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原告母亲陈某,现年86岁,于2016年4月19日在被告医院体检诊断为胰腺癌、肝门胆管癌。考虑到老人年纪大且生活正常,为让其少受罪,暂未做治疗。
2016年9月,陈某出现黄疸症状,于9月20日到被告处进行减黄治疗。经x市第三人民医院会诊排除了胰腺癌,可能是肝门胆管癌。
2016年9月29日,请外院专家施行胆肠吻合术,术后恢复良好,可以正常饮食、外出散步、维持基本的正常生活,同年12月13日出院。
2016年12月19日,陈某因发热而入住被告医院治疗。而后,医患双方定于2017年1月5日施行“经皮肝穿胆管引流术(即PTCD)”、“经胆道镜下肝门胆管肿瘤射频消融、胆道置入带放射性粒子支架术”等介入手术。
因院方消极对待手术,人员配置、部分核心手术器材未做准备,原拟定局部麻醉下3小时的手术被“全麻插管”条件下被迫延长到了近7小时。
原拟定的“胆道镜”引导下进行的手术临时改为盲穿,致使手术失败,严重损伤了病人肝脏和身体,并导致其双肺严重感染、多器官衰竭,最终于2017年4月2日死亡。
二、患方观点
此次手术结果的发生并非正常手术风险,而是由于院方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违规操作,应为此次手术失败负全部责任。再者,原告仔细核对复印的病历后发现,院方多次在病历记录中造假,存在伪造、篡改、隐匿病历的情况,再次证明了院方的过错。
此外,院方2016年9月20日至2016年12月13日、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4月2日“病人费用清单”部分贵重药品使用数量和实际签字同意数量不符合,应退回多收取的费用19861元。
因被告拒绝赔付,诉至法院,请支持如前诉请。
三、医方观点
对原告母亲在我方医院就医的事实无异议。原告母亲已经八十六岁高龄,在其他医院不愿意接收的情况下才入住我院。我院对原告母亲的治疗过程都是符合医疗规程的,不存在任何过错,患者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疾病导致。
原告称我方病历造假不属实,在患者未出院时就在双方见证下封存了病历,原告一直参与了患者的治疗过程。而且,对原告称我院多用贵重药品的事实不予认可,望原告举证证明。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四、鉴定意见
经本院委托,x司法鉴定所受案后,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终止鉴定告知书》,终止理由为:因陈某死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无法明确死亡原因;
陈某对送检病历不予认可,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
六、庭审意见
原告未能提交足以推翻和反驳被告病历中所记载的相关内容系伪造、篡改等的合法证据,原告主张被告在对其母亲陈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诊断、治疗、医护等过错或者推定过错,从而导致陈某死亡的依据不足,其主张被告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退回多收药品等费用的问题。根据病历中原告签字确认的《病人使用贵重药品同意书》及被告的收费清单对比显示,被告未经原告签字同意确实存在多计收贵重药品费3061元的行为,被告虽然辩称均给患者陈某予以了使用,因原告拒绝签字方未签据同意书,但被告无据证实其说法。
故对于该笔多计收的费用被告应退还给原告。
被告称原告主张退费的2只手术电极随同陈某进入手术室并已经拆开,未予以使用系陈某的病理原因无法使用,该费用应当收取。
本院认为,作为医方应当考虑手术中可能出现的变故,对于价格较为昂贵的手术设备,在有专人进行专门操作的情况下,应当术前做好预案,避免拆封而又使用不上的浪费,这无疑也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未实际使用的2只电极费用共计168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七、法院判决
被告x第x医院退还原告陈某贵重药品费及手术电极费用合计人民币19861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一、基本案情2018年11月6日13时许,原告亲属李某某以“腹痛、腹泻、恶心、呕吐2天,伴少尿、纳差、乏力、腰痛、左下肢麻木”为主诉入住被告x县人民医院,经初步诊断为:1、急性肠胃炎?2、急性胆囊炎?3、腰椎间盘突出症?李某某入院后,被告给予肝肾功能等检查,予抗感染、抑酸护胃,纠正肾功能不全,保肝、补液补充营养及纠正电解质紊乱等对症支持治疗。11月8日凌晨3点,李某某突然出现呼之不应、意识丧失、心
一、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1日,崔某仁因“二尖瓣关闭不全”入住某医三院心脏外科病房,并于2015年11月4日行二尖瓣生物瓣膜置换术、经胸心脏射频消融改良迷宫术,术后当日进入危重医学科病房,共住院27天。后崔某仁于2015年11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226326.9元,并经当地报销后的自费金额为112937.1元。二、患方观点某医三院严重不负责任,给四原告造成极大痛苦。
【摘要】二医院于2017年2月8日对张某某行“右肺中叶楔形切除+胸粘连烙断”手术,术中行冰冻切片病理检查,显示为恶性肿瘤。随后,A医院对二医院提取的样本做病理复查,复查结果为:右肺中叶为硬化性肺细胞瘤(良性)。2019年4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人身损害等赔偿共计38968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良性肿瘤,误诊,肺癌一.引言肺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胜凭借家中祖传中医药方在x省x县x镇x村的家中从事诊疗活动。2015年9月10日,被害人孙某甲来到被告人陈某胜家中看病,陈某胜为其开具中药处方,并配制三副含有“乌附片”的中药回家服用。孙某甲从次日起开始服用陈某胜为其配制的中药,同月13日上午,孙某甲出现呕吐、双目失明等症状。经送往x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殁年38岁)。2015年9月13日上午,被害人因出现药物反应后被
一、基本案情2019年5月6日16时40分,原告张某华的妻子陈某芬因感冒、咳嗽,就医于被告x医院,19时26分输头孢噻肟钠注射液后出现心慌、胸闷等,经抢救未见好转,于20时41分由被告x医院转至x市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5月8日凌晨00点10分左右,又由x市人民医院转x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陈某芬于2019年5月8日凌晨4时抢救无效死亡。二、患方观点在原告与被告x医院协商赔偿未果后,为维护原告合
一、患方陈述2019年1月15日,原告亲属韩某清因哮病入住x结合医院,入院当天,原告从x结合医院聘请了x公司的护工对韩某清进行护理。1月20日起,韩某清病情突然恶化,身体状况急转直下,后经原告多方了解才得知,韩某清曾于1月19日晚欲起身,呼叫护工但护工未响应,后韩某清不得不自行起身,导致摔倒,摔倒后同病房病友将其扶起。该情形发生后,护工未向家属报告,同时x结合医院未及时发现韩某清曾出现摔倒情况,亦
一、患方陈述郑某(75岁)在2018年6月23日,因“剧烈活动后胸闷、胸痛”先到其它医疗机构做CT检查后转到被告x医科大学x医院急诊,急诊医生给予磷酸肌酸钠针治疗,并说需要到心血管科进一步治疗。因当时被告心内科病区无床位而回家休养。2018年7月1日,郑某在被告胸外科住院,于7月20日实施“肺大泡切除术”。7月22日夜病情突然加重,郑某转入被告综合ICU,并于8月27日离世。
【基本案情】2019年6月17日,原告因午睡后左手不能动(下肢和右手均正常)入住被告处治疗,被告于当日在急诊科确认为脑梗死,2019年6月18日做颅脑核磁共振,主治医生告知为脑梗死但未发现病灶。原告病情不断加重,在6月21日告知主治医生后,未对原告在病房进行集中会诊,仅安排于6月22日再做一次颅脑核磁共振,出结果后主治医生通知未有变化,没有发现病灶,推断原告可能是心理问题造成的,直至7月1日原告出
一、基本案情2019年2月8日,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13日)因骑电动车摔伤,到被告x卫生院就医,出院诊断为胫骨骨折。因病情恶化,2019年2月9日转入甲医院就医,出院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左小腿筋膜室高压伴部分肌肉坏死。2019年2月12日又转入骨科医院就医,出院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左小腿骨筋膜室高压切开减压术后;3、左大腿下段截肢术后。二、患方观
案情介绍刘某于2019年7月29日到某公司进行牙齿矫正,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矫正费用9000元。刘某提交的病历载明:“主诉:上下前牙不齐,要求矫正。现病史:上牙左2右2牙轻度后缩;下牙左1右1牙前突”,初步诊断为牙列轻度拥挤,安氏Ⅱ类,治疗意见为上下六颗牙齿间隙片切,隐形矫正。接诊医生建议刘某上下牙一起矫正,刘某认为下牙比较整齐,不想做牙齿的矫正。于是被告某公司给予刘某先做上牙的矫正,开具
一、基本案情2019年10月21日下午14时许,崔某到x市妇产医院门诊,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载明:宫内早孕,生物学测量妊娠相当于孕5周5日(超声预产期年2020年6月17日)。x市妇产医院同时为崔某进行其他项目检查,因崔某1决定终止妊娠。x市妇产医院向崔某履行风险告知程序,崔某知情并同意承担风险,在人流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按指纹。10月22日,x市妇产医院为崔某进行负压吸宫术、钳刮术(无痛人流手术)
你好,退休年龄以档案为准,以档案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
一、基本案情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6月17日,原告的父亲冯某民在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诊疗。2011年6月17日,冯某民去世。双方就被告的诊疗行为引发纠纷。期间,被告出具的一日清单显示有“经皮肝穿胆道引流术,1000元”;“抗返流尿袋15.75元、经皮肝穿胆道造影术700元、住院静脉输液5元1组(该清单有两处此项记录)、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C6-24)(力文)286元”;2011年6月
【摘要】2017年12月13日,原告母亲谢某某因大便未解一周,到被告处就医。被告患者进行了灌肠处理。后,患者自觉疼痛加剧,21日行手术,手术中发现患者腹腔内有大量的粪便液体并发现直肠后壁有3毫米贯穿性破裂。14日谢某某被宣告死亡。医疗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存在医源性肠穿孔。2019年5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16431.12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
一、患方陈述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原告儿子侯某因感冒到××县卫生室看病就诊,当时天气寒冷村卫生室没有暖气,无法就诊,后来村医于某说太冷,就回村医家输液,根据村医所描述诊疗过程,给侯某(死者)测量体温正常36.4°,就开始配药输液,左氧沙星注射液0.2g×100ml,5%葡萄糖250ml×1瓶,头孢曲松钠1g×4支,VcO.25g×2支,地塞米松2mg×2g,输液器1个,皮试没有做
一、患方陈述2018年3月22日,霍某玲(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因右侧乳房有肿块,到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大一附院)就诊。同年3月26日,x大一附院为霍某玲进行手术,但未告知诊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未进一步检查,也无术中病理诊断予以确诊,术后得知右侧乳房被全部切除,侵害了霍某玲的知情同意权,对霍某玲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x大一附院违反诊疗规范,对霍某玲误诊误治,
案情介绍2020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许,患者何某某感觉呕吐、头晕、胸痛、无力到被告卫生室治疗,当天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胃肠型感冒,给予患者肌肉注射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柴胡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各1支。注射针水后,患者无异常反应。随后患者外出离开卫生室。约2小时后,患者何某某仍感觉不适又返回卫生室,要求继续打针治疗,经医生解释不能再打针后,给予患者口服保济丸、感冒清颗粒各1袋。服药后,
案情介绍2021年1月17日12时许,患者赵某某午饭后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随即被家属送至被告某卫生院处治疗,经被告处医生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并对其进行对症支持治疗。当日14时30分许,赵某某输液结束回家休息,14时56分许,赵某某出现口吐白沫,全身抽搐等症状,原告赵连接将其送至被告处救治,约16时左右到达被告处后,经被告处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于16时35分死亡。2021年1月18日,某司法鉴定中心于
一、基本案情原告的母亲张某在x红会医院行“左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于2014年4月18日入住被告x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住七楼西区床。张某做功能恢复锻炼,医院用相应药物改善微循环对症治疗。张某入院后,由郑某护理。郑某作为护工,接受医院管理,但没签合同,医院也不发工资,其要管一个房间,一般四个床位。郑某工资是原告与护士长协商50元一天,由护士长转交,后增加20元一天。郑某护理张某一个星期后,不愿意做,但
【摘要】患者因心脏疾病,被告为患者行“二尖瓣置换+主动脉瓣成形+三尖瓣成形+房颤射频消融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自体血管取用术”,手术历时9小时10分钟,术后出血行“剖胸探查术”,后患者死亡。2019年4月1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xx医院的术前风险告知、术前评估及准备不足等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确定被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404018.83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