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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发生输液港导管断裂,医方违反指南规定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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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发生输液港导管断裂,医方违反指南规定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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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原告宋某(女,1970年9月7日出生)于2019年2月28日因左乳浸润性导管癌在x大学附属医院行左乳腺切除术。2019年4月25日在被告医院行静脉输液港植入术并开始化疗,6月5日第三期化疗输液时发生液体外渗,6月6日静脉造影报告提示“导管迁曲,粗细不均匀,考虑近段局部少许外渗”。

实际上,该影像学片子上显示的是导管近端已经从底座断裂脱落,根据指南规定:一旦发生导管断裂,应取出断裂导管,以防进一步的严重并发症的发生。

被告医院害怕自己输液港手术操作不当导致导管断裂脱落的事实被揭穿,竟然不予明确诊断也不及时采取正确的手术方案规避导管移位不良后果的发生。

6月17日应该第四期化疗,但因为输液港的障碍不能如期进行。原告已经感觉到被告医院在故意回避自己的过错,于是办理出院手续,于18日上午就诊青医输液港植入术专家,专家表示输液港植入术后发生漏液,应第一时间拍胸片,与输液港植入术术后的第一时间胸片对比确认导管的状况,如导管断裂脱落,则输液港报废,应马上手术取港。

6月18日下午原告再次入住被告处,要求被告第一马上拍胸片、第二请青医专家会诊。当日的胸片、CT发现导管脱落移位至肺动脉。

6月19日转院至青医,心脏介入手术取出脱落的导管(长25厘米),6月26日手术重新选位安装输液港,取出原输液港底座。

二、患方观点

被告的医疗过错:被告医院和手术医生没有静脉输液港植入术的手术资质;静脉输液港植入术错误的操作导致“夹闭综合征”,术中、术后也没有及时发现该综合症,最终导管发生断裂脱落,移位至肺动脉;6月8日造影检查已经提示导管断裂脱落,没有及时手术移除PORT、取出断裂导管,导致断裂的导管移位到肺动脉的严重损害后果;

导管断裂脱落后,强行输注药物,导致底座安放周围瘀斑血肿,软组织坏死、疤痕形成;没有及时重置新的输液港,延误了患者第四期化疗,给患者肿瘤治愈转归埋下了隐患。

原告的医疗损害:被迫接受“心脏异物取出术”、再次“输液港植入并原输液港取出术”;软组织坏死、疤痕形成;延误了第四期化疗,给原告肿瘤治愈转归埋下了隐患。

被告的医疗技术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最主要的是没有资质给原告实施静脉输液港植入术,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直接推定被告医疗行为是导致原告医疗损害的完全原因力,由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医疗损失。

今具状起诉,请贵院判如所请。

三、医方观点

1、认为本案目前已经司法鉴定,患者本身是治疗乳腺癌进行术后进行化疗,患者在我院的就诊期间,针对其自身疾病的治疗,被告并没有过错,本案的损害后果经鉴定确定为患者在x医附院进行心室异物取出及再次行静脉输液港植入。

2、在原告于x医附院就诊期间,被告垫付了费用20600元,要求在最终赔偿金额当中,予以扣减。

四、鉴定意见

x市第九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宋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实施的输液港植入术时、植入后未进行影像学检查明确植入后是否存在导管异常,并依据情况做适当调整;

发现输液港导管断裂后未告知风险,并履行告知程序的过错,

该过错与其输液港导管断裂、游走,以及实施的DSA引导下心室异物取出术、再次行静脉输液港植入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

被鉴定人宋某心室异物取出术后目前致残程度为九级。

对该鉴定意见,原告称,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鉴定的医疗过错的原因力过低,应当是被告的完全原因。被告称,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责任比例过高。

本次鉴定花费11000元,由宋某预交。

五、庭审意见

本院酌定被告过错参与度为80%。本院确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差旅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3264.04元。

根据双方比例分担,被告应赔偿的数额为250611.23元(313264.04元×80%)。

关于被告垫付费用数额20600元,原告在庭审中亦予以认可,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扣除被告垫付费用,被告应赔偿原告230011.23元(250611.23元-20600元)。

另,关于鉴定费用。本案中,两次鉴定共计花费13080元(11000元+2080元),应由被告x市第九人民医院承担。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第九人民医院支付原告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差旅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0011.23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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