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9日18时俞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被告某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左侧2-9肋骨骨折伴血胸;
肺挫伤;头皮血肿。于2018年10月25日行“脾切除术+胸腔闭式引流术”。术后患者出现胸闷、气喘、恶心、腿水肿等症状,医方告知观察即可,伤口拆线后予患者出院。
2018年11月19日,俞某以“胸闷待查”再次入住某县人民医院。入院后诊断为“左侧气胸”,在胸外科予以对症处理,胸腔穿刺闭式引流。
不料,当日患者即出现病情加重,呼吸困难,意识差,血氧饱和度低,转ICU予以有创呼吸机辅助呼吸,并予以维持生命体征维持内环境稳定等治疗,并查有D二聚体明显升高。
2018年11月20日2时49分,俞某心电监护提示心电静止,被告立即予以心肺复苏等救治,经抢救30分钟后仍无心跳,于3时19分宣布临床死亡。
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
俞某家属(原告)认为某县人民医院存在过错,是造成俞某死亡的原因,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某县人民医院则指出,患者第二次入院诊断“左侧气胸”明确,行胸腔穿刺闭式引流治疗正确,不存在过错,至于俞某心跳骤停病因不明,只有通过尸检才能明确。
双方协商无果,遂通过卫健委共同委托尸检,尸检结论出来后,俞某家属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具体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原告)
被告对患者术后病情的反复不重视。2018年10月25日,患者脾切除手术后,发现患者胸闷、气喘、恶心、腿水肿,经医生处理无效果,医生便告知是患者术后身体虚弱需加强食物营养,多下床锻炼。
但患者上述症状进一步加重,医生没有重视,坚持继续观察,没有采取必要的治疗让患者出院。2018年11月19日患者出现胸闷、恶心加重,被告要求继续住院观察,没有实施其他检查和治疗,直至患者死亡,被告也不知患者死亡原因。
医方观点(被告)
被告对原告诉求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表示同意委托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结论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鉴定经过
01
尸检结果:俞某是因肺动脉血栓栓塞,刺激心、肺迷走神经兴奋,反射性引起肺动脉、冠状动脉、支气管动脉和支气管平滑肌痉挛,导致急性心力衰竭猝死。
左侧气胸伴左肺压缩1/2以上加速俞某的死亡过程。
02
司法鉴定结果:该患者车祸、手术、麻醉、长期卧床及自身基础疾病等都是血栓形成的高危因素,如果D一二聚体大于0.5mgL,且进行性升高,应及时行肺动脉造影进行排查。
某县人民医院既没有查明患者胸闷及呼吸困难的原因,也无法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仅仅对症处理缺氧、呼吸困难,延误了救治时间。
某县人民医院的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其过错医疗行为与该患者肺动脉栓塞所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的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观点
被告对患者伤情严重性估计不足,重视不够,一级护理执行不到位,术后恢复和病情稳定性判断不准确,第一次出院前没有进行出院评估,如复查胸片等,患者胸闷、呼吸困难等状况没有恢复正常就急于让其出院;
患者左侧第2-9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左肺挫裂伤出血,应及时予以行闭式引流术,以观察左胸腔出血情况和改善肺的通气功能。
因此,患者胸闷及呼吸困难等症状始终未能得到改善;患者第二次入院时,被告在没有影像资料支持的情况下,盲目进行胸腔穿刺,可能是导致患者左侧气胸及左肺压缩1/2以上的原因。
同时,患者第二次入院时应进行必要检查,如胸、腹部CT、血常规、凝血四项及心电图检查等。被告存在过错,且与患者俞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因果力。
判决结果
参考鉴定意见,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对俞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70%责任。2019年4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应赔偿原告吉某保、吉某章、吉文件、张其英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计538935.7元。
笔者提醒
1.D二聚体是什么东东?
D二聚体是临床上最常检查的血液指标之一,检验方便、价格便宜、报告迅速,能及时反应血栓风险,临床上认为,D二聚体如为阴性,则血栓风险低于5%,但如D二聚体升高,不能确定有无血栓形成,因为D二聚体非常敏感,无血栓情况下也有可能升高,这是临床医生容易忽视麻木的原因,不过其值越高、或者进行性升高,则血栓风险越高,动态观察很重要。
2.肺栓塞为何如此凶险?
肺栓塞特别是大面积肺栓塞(肺动脉主干栓塞)其实等同于窒息,是交换氧气的血液不能通过肺循环,或者通过肺循环换气的血液不足所导致,不仅如此,循环血流突然在肺动脉阻断,会使左心回心血量明显减少,引发心跳骤停。
所以,大面积肺栓塞突然发生,往往会引起猝死。
3.本案被告应当如何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提高对肺栓塞的认识是关键。肺栓塞并非临床罕见疾病,而是临床常见疾病,而且大部分的肺栓塞被误诊、漏诊,这是因为肺栓塞检查手段受限,需行肺动脉CTA、肺血管造影等较高级检查才能确诊,另外,肺栓塞的症状特异性较差,大部分病人表现为呼吸困难,甚至无症状。
临床上针对肺栓塞关键是预防,主要是对易形成深静脉血栓的患者,如脑卒中、术后制动、ICU的患者,及时进行跟踪预防,常规使用抗深静脉血栓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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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0748039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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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2016年10月31日,张某花因工作劳累及活动后腰背部疼痛不适到第一医院就医,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后经确诊为轻度),”张某花被收住院治疗。张某花是在2016年11月9日行“腰4/5椎间盘髓核摘除、腰4/5Cage植入椎间融合,椎弓根钉棒内固定、椎管减压右侧神经根管探查扩大、自体血回输术”手术。手术前张某花各项生理指标均正常,手术后6天即2016年11月15日1点左右突然病情加重,
一、患方陈述2019年1月15日,因在被告处体检发现左下肺结节,求诊于被告医院。被告收治入院并经评估,建议对叶某某行胸腔镜手术,被告并向原告告知,该手术为微创手续,不会产生较大创口,时间在三个小时左右。2019年1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医生对叶某某进行手术,时间持续至当日约20时。术中造成叶某某胸膜破损,左肺动脉损伤,陡然转为开放性开胸手术,并完整切除其左下肺叶。叶某某在术中大量出血,术毕又发现
【基本案情】2019年6月17日,原告因午睡后左手不能动(下肢和右手均正常)入住被告处治疗,被告于当日在急诊科确认为脑梗死,2019年6月18日做颅脑核磁共振,主治医生告知为脑梗死但未发现病灶。原告病情不断加重,在6月21日告知主治医生后,未对原告在病房进行集中会诊,仅安排于6月22日再做一次颅脑核磁共振,出结果后主治医生通知未有变化,没有发现病灶,推断原告可能是心理问题造成的,直至7月1日原告出
【摘要】2017年12月13日,原告母亲谢某某因大便未解一周,到被告处就医。被告患者进行了灌肠处理。后,患者自觉疼痛加剧,21日行手术,手术中发现患者腹腔内有大量的粪便液体并发现直肠后壁有3毫米贯穿性破裂。14日谢某某被宣告死亡。医疗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存在医源性肠穿孔。2019年5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16431.12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
一、患方陈述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原告儿子侯某因感冒到××县卫生室看病就诊,当时天气寒冷村卫生室没有暖气,无法就诊,后来村医于某说太冷,就回村医家输液,根据村医所描述诊疗过程,给侯某(死者)测量体温正常36.4°,就开始配药输液,左氧沙星注射液0.2g×100ml,5%葡萄糖250ml×1瓶,头孢曲松钠1g×4支,VcO.25g×2支,地塞米松2mg×2g,输液器1个,皮试没有做
一、患方陈述2018年3月22日,霍某玲(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因右侧乳房有肿块,到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大一附院)就诊。同年3月26日,x大一附院为霍某玲进行手术,但未告知诊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未进一步检查,也无术中病理诊断予以确诊,术后得知右侧乳房被全部切除,侵害了霍某玲的知情同意权,对霍某玲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x大一附院违反诊疗规范,对霍某玲误诊误治,
案情介绍2020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许,患者何某某感觉呕吐、头晕、胸痛、无力到被告卫生室治疗,当天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胃肠型感冒,给予患者肌肉注射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柴胡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各1支。注射针水后,患者无异常反应。随后患者外出离开卫生室。约2小时后,患者何某某仍感觉不适又返回卫生室,要求继续打针治疗,经医生解释不能再打针后,给予患者口服保济丸、感冒清颗粒各1袋。服药后,
案情介绍2021年1月17日12时许,患者赵某某午饭后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随即被家属送至被告某卫生院处治疗,经被告处医生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并对其进行对症支持治疗。当日14时30分许,赵某某输液结束回家休息,14时56分许,赵某某出现口吐白沫,全身抽搐等症状,原告赵连接将其送至被告处救治,约16时左右到达被告处后,经被告处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于16时35分死亡。2021年1月18日,某司法鉴定中心于
一、基本案情原告的母亲张某在x红会医院行“左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于2014年4月18日入住被告x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住七楼西区床。张某做功能恢复锻炼,医院用相应药物改善微循环对症治疗。张某入院后,由郑某护理。郑某作为护工,接受医院管理,但没签合同,医院也不发工资,其要管一个房间,一般四个床位。郑某工资是原告与护士长协商50元一天,由护士长转交,后增加20元一天。郑某护理张某一个星期后,不愿意做,但
一、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1日,崔某仁因“二尖瓣关闭不全”入住某医三院心脏外科病房,并于2015年11月4日行二尖瓣生物瓣膜置换术、经胸心脏射频消融改良迷宫术,术后当日进入危重医学科病房,共住院27天。后崔某仁于2015年11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226326.9元,并经当地报销后的自费金额为112937.1元。二、患方观点某医三院严重不负责任,给四原告造成极大痛苦。
【摘要】患者因心脏疾病,被告为患者行“二尖瓣置换+主动脉瓣成形+三尖瓣成形+房颤射频消融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自体血管取用术”,手术历时9小时10分钟,术后出血行“剖胸探查术”,后患者死亡。2019年4月1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xx医院的术前风险告知、术前评估及准备不足等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确定被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404018.83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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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告霍某某因双侧腹股沟疝,在被告处行腹腔镜下经腹腹膜前补片置入术,术后仍有下腹部疼痛,伴尿急尿频感。为了进一步治疗,原告到x总医院医疗,被告知需要再次手术治疗,经手术治疗原告病情慢慢好转。2019年4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对原告霍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实施腹腔镜下经腹腹膜前补片置入术的补片固定位置、固定方法不佳、术后对腹股沟区包块处理不及时的过错,应当赔偿75%。【关键词】医疗纠纷
【摘要】患者李某某因病到医院住院治疗,后由于发生严重的输液反应,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原告要求被告对医疗事故承担责任分,诉至法院。2019年12月2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的死亡原因是在输液过程中发生严重输液反应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李某某医疗纠纷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有次要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1264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