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该《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不仅明确了“城市更新”的含义,而且就今后如何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原则、城市更新中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城市更新的定义
这里需要大家提前知道的是,城市更新项目不同于其他的征地拆迁项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中就什么是城市更新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根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条规定,城市更新指的是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具体包括:
(一)以保障老旧平房院落、危旧楼房、老旧小区等房屋安全,提升居住品质为主的居住类城市更新;
(二)以推动老旧厂房、低效产业园区、老旧低效楼宇、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为主的产业类城市更新;
(三)以更新改造老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保障安全、补足短板为主的设施类城市更新;
(四)以提升绿色空间、滨水空间、慢行系统等环境品质为主的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
(五)以统筹存量资源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实现片区可持续发展的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本市城市更新活动不包括土地一级开发、商品住宅开发等项目。
从上面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城市更新实行“留改拆”并举,主要以保留利用提升、改造为主,所以,拆除只是其中一种更新模式,并非唯一。
不论是北京还是上海、深圳此前发布过的城市更新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要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大拆大建,自己房屋明明是才新建的,或是企业明明才建设完毕不久,便被纳入城市更新项目,那么这就有违反城市更新的初衷,大家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
2、城市更新要保障业主相关权利
城市更新项目与其他征地拆迁项目一样,同样享有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所以在今后要是遇到城市更新项目时,人民群众可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倘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不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布,或是未告知大家相关的权益,那么业主则有权就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条例》第八条规定,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完善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参与城市更新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民主决策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协商共治机制,发挥业主自治组织作用,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涉及房屋腾退的,签约比例须达95%以上
除此以外,《条例》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就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房屋腾退的,也作出了以下规定: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公有住房腾退的,产权单位应当妥善安置承租人,可以采取租赁置换、产权置换等房屋置换方式或者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
项目范围内直管公房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比例达到实施方案规定要求,承租人拒不配合腾退房屋的,产权单位可以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依申请作出更新决定。承租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需要对私有房屋进行腾退的,实施主体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提供租赁房源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协商。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且项目实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签约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
房屋作为老百姓的私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虽然在其他因公共利益展开的拆迁中,具有强制性,但是城市更新项目以及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居等项目,一般需要与业主、村民商量着来,而且这类项目只有达到一定比例时,也就是绝大多数群众同意并签订了补偿协议时,那么,才能进行下一步程序,倘若签约比例没有达到地方规定的比例,那么相关部门就不能实施。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签约比例超过了95%,也就是绝大部分人都同意腾退房屋,并签订了补偿协议,那么对个别几个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相关部门则是可以实施强制征收的。
所以,凯诺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拆迁补偿太低,且一直没有谈拢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就要提高警惕了,别等到房屋被强制拆除。
对于涉及公房腾退的,此《条例》中也明确了,可以采取租赁置换、产权置换或是货币补偿等方式对承租人进行安置,保障其户有所居。
反之,实践中,如果征收方以各种理由不安置承租人,那承租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老旧住宅楼房加装电梯的,应当依法由业主表决确定。
具体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现有相关部门强迫业主的行为,如签订补偿协议,未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未对房屋腾退人员进行补偿,强迫业主腾退房屋等,那么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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