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6月17日,原告的父亲冯某民在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诊疗。2011年6月17日,冯某民去世。
双方就被告的诊疗行为引发纠纷。期间,被告出具的一日清单显示有“经皮肝穿胆道引流术,1000元”;
“抗返流尿袋15.75元、经皮肝穿胆道造影术700元、住院静脉输液5元1组(该清单有两处此项记录)、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C6-24)(力文)286元”;
2011年6月17日的一日清单显示“常规床旁心电图加收1次10元、常规心电图检查1次28元”,上述费用共计2044.75元,原告认为上述2044.75元系被告违规收取的费用,应予以退还。
二、患方观点
被告的医生在原告之父死亡后说“我们是公立医院,不是慈善机构,不多收费怎么赚钱?你去告吧,都是我们的人,你有理没理还不一定呢”。
被告共赔偿原告因被告拒绝退还其利用工作便利侵占原告之父的医疗费而造成原告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邮寄费等合理费用12106.90元,其中11666.90元已经赔偿,440元还未赔偿,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已经赔偿原告贷款利息损失580元。
原告之父自2011年4月21日之前没有任何手术指征需要做经皮肝穿胆道引流术,被告也没有依法告知原告要在2011年4月21日给原告之父做经皮肝穿胆道引流术,原告在2011年4月21日前也没有在签署被告给原告之父做经皮肝穿胆道引流术的手术同意书。
x省卫生计生委认定,2011年5月3日,被告没有医嘱、没有手术同意书、没有术前讨论、没有手术记录,即被告没有给原告之父做经皮肝穿胆道造影术,被告却收取700元手术费用,被告应当赔偿原告。
原告之父不需要抗返流尿袋,被告也没有给原告之父使用抗返流尿袋,却收取费用15.75元,护理记录显示,被告没有给原告之父使用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却收取费用286元,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被告还重复收取住院静脉输液5元,被告没有医生在2011年6月17日来到床旁给原告之父做常规心电图检查。
被告应当赔偿原告。
三、医方观点
原告一事二诉,增加了司法成本,严重影响司法的效率。原告要求退费没有依据,对于此项异议,原告曾向发改委投诉,发改委认定被告收费不违规。
四、庭审意见
1、尽管被告提交了病程记录第4、5、7页及手术记录报告、临时医嘱单第5页,但记录的手术名称与其一日清单上的“经皮肝穿胆道引流术”不一致。
被告有义务对其在医疗活动中所收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承担证明义务。
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收取经皮肝穿胆道引流术1000元及抗返流尿袋15.75元具有合法依据,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由于病历中的相关记载不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违规收取的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28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3、原告的交通费1486元、住宿费635元、邮寄费(含信封)80.5元,属于原告合理的、必要的实际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五、法院判决
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向原告退还收取的经皮肝穿胆道引流术费用1000元、抗返流尿袋费用15.75元、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费用286元,赔偿交通费1486元、住宿费635元、邮寄费(含信封)80.5元,合计3503.25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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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8年4月22日,原告丁某某因“间断性上腹部疼痛一个月,加重伴恶心、呕吐4天”为主入住被告医院,被告医院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收住肝胆胰外科,2018年4月26日被告医院为原告丁某某行ERCP+EST+ENBD手术,术后患者出现急性重症胰腺炎伴继发性腹膜炎,后经积极治疗,原告丁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出院,原告花费住院费32336.95元。2018年11月20日,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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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怎么办 在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被征收人会对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不满意的情况,因此当对社会风险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申请复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
通常情况下,如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纠纷,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行政执法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中标公示期结束后,发的质疑函,招标机构可以不予回复。对中标结果质疑的流程: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异议,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答复前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来源 | 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问: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胜诉的当事人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有观点认为,案件受理费问题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必退还,这种观点是否正确?答:此种观点不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1、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2、当前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将评估报告交给原评估机构,由原评估机构作出说明,法院没有召开听证会的义务。3、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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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原告的母亲张某在x红会医院行“左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于2014年4月18日入住被告x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住七楼西区床。张某做功能恢复锻炼,医院用相应药物改善微循环对症治疗。张某入院后,由郑某护理。郑某作为护工,接受医院管理,但没签合同,医院也不发工资,其要管一个房间,一般四个床位。郑某工资是原告与护士长协商50元一天,由护士长转交,后增加20元一天。郑某护理张某一个星期后,不愿意做,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