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怎么办
在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被征收人会对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不满意的情况,因此当对社会风险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申请复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对复核结果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提起诉讼或是申请复议。如果被征收人对以上两种结果还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简单来说,就是被征收人如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拿到评估报告的那一刻起就向当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还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以上两种结果仍不满意的,那么就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了。
不过凯诺拆迁律师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如果评估时点不符合以上这两点,那么被征收人的补偿自然就会非常的少。
在征地拆迁中,很多被征收人都会很好奇别人的评估报告上面的内容,那么别人家的评估报告结果能看吗?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只要是涉及到房屋征收、土地征收方面的信息,当地相关中门都应当要主动地公开,且公开的信息要清晰,不能糊弄老百姓。
可是实践中征收方却常常不公开,对此,如若征收方不主动公开与房屋征收、土地征收相关的信息,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相关部门依法申请,从而获知相关信息。
房屋征收中,评估报告是非常重要的一份文件,因此被征收人要认真严谨的对待它,对里面的内容一定要弄明白,尤其是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的价值,一旦发现不合理可及时的咨询专门做征地拆迁的律师。
无论是农村拆迁还是城市拆迁都存在着这样或是那样的一些拆迁问题。但是在实践征收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往往只关注到拆迁补偿,且即使遇到了拆迁补偿问题或是其他问题,也不知道怎么办,只是一味的等,一味的拖延,这样漫无目的的等只会让被征收人陷入到困境当中,因为根本问题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就会解决。因此,凯诺律师今天就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在征地拆迁中作为被征收人应该要怎么做。
违法建筑一直以来都饱受诟病,这类房屋不论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还是在违法建筑整过程中,通常都会由相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他们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或是直接由街道办或是镇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 近日,有一位江苏南京的当事人就咨询凯诺律师说,他们自家盖的房屋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被街道办组织人员给违法强拆了,跟他们讨要说法,但街道办的相关人员说,房屋是违法建筑,没有任何的补偿。那么
土地是老百姓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被征收,那么则意味着农民老百姓失去了主要的收入来源。但是,一个地方的发展,免不了要启动征地拆迁活动,免不了要征收老百姓的房屋或是土地。不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土地的,则需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各项权益。 但在实践征收中,仍然有不少地方为了低成本征收,尽早实现征收目的等,出现补偿落实不到位,征收程序不到位的情况。所以,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自新的《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 那么它们之间是如何分工的?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在收到补偿决定等文件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那也就是说
想必大家都知道,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法定的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农村房屋拆迁的,还有宅基地迁建这种补偿方式,且广大被征收人常见的补偿方式也是以上三种。 但是,为了加快房屋征收安置速度,且满足老百姓对补偿安置形式的多样化需求,现在多地又开始实行“房票”这一种补偿方式。比如我们昨天已经说到的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中就对征地拆迁中对“房票”安置如何进行做出了明确
农村宅基地是由村集体划拨给农民建造房子的土地。农民在获得宅基地后,需要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而且今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中也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但是在实践中,仍有不少侵占耕地或是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的行为,有的则是在村集体有好几处宅基地。 为了遏制这些行为,个别地方的下辖县将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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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该《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不仅明确了“城市更新”的含义,而且就今后如何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原则、城市更新中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城市更新的定义 这里需要大家提前知道的是,城市更新项目不同于其他的征地拆迁项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中就什么是城市更新给出了明确
房屋拆迁过程中,很多情况下被征收人都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拆迁方作为征地拆迁中的主导人物及具体实施者,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时或是前期为了低成本征收、快速完成拆迁工作时,常常会用一些借口或是采取一些让被征收人看似合乎情理的手段。 比如像我们在征地拆迁中最常见的拆违、拆危,有的征收方还会采取一些比较极端的方法,以断水、断电、阻断被征收人正常通行、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挖洞达到危房标准等方式来达
拆迁过程中,老百姓最在乎的往往是拆迁补偿,而且拆迁补偿的高与低直接决定着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 我们从《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了解到,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合理、公平,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要有保障;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但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征收方所公布的补偿标准往往与被征收人心理预期的补
拆迁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在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签订补偿协议后,只要征收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或是交付安置房,那么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征迁活动基本上就已经尘埃落定了。但从实践中来看,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前,征收方常会以各种让被征收人信以为真的借口,让被征收人云里雾里、迷迷糊糊的签订补偿协议。 在签订完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才觉得自己是掉进了拆迁方设好的圈套里,拆迁补偿或
土地征收事关老百姓的各项权益以及日后的生活,所以,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修改了《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且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已经施行,新法就土地征收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改,进一步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新法施行后,不少地区也陆续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地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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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我国非常宝贵的资源,这两年我国对土地管理是越来越严格,尤其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由于乱占土地的情形较为严重,所以相关部门发布了相继发布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等规定政策文件,对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但是,实践中仍然有一些群众或是村民擅自占用土地搞建设,总认为自己占用的土地是自己的承包地,自己想怎么用就能怎么用,别人无权干涉,那么农村承包地一旦分配给村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土地征收应当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被征收人往往会对相关部门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即对补偿标准有所不满,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自然也就会拒绝交出土地,拒绝与征收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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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宅基地的面积还不能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就在于保护耕地,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擅自占用土地,现在土地是我国非常宝贵的资源。 可实践中却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有的农村村民一户却拥有两处宅基地,有的甚至比两处还多,有三、四处宅基地。一般情况下,如果属于一户多宅的情形,一旦遇上拆迁,拆迁方通常会以违反了《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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