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过程中,很多情况下被征收人都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拆迁方作为征地拆迁中的主导人物及具体实施者,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时或是前期为了低成本征收、快速完成拆迁工作时,常常会用一些借口或是采取一些让被征收人看似合乎情理的手段。
比如像我们在征地拆迁中最常见的拆违、拆危,有的征收方还会采取一些比较极端的方法,以断水、断电、阻断被征收人正常通行、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挖洞达到危房标准等方式来达到目的。
近日,就有河南的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子被认定成了危房,主要是因为我觉得他们给的补偿非常的低就没有签协议,随后他们就把房子照了几张照片,认定成了危房,现有关部门给了我们极低的补偿还要进行强除,我们该怎么办啊”?
像这样的情况非常的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征收方利用拆危的方式对被征收房进行强制拆除来达到目的的案件......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向阳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某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王某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双方对动迁事宜没有达成协议,征收与补偿迟迟没有进行。
(生效司法文书中称,开发商为了获得不当利益陆续派人将其房屋砸坏。)
在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
同年4月23日,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
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王某等3人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二审法院对王某的诉求均以驳回,于是王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最高院点评说,在不动产征收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本案中,被告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本案来讲,在危房的认定主体方面就存在违法。
根据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也就是说,危房的鉴定主体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是使用人,法律并没有赋予其他单位还有个人申请鉴定的权利。而本案中,并不是由房屋所有权人所申请的。
而且“危房”是需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具有专业知识或经过培训上岗的专业人员,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09〕69号)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将评定为C级或D级的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这里我们简单的说一下危房中的四个等级:
A级为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为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
C级为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为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如上所述,只有C级和D级危房才能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但是实践中的危房鉴定,通常是征收方直接口头告知被征收人,并未依法依规的进行鉴定,那么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
况且本案中的危房事实上是相关部门人为造成的,这严重的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最高院的判决则彰显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实践中常常有征收方以“拆危”的方式降低征收补偿或是达到快速拆迁的目的,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对及时的弄清楚实际情况,沉着冷静的判断征收方真正的目的,一旦发现他们存在违法行为或是目的不纯,一定要及时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般行政复议是60天,行政诉讼是6个月,凯诺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只有把握好维权时间、收集强有力的证据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也才能予以支持。
无论是农村拆迁还是城市拆迁都存在着这样或是那样的一些拆迁问题。但是在实践征收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往往只关注到拆迁补偿,且即使遇到了拆迁补偿问题或是其他问题,也不知道怎么办,只是一味的等,一味的拖延,这样漫无目的的等只会让被征收人陷入到困境当中,因为根本问题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就会解决。因此,凯诺律师今天就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在征地拆迁中作为被征收人应该要怎么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在收到补偿决定等文件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那也就是说
一、房子被认定成危房,就能随便强拆了吗房屋被认定为危房后,不能随意强拆的,在强拆前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且要对被拆迁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
一、正常房屋遇拆迁,被认定为危房,补偿很低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被认定为危房的,如果拆迁补偿太低,对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
“家里的房子建于七、八十年代,居住了也已经半辈子了,现在地方要改造拆迁,让我们集体上楼居住,但因没有相关的证件,所以我们还要倒贴钱买房,拆迁补偿也因手续不齐全,给的非常的少.....” "因环境整治,城市规划项目,房子被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内,只不过前两天有相关人员到家里说,房子没有房产证是违法建筑,让我在三天内自行拆除,否则就要强拆,但是三天期限还没到呢,第二天早晨,就有十几个人将我们家的房子
土地征收事关老百姓的各项权益以及日后的生活,所以,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修改了《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且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已经施行,新法就土地征收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改,进一步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新法施行后,不少地区也陆续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地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近
土地是老百姓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被征收,那么则意味着农民老百姓失去了主要的收入来源。但是,一个地方的发展,免不了要启动征地拆迁活动,免不了要征收老百姓的房屋或是土地。不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土地的,则需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各项权益。 但在实践征收中,仍然有不少地方为了低成本征收,尽早实现征收目的等,出现补偿落实不到位,征收程序不到位的情况。所以,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自新的《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土地征收应当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被征收人往往会对相关部门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即对补偿标准有所不满,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自然也就会拒绝交出土地,拒绝与征收方签
违法建筑一直以来都饱受诟病,这类房屋不论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还是在违法建筑整过程中,通常都会由相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他们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或是直接由街道办或是镇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 近日,有一位江苏南京的当事人就咨询凯诺律师说,他们自家盖的房屋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被街道办组织人员给违法强拆了,跟他们讨要说法,但街道办的相关人员说,房屋是违法建筑,没有任何的补偿。那么
想必大家都知道,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法定的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农村房屋拆迁的,还有宅基地迁建这种补偿方式,且广大被征收人常见的补偿方式也是以上三种。 但是,为了加快房屋征收安置速度,且满足老百姓对补偿安置形式的多样化需求,现在多地又开始实行“房票”这一种补偿方式。比如我们昨天已经说到的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中就对征地拆迁中对“房票”安置如何进行做出了明确
农村宅基地是由村集体划拨给农民建造房子的土地。农民在获得宅基地后,需要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而且今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中也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但是在实践中,仍有不少侵占耕地或是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的行为,有的则是在村集体有好几处宅基地。 为了遏制这些行为,个别地方的下辖县将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
在拆迁过程中,我们被征收人总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样,比如实际面积大于登记面积,或是小于登记面积,那么当实际测量面积与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不一样时,拆迁应当按哪个来补偿呢? 2015年,王某某的房屋因项目建设被征收,但就在双方谈补偿时才发现,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面积与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不一样,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是120平方米,但是实际测量的面积,也就是说评估机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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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老百姓最在乎的往往是拆迁补偿,而且拆迁补偿的高与低直接决定着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 我们从《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了解到,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合理、公平,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要有保障;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但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征收方所公布的补偿标准往往与被征收人心理预期的补
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怎么办 在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被征收人会对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不满意的情况,因此当对社会风险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申请复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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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很多被拆迁人的房屋住了几十年,突然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当事人并不清楚房子到底哪里违建了,不清不楚的就被要求在限期内拆除,否则将进行强制执行。征地拆迁中,谁可以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想要拆除违建要经过哪些合法的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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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我国非常宝贵的资源,这两年我国对土地管理是越来越严格,尤其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由于乱占土地的情形较为严重,所以相关部门发布了相继发布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等规定政策文件,对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但是,实践中仍然有一些群众或是村民擅自占用土地搞建设,总认为自己占用的土地是自己的承包地,自己想怎么用就能怎么用,别人无权干涉,那么农村承包地一旦分配给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