姑息性射频消融治疗。2015年12月7日,剖腹探查所见:腹盆腔可见约l100ml稀释淡黄色、粪臭味脓性液,洗净后探查:小肠高度
【基本案情】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7日因左足碾压伤,在x市x区中心医院诊治,诊断:左足多发骨折。行左足切开,内侧楔骨骨折、第1-5跖骨骨折、跖跗关节复位钢板+克氏针内固定术+石膏拖制动,后期行康复等治疗。2016年10月31日,诊断:左足第一、二跖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第二跖骨内固定断裂。2017年5月10日,诊断:左侧跖骨、楔骨、舟状骨及跗骨多发骨折固定术后改变,第2跖骨内固定器断裂。【医方观
【摘要】2017年12月13日,原告母亲谢某某因大便未解一周,到被告处就医。被告患者进行了灌肠处理。后,患者自觉疼痛加剧,21日行手术,手术中发现患者腹腔内有大量的粪便液体并发现直肠后壁有3毫米贯穿性破裂。14日谢某某被宣告死亡。医疗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存在医源性肠穿孔。2019年5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16431.12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
工伤烧伤级别赔偿金额的钱是劳动者应当等病情稳定以后,携带工伤认定书、病例资料等材料,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伤残鉴定,只有鉴定为伤残等级的,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在各自所承担的比例范围之内进行一定的赔偿
一、患方陈述2018年3月22日,霍某玲(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因右侧乳房有肿块,到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大一附院)就诊。同年3月26日,x大一附院为霍某玲进行手术,但未告知诊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未进一步检查,也无术中病理诊断予以确诊,术后得知右侧乳房被全部切除,侵害了霍某玲的知情同意权,对霍某玲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x大一附院违反诊疗规范,对霍某玲误诊误治,
案情介绍2020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许,患者何某某感觉呕吐、头晕、胸痛、无力到被告卫生室治疗,当天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胃肠型感冒,给予患者肌肉注射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柴胡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各1支。注射针水后,患者无异常反应。随后患者外出离开卫生室。约2小时后,患者何某某仍感觉不适又返回卫生室,要求继续打针治疗,经医生解释不能再打针后,给予患者口服保济丸、感冒清颗粒各1袋。服药后,
一、基本案情2018年11月6日13时许,原告亲属李某某以“腹痛、腹泻、恶心、呕吐2天,伴少尿、纳差、乏力、腰痛、左下肢麻木”为主诉入住被告x县人民医院,经初步诊断为:1、急性肠胃炎?2、急性胆囊炎?3、腰椎间盘突出症?李某某入院后,被告给予肝肾功能等检查,予抗感染、抑酸护胃,纠正肾功能不全,保肝、补液补充营养及纠正电解质紊乱等对症支持治疗。11月8日凌晨3点,李某某突然出现呼之不应、意识丧失、心
案情介绍2021年1月17日12时许,患者赵某某午饭后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随即被家属送至被告某卫生院处治疗,经被告处医生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并对其进行对症支持治疗。当日14时30分许,赵某某输液结束回家休息,14时56分许,赵某某出现口吐白沫,全身抽搐等症状,原告赵连接将其送至被告处救治,约16时左右到达被告处后,经被告处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于16时35分死亡。2021年1月18日,某司法鉴定中心于
一、基本案情原告的母亲张某在x红会医院行“左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于2014年4月18日入住被告x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住七楼西区床。张某做功能恢复锻炼,医院用相应药物改善微循环对症治疗。张某入院后,由郑某护理。郑某作为护工,接受医院管理,但没签合同,医院也不发工资,其要管一个房间,一般四个床位。郑某工资是原告与护士长协商50元一天,由护士长转交,后增加20元一天。郑某护理张某一个星期后,不愿意做,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