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学按当时国家的政策将户口迁出,后家里遇上拆迁,管委会以户口是非农为由不予分配安置,村民认为管委会未对自己作出安置的行为侵害了其的相关权利,于是提起了诉讼。
那么,法院会支持村民的诉求吗?户口属非农在征地拆迁中享有安置的权利吗?下面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刘先生是陕西省西安市人。2000年9月因上学按照当时国家的政策将户口迁出,2003年毕业后,因无工作回原籍生产生活,就将档案及户口托管于原户县xx中心。
刘先生回原籍后,2014参加第三人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征地补偿款分配,2016年将户口迁回本村。2018年管委会发布《通告》,公布了安置补偿方案。
2018年12月,刘先生的父亲与管委会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书》,并按照协议书中的约定领取了补偿费用。但是,管委会却以刘先生过去将户口迁出后又迁回系非农户口为由,让刘先生父母在承诺书中承诺,将刘先生排除在外,不予分配安置。
2019年3月,刘先生向征收方邮寄了《申请XX园公布的拆迁补偿方案向申请人予以拆迁补偿》的申请书,但征收方未对刘先生申请书进行答复。
于是,刘先生提起了诉讼。
刘先生认为,其出生至拆迁前一直与家人共同居住在该村,现在房屋要拆迁,管委会应对其按照《通告》公布的房屋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安置。
但是现在管委会以其户口是非农为由未对其作出安置的行为侵害了其的房屋安置权利,也侵害了其村民资格和房屋收益分配权。
所以请求,判令征收方对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征收方辩称,房屋搬迁是管委会实施的,刘先生起诉征收方请求不具体,要求其对信访答复重新作出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要求其对刘先生安置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请求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管委会是征收方的派出机构,所以,刘先生以征收方提起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其次,管委会发布的《通告》中明确了安置对象的条件、范围、补偿标准等。该通告虽然是管委会制定发布,但是征收方作为管委会的上级政府部门,负有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法定职责。
因此,征收方应当要对刘先生的申请进行处理,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责令征收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先生的申请作出行政行为。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管委会发布的拆迁通告,刘先生一家是在拆迁的范围内,后来刘先生一家房屋被拆,但将其房屋拆除的同时,征收方即负有对刘先生一家人的安置义务和职责。
虽然其父代表刘先生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未对刘先生进行补偿安置,所以,在刘先生提出申请时,征收方应当要继续履行其职责。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涉及到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无论是外嫁女还是因上学户口变成非农而征收方在征地拆迁中不予补偿的,都应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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