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2日,原告丁某某因“间断性上腹部疼痛一个月,加重伴恶心、呕吐4天”为主入住被告医院,被告医院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收住肝胆胰外科,2018年4月26日被告医院为原告丁某某行ERCP+EST+ENBD手术,术后患者出现急性重症胰腺炎伴继发性腹膜炎,后经积极治疗,原告丁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出院,原告花费住院费32336.95元。
2018年11月20日,原告再次因胆囊结石伴胆囊炎入住被告医院,2018年11月27日出院,花费医疗费2143.88元。
在两次住院期间,原告按照医院医嘱自费购买白蛋白17支,花费药费6800元,住院期间及出院后门诊治疗及购买草药等支出9632.86元。
二、患方关于告知义务的主张
被告医院在行ERCP术时未尽到明确、详细的告知义务,入院诊断: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决定行胆囊摘除术。被告医院认为患者必须行ERCP术,但在术前被告并未详细、明确告知患者及家属此项检查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替代的医疗方案。
被告医院只是例行让家属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并未向患者详细解释其内容。
签署同意书只是被告医院为了免除责任的一种手段,患方因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对同意书中的内容是无法完全理解的,医院有义务对自己采取的医疗行为进行详细、明确的告知。
病历显示被告医院在入院后仅进行了2次谈话,其内容均未涉及ERCP检查的有关内容。
三、患方关于过度医疗的主张
原告所患疾病并不具有行ERCP术的适应症,被告医院明显存在过度医疗的事实,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于被告医院手术操作失误所导致。
被告医院为明确患者胆总管是否有结石于4月24日做核磁共振,从核磁共振诊断报告显示,患者胆管内并未发现结石存在。ERCP术后报告单显示“造影见胆总管轻度扩张,未见明显结石影”。
ERCP手术适应症是针对疑有各种胆道疾病的患者,可见被告医院采取ERCP术并不具有手术适应症。
患者入院后已明确诊断:“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患者2018年4月24日磁共振诊断报告和2018年4月25日CT诊断报告中均明确提示:“胆囊多发结石”,且在诊疗计划中已明确:“择期行手术治疗”的诊疗方案,原告认为既然被告医院可以行“剖腹探查术+胆囊摘除术”或“腹腔镜下胆囊摘除术”将胆囊摘除,为什么还要在行手术前行ERCP术将胆总管内的石头取出,何况根据患者4月24日的核磁报告和最后ERCP的结果提示患者胆总管内未见明显结石影。
四、患方观点
被告医院为患者行一万多元的ERCP术是为了给医院创收,在不必要的情况下为患者行ERCP术,导致患者产生严重的损害后果,明显存在过度医疗的事实。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手术过程长达近2小时,术后患者腹痛剧烈,反复给予镇痛药物后疼痛缓解不明显,在院治疗长达半年多,出院却被被告医院诊断:“急性重症胰腺炎伴继发性腹膜炎、腹腔间隔室综合征、低钾、低钠、低氯血症、低蛋白血症、慢性支气管炎伴双肺感染”等多种疾病。
患者出院时所患疾病与患者入院时“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的诊断对比明显,入院时患者身体状况较好,原告认为患者现在严重的损害结果是由于被告医院过度医疗且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所导致的。
被告医院违反医疗规范及诊疗规范,在采取特殊医疗行为之前没有尽到合理、充分的告知义务,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其次违反了相关的诊疗规范,在排除患者胆总管内无结石后,仍然为患者行ERCP术,造成患者急性胰腺炎等多种疾病。
五、医方观点
对于被告医疗行为已经通过法院委托鉴定,请求法庭根据鉴定意见书以及本案相关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六、鉴定意见
x红十字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为主要因果关系程度;被鉴定人丁某某评定为十级伤残;3.被鉴定人丁某某营养期截止至评残前一日。
七、庭审意见
原告应该得到的赔偿共计160084.69元,按照鉴定结论,考虑原告病情、年龄等因素,被告应承担责任80%为宜。按照司法实践,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支持10000元。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红十字医院赔偿原告丁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0084.69元的80%计128067.73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一、患方陈述2019年1月15日,因在被告处体检发现左下肺结节,求诊于被告医院。被告收治入院并经评估,建议对叶某某行胸腔镜手术,被告并向原告告知,该手术为微创手续,不会产生较大创口,时间在三个小时左右。2019年1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医生对叶某某进行手术,时间持续至当日约20时。术中造成叶某某胸膜破损,左肺动脉损伤,陡然转为开放性开胸手术,并完整切除其左下肺叶。叶某某在术中大量出血,术毕又发现
【摘要】原告单位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到被告xx县医院进行体检,被告xx县医院工作人员在对原告右臂抽血时,原告感到右胳膊一阵剧烈麻痛。随后原告遵医嘱到上级医院专家门诊诊治,经诊断为周围神经病。参考鉴定意见,被告责任比例酌定为75%。2019年4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2038.5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单位体检,赔偿责任,抽血化验,损伤神经
一、基本案情2019年9月19日,原告杨某秀(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到被告x县中医医院就诊,自诉12年前无明显诱因发现右侧腹股沟区有一可复性包块。咳嗽、排便时包块出现,平卧休息后消失,随后逐渐增大,现有一“核桃”大小,无疼痛。为求手术治疗,来被告x县中医医院就诊。门诊检查后以“右侧腹疝”收治入院。原告杨某秀交纳了预交款1500元。次日,被告x县中医医院对原告杨某秀行“右侧股疝疝修补术”。手
一、基本案情2017年11月16日,原告陈某江(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因“突发胸痛1天”入住被告x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行手术治疗。于2017年12月6日将原告转入神经内科进一步治疗,行腰穿后确诊为格林-巴利综合症。于2017年12月8日行二重滤过治疗。2017年12月9日原告突发血压降低,脉搏未触及,紧急胸外按压,进行抢救。于2018年2月1日转康复科进一步治疗,患者四肢肌力较前调高。出院
一、基本案情患者程某乙1948年3月21日出生,系原告张某某之丈夫,原告程某之父,程某乙与张某某婚后又生一女程X。2017年7月22日程某乙之同学申某某去X镇X村程某乙家里办事,办完事后由程某乙骑电动车载申某某到x区城区,在城区闲转时,程某乙感觉身体不适,申某某即打电话通知其在x市x区人民医院上班的姐姐申某乙。当日下午4时程某乙被送往x市x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脑梗塞,对其进行了溶栓治疗。后由于程
【摘要】因患者李某某及家属诉有右肺中叶不张病史,为除外肺癌外院建议行纤支镜检查,入住被告x大学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要求纤支镜检查。活检后患者大出血经积极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结合司法鉴定意见,2019年4月9日法院经审理酌情认定x大学人民医院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3711.1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关键词】医疗纠纷,适应症,气管镜检查,肺癌,大出血一.引
【摘要】2017年12月13日,原告母亲谢某某因大便未解一周,到被告处就医。被告患者进行了灌肠处理。后,患者自觉疼痛加剧,21日行手术,手术中发现患者腹腔内有大量的粪便液体并发现直肠后壁有3毫米贯穿性破裂。14日谢某某被宣告死亡。医疗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存在医源性肠穿孔。2019年5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16431.12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
一、患方陈述2018年3月22日,霍某玲(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因右侧乳房有肿块,到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大一附院)就诊。同年3月26日,x大一附院为霍某玲进行手术,但未告知诊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未进一步检查,也无术中病理诊断予以确诊,术后得知右侧乳房被全部切除,侵害了霍某玲的知情同意权,对霍某玲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x大一附院违反诊疗规范,对霍某玲误诊误治,
一、基本案情2018年11月6日13时许,原告亲属李某某以“腹痛、腹泻、恶心、呕吐2天,伴少尿、纳差、乏力、腰痛、左下肢麻木”为主诉入住被告x县人民医院,经初步诊断为:1、急性肠胃炎?2、急性胆囊炎?3、腰椎间盘突出症?李某某入院后,被告给予肝肾功能等检查,予抗感染、抑酸护胃,纠正肾功能不全,保肝、补液补充营养及纠正电解质紊乱等对症支持治疗。11月8日凌晨3点,李某某突然出现呼之不应、意识丧失、心
【摘要】患者安某某接受“腰1、2椎管减压,经右椎弓根内固定术,椎间植骨融合术”,术中出现神经损伤等。目前遗留左下肢剧烈疼痛,肌力0-I级;右下肢肌力III级,小便失禁,大便控制差的损害后果。2019年1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xx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安某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942630元。【关键词】医疗纠纷,赔偿责任,损伤神经,三级伤残,腰椎管减压术一.引言行腰椎管减
【摘要】二医院于2017年2月8日对张某某行“右肺中叶楔形切除+胸粘连烙断”手术,术中行冰冻切片病理检查,显示为恶性肿瘤。随后,A医院对二医院提取的样本做病理复查,复查结果为:右肺中叶为硬化性肺细胞瘤(良性)。2019年4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人身损害等赔偿共计38968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良性肿瘤,误诊,肺癌一.引言肺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19日18时俞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被告某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左侧2-9肋骨骨折伴血胸;肺挫伤;头皮血肿。于2018年10月25日行“脾切除术+胸腔闭式引流术”。术后患者出现胸闷、气喘、恶心、腿水肿等症状,医方告知观察即可,伤口拆线后予患者出院。2018年11月19日,俞某以“胸闷待查”再次入住某县人民医院。入院后诊断为“左侧气胸”,在胸外科予以对症处理,
一、基本案情患者张某某以左乳肿物肿大1年伴乳头血性溢液1周为主诉到被告x总医院进行了第一次治疗,住院12天即2015年8月3日入院至2015年8月15日出院,二级护理,经诊断为左乳腺癌ct4n2m0IIIB期、乳腺增生、肝囊肿;于2015年9月2日入院至2015年9月4日出院,住院2天,进行了第二次治疗,二级护理,经诊断为左乳腺癌,新辅助化疗。本案在原告提供患者张某某的2015年9月2日、2015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裁判要点F307:术前没有进行缜密的诊断,错误的以肺癌而进行了手术切除右肺上叶,术后病理确诊为肺结核,被告医院应就该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全文1440字,阅读约需5分钟。
一、患方陈述原告窦某,男,2018年11月18日出生,因咳嗽、呕吐等于2020年12月16日入住被告处儿科,入院诊断为支气管炎、小儿肠炎,予以输液治疗,头孢药物没有皮试就滴上了,当日18:45左右患者四肢抽搐、双眼上翻、四肢发紧等,被告予以镇静处理,原告家人要求停止输液,但是被告没有停止输液查找病因。20:10再次出现相同情况,继续给予地西泮对症治疗,原告方强烈要求终止输液立即确诊,但是被告仍称没
一、基本案情2019年10月21日下午14时许,崔某到x市妇产医院门诊,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载明:宫内早孕,生物学测量妊娠相当于孕5周5日(超声预产期年2020年6月17日)。x市妇产医院同时为崔某进行其他项目检查,因崔某1决定终止妊娠。x市妇产医院向崔某履行风险告知程序,崔某知情并同意承担风险,在人流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按指纹。10月22日,x市妇产医院为崔某进行负压吸宫术、钳刮术(无痛人流手术)
要看借款合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患方陈述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原告儿子侯某因感冒到××县卫生室看病就诊,当时天气寒冷村卫生室没有暖气,无法就诊,后来村医于某说太冷,就回村医家输液,根据村医所描述诊疗过程,给侯某(死者)测量体温正常36.4°,就开始配药输液,左氧沙星注射液0.2g×100ml,5%葡萄糖250ml×1瓶,头孢曲松钠1g×4支,VcO.25g×2支,地塞米松2mg×2g,输液器1个,皮试没有做
案情介绍2020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许,患者何某某感觉呕吐、头晕、胸痛、无力到被告卫生室治疗,当天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胃肠型感冒,给予患者肌肉注射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柴胡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各1支。注射针水后,患者无异常反应。随后患者外出离开卫生室。约2小时后,患者何某某仍感觉不适又返回卫生室,要求继续打针治疗,经医生解释不能再打针后,给予患者口服保济丸、感冒清颗粒各1袋。服药后,
案情介绍2021年1月17日12时许,患者赵某某午饭后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随即被家属送至被告某卫生院处治疗,经被告处医生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并对其进行对症支持治疗。当日14时30分许,赵某某输液结束回家休息,14时56分许,赵某某出现口吐白沫,全身抽搐等症状,原告赵连接将其送至被告处救治,约16时左右到达被告处后,经被告处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于16时35分死亡。2021年1月18日,某司法鉴定中心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