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7日18时30分,二原告的女儿龙某在被告处就诊(急诊),进行了血常规检验,检验流感病毒甲型,诊断:甲流。
当晚龙某再次在被告处就诊,经抢救无效于4月7日22时10分死亡。
二、患方观点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因医疗过错赔偿原告女儿死亡赔偿金482370元(34455元*20*0.7)、丧葬费3028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13000元,合计损失57565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原告女儿龙某四岁零两个月,于2019年4月7日中午发烧38摄氏度,到被告住院部儿科就诊,
医生说小孩是甲流,要到住院部x一楼传染科就诊。医生说“从小孩目前情况看,这个发热有3-5天发热期,今天上午小孩已打针,现在住在这里也不打针,也只能吃药,不然开点药回去喝也是一样”,医生看了龙某在诊所打针处方及所开的口服药后,说自己开药也是这种药,于是另外开了两盒金银花露口服液。
于是原告及家人按医生所讲回家了,喝药后小孩睡觉,不到十分钟出现抽搐,孩子连衣服都未穿好从幸福家具城赶往市医院儿科,该医生让护士在小孩屁股打了针,又给小孩戴上氧气,原告问医生“这是么回事?”
,医生讲没问题,小孩发烧抽筋很正常,等会会醒”。
小孩母亲马上去叫住张主任(刚从外面回来,还未穿工作服,而且以为原告是救护车从公园世家接来急诊的孩子)说我孩子怎么现在还没好,要他马上去看下,张医生听后穿好工作服检查小孩,用听诊器检查后说小孩已停止心跳,马上安排到隔壁病房抢救,施救了几十分钟小孩死亡。
综上,龙某在18时10分第一次在被告就诊,被告明知患儿患甲流,不留院观察治疗,被告存在巨大过错。龙某21时15分再送来就诊时,抢救不及时。
被告事后伪造病历。为此,原告具状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三、医方观点
龙某救治期间抢救无效医院也痛心疾首,代表医院向家属慰问。庭审前原告申请了鉴定,医院尊重鉴定结果,如有因果关系医院承担责任。
四、尸检结果
死者龙某符合因甲型流感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四、鉴定意见
x市中心医院存在规培医师单独接诊并就有关处理存在观察、处理不规范和不准确的可能性,医方存在过错,不排除其过错与救治效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建议其过错参与度(理论值)为41-60%。
六、庭审意见
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确认本案各项费用如下:死亡赔偿金为689100元(19年34455元*20年)、安葬费为30280元(19年60561元/年/12月*6月)、精神抚慰金为30000元、鉴定费13000元,合计762380元。
经鉴定被告过错参与度为41-60%,由被告承担457428元(762380元*60%)。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中心医院向原告龙某林、李某玲赔偿合计457428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一、患方陈述2018年3月22日,霍某玲(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因右侧乳房有肿块,到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大一附院)就诊。同年3月26日,x大一附院为霍某玲进行手术,但未告知诊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未进一步检查,也无术中病理诊断予以确诊,术后得知右侧乳房被全部切除,侵害了霍某玲的知情同意权,对霍某玲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x大一附院违反诊疗规范,对霍某玲误诊误治,
一、基本案情2018年11月6日13时许,原告亲属李某某以“腹痛、腹泻、恶心、呕吐2天,伴少尿、纳差、乏力、腰痛、左下肢麻木”为主诉入住被告x县人民医院,经初步诊断为:1、急性肠胃炎?2、急性胆囊炎?3、腰椎间盘突出症?李某某入院后,被告给予肝肾功能等检查,予抗感染、抑酸护胃,纠正肾功能不全,保肝、补液补充营养及纠正电解质紊乱等对症支持治疗。11月8日凌晨3点,李某某突然出现呼之不应、意识丧失、心
【摘要】患者李某某因病到医院住院治疗,后由于发生严重的输液反应,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原告要求被告对医疗事故承担责任分,诉至法院。2019年12月2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的死亡原因是在输液过程中发生严重输液反应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李某某医疗纠纷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有次要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126408.6
【摘要】二医院于2017年2月8日对张某某行“右肺中叶楔形切除+胸粘连烙断”手术,术中行冰冻切片病理检查,显示为恶性肿瘤。随后,A医院对二医院提取的样本做病理复查,复查结果为:右肺中叶为硬化性肺细胞瘤(良性)。2019年4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人身损害等赔偿共计38968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良性肿瘤,误诊,肺癌一.引言肺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胜凭借家中祖传中医药方在x省x县x镇x村的家中从事诊疗活动。2015年9月10日,被害人孙某甲来到被告人陈某胜家中看病,陈某胜为其开具中药处方,并配制三副含有“乌附片”的中药回家服用。孙某甲从次日起开始服用陈某胜为其配制的中药,同月13日上午,孙某甲出现呕吐、双目失明等症状。经送往x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殁年38岁)。2015年9月13日上午,被害人因出现药物反应后被
一、患方陈述原告母亲陈某,现年86岁,于2016年4月19日在被告医院体检诊断为胰腺癌、肝门胆管癌。考虑到老人年纪大且生活正常,为让其少受罪,暂未做治疗。2016年9月,陈某出现黄疸症状,于9月20日到被告处进行减黄治疗。经x市第三人民医院会诊排除了胰腺癌,可能是肝门胆管癌。2016年9月29日,请外院专家施行胆肠吻合术,术后恢复良好,可以正常饮食、外出散步、维持基本的正常生活,同年12月13日出
案情介绍刘某于2019年7月29日到某公司进行牙齿矫正,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矫正费用9000元。刘某提交的病历载明:“主诉:上下前牙不齐,要求矫正。现病史:上牙左2右2牙轻度后缩;下牙左1右1牙前突”,初步诊断为牙列轻度拥挤,安氏Ⅱ类,治疗意见为上下六颗牙齿间隙片切,隐形矫正。接诊医生建议刘某上下牙一起矫正,刘某认为下牙比较整齐,不想做牙齿的矫正。于是被告某公司给予刘某先做上牙的矫正,开具
一、基本案情2019年10月21日下午14时许,崔某到x市妇产医院门诊,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载明:宫内早孕,生物学测量妊娠相当于孕5周5日(超声预产期年2020年6月17日)。x市妇产医院同时为崔某进行其他项目检查,因崔某1决定终止妊娠。x市妇产医院向崔某履行风险告知程序,崔某知情并同意承担风险,在人流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按指纹。10月22日,x市妇产医院为崔某进行负压吸宫术、钳刮术(无痛人流手术)
【摘要】2017年12月13日,原告母亲谢某某因大便未解一周,到被告处就医。被告患者进行了灌肠处理。后,患者自觉疼痛加剧,21日行手术,手术中发现患者腹腔内有大量的粪便液体并发现直肠后壁有3毫米贯穿性破裂。14日谢某某被宣告死亡。医疗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存在医源性肠穿孔。2019年5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16431.12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
一、患方陈述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原告儿子侯某因感冒到××县卫生室看病就诊,当时天气寒冷村卫生室没有暖气,无法就诊,后来村医于某说太冷,就回村医家输液,根据村医所描述诊疗过程,给侯某(死者)测量体温正常36.4°,就开始配药输液,左氧沙星注射液0.2g×100ml,5%葡萄糖250ml×1瓶,头孢曲松钠1g×4支,VcO.25g×2支,地塞米松2mg×2g,输液器1个,皮试没有做
案情介绍2020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许,患者何某某感觉呕吐、头晕、胸痛、无力到被告卫生室治疗,当天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胃肠型感冒,给予患者肌肉注射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柴胡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各1支。注射针水后,患者无异常反应。随后患者外出离开卫生室。约2小时后,患者何某某仍感觉不适又返回卫生室,要求继续打针治疗,经医生解释不能再打针后,给予患者口服保济丸、感冒清颗粒各1袋。服药后,
案情介绍2021年1月17日12时许,患者赵某某午饭后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随即被家属送至被告某卫生院处治疗,经被告处医生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并对其进行对症支持治疗。当日14时30分许,赵某某输液结束回家休息,14时56分许,赵某某出现口吐白沫,全身抽搐等症状,原告赵连接将其送至被告处救治,约16时左右到达被告处后,经被告处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于16时35分死亡。2021年1月18日,某司法鉴定中心于
一、基本案情原告的母亲张某在x红会医院行“左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于2014年4月18日入住被告x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住七楼西区床。张某做功能恢复锻炼,医院用相应药物改善微循环对症治疗。张某入院后,由郑某护理。郑某作为护工,接受医院管理,但没签合同,医院也不发工资,其要管一个房间,一般四个床位。郑某工资是原告与护士长协商50元一天,由护士长转交,后增加20元一天。郑某护理张某一个星期后,不愿意做,但
一、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1日,崔某仁因“二尖瓣关闭不全”入住某医三院心脏外科病房,并于2015年11月4日行二尖瓣生物瓣膜置换术、经胸心脏射频消融改良迷宫术,术后当日进入危重医学科病房,共住院27天。后崔某仁于2015年11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226326.9元,并经当地报销后的自费金额为112937.1元。二、患方观点某医三院严重不负责任,给四原告造成极大痛苦。
【摘要】患者因心脏疾病,被告为患者行“二尖瓣置换+主动脉瓣成形+三尖瓣成形+房颤射频消融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自体血管取用术”,手术历时9小时10分钟,术后出血行“剖胸探查术”,后患者死亡。2019年4月1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xx医院的术前风险告知、术前评估及准备不足等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确定被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404018.83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心
案情介绍2020年9月13日,卯某某因腹痛至被告医院就诊,经普济医院诊断为:1、急性阑尾炎;2、左肾结石。被告医院收治入院后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于2020年9月20日上午出院,2020年9月21日早上卯某某被发现死于租住房屋内。同月24日,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卯某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根据尸检、组织学检查及法医毒化检验,结合临床,鉴定人分析认为:卯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阑尾切除术后局部化脓性感染
【摘要】患者安某某接受“腰1、2椎管减压,经右椎弓根内固定术,椎间植骨融合术”,术中出现神经损伤等。目前遗留左下肢剧烈疼痛,肌力0-I级;右下肢肌力III级,小便失禁,大便控制差的损害后果。2019年1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xx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安某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942630元。【关键词】医疗纠纷,赔偿责任,损伤神经,三级伤残,腰椎管减压术一.引言行腰椎管减
【摘要】原告霍某某因双侧腹股沟疝,在被告处行腹腔镜下经腹腹膜前补片置入术,术后仍有下腹部疼痛,伴尿急尿频感。为了进一步治疗,原告到x总医院医疗,被告知需要再次手术治疗,经手术治疗原告病情慢慢好转。2019年4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对原告霍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实施腹腔镜下经腹腹膜前补片置入术的补片固定位置、固定方法不佳、术后对腹股沟区包块处理不及时的过错,应当赔偿75%。【关键词】医疗纠纷
【摘要】邹某某到被告x市中心医院治疗右下肢静脉曲张,术后形成肺栓塞。医院对邹某某实施溶栓治疗,治疗后邹某某出现脑出血并发症死亡。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存在对肺栓塞后重组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溶栓指征掌握不够严格、无溶栓治疗的知情同意书、未及时行头部CT检查的过错,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对邹某某进行溶栓治疗至死亡所产生的损失,酌定医院按30%承担,赔偿141309元。【关键词】医疗纠纷,
一、基本案情陶某某(生于1975年10月28日)2008年起因急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等疾病多次到x县精神病医院、x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2016年9月11日,经x县x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再次将其送至x县精神病医院住院封闭治疗(入院方式为非自愿),其医疗等费用由x县x镇人民政府支付。2019年5月2日7时30分,陶某某在进食早餐(麦粑)时突然倒地,x县精神病医院考虑噎食窒息,立即予以拍背、勺子协助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