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霍某某因双侧腹股沟疝,在被告处行腹腔镜下经腹腹膜前补片置入术,术后仍有下腹部疼痛,伴尿急尿频感。为了进一步治疗,原告到x总医院医疗,被告知需要再次手术治疗,经手术治疗原告病情慢慢好转。
2019年4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对原告霍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实施腹腔镜下经腹腹膜前补片置入术的补片固定位置、固定方法不佳、术后对腹股沟区包块处理不及时的过错,应当赔偿75%。
【关键词】医疗纠纷,腹股沟疝,医疗过错,赔偿责任,二次手术
一.引言
腹股沟疝手术补片位置和固定方法不当,导致需二次手术,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霍某某与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豫0403民初692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6年2月14日,原告霍某某患病入住被告x医院的肾病科治疗,被诊断为双侧腹股沟疝,并于2016年2月16日9时20分,在被告处行腹腔镜下经腹腹膜前补片置入术,术后经治疗病情有所缓解,但仍有下腹部疼痛,伴尿急尿频感。
住院9天后,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出院回家休息,但下腹部疼痛一直未消失,又在出院后于2016年2月27日、4月18日、5月4日去到被告处检查,均被诊断为双侧腹股沟疝,经治疗效差。
(二)原告又于2016年5月16日、6月23日、2017年3月3日,分别到河南省军区医院、郑州市人民医院、被告处检查,被诊断为双侧腹股沟疝。
为了进一步治疗,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到x总医院医疗,被告知需要再次手术治疗,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入住到x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普外科治疗,被诊断为:双侧腹股沟疝腹腔镜下修补术后复发,并于2017年5月2日进行手术。
三.裁判结果
本院认定霍某某在本案医疗损害中的损失共计46583.49元。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x医院应当赔偿75%。2019年4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霍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34937.62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请求依法判令:
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566.37元,误工费11580.20元,护理费2321.93元,交通、食宿费2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以上各项合计65618.5元,按照90%计算59056.65元,鉴定费1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各项共计75056.65元;
二、原告后期的治疗费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二)医方辩称:司法鉴定意见书与事实不符,不应当采信。即使采信也应当按照主要原因力的最低标准60%计算。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当扣除其治疗原发病的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过高,不合理部分不应当支持;鉴定费应当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支持。
(三)医疗鉴定意见:被告x医院在对原告霍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实施腹腔镜下经腹腹膜前补片置入术的补片固定位置、固定方法不佳、术后对腹股沟区包块处理不及时的过错,该过错与修补术失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力。
(四)法院观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根据鉴定意见,可以认定被告x医院对原告霍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修补术失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力。
原告霍某某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参考资料】
1.医疗纠纷:行扁桃体切除手术过程中,止血电流将患儿手指背部烧伤。
2.医疗纠纷:乳腺癌脑转移行伽马刀治疗,致双目失明及脑疝最终死亡。
3.医疗纠纷诉讼: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最终成为植物人有因果关系。
4.医疗纠纷:未及时请会诊明确诊断,致咯血病情加重心脏骤停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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