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9日,原告杨某秀(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到被告x县中医医院就诊,自诉12年前无明显诱因发现右侧腹股沟区有一可复性包块。
咳嗽、排便时包块出现,平卧休息后消失,随后逐渐增大,现有一“核桃”大小,无疼痛。
为求手术治疗,来被告x县中医医院就诊。门诊检查后以“右侧腹疝”收治入院。原告杨某秀交纳了预交款1500元。次日,被告x县中医医院对原告杨某秀行“右侧股疝疝修补术”。
手术后,原告杨某秀出现双下肢疼、麻木不适、活动受限等症状。
二、患方观点
由于x县中医医院麻醉穿刺位置选择不当,造成其目前遗留截瘫,神经根受损,左下肢肌力Ⅱ级,右下肢肌力Ⅲ级,构成四级伤残。
认为因被告x县中医医院在为其提供诊疗的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及相应的诊疗义务,致使其出现术后残疾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1.在诊疗过程中,院方为杨某秀治疗期间严格按照医疗程序进行治疗,无过错责任。在诊疗过程中,院方也给杨某秀签定了术前告知书、麻醉告知书、手术同意书,明确杨某秀愿意承担一切风险;
其次在诊疗过程中,杨某秀不配合医院治疗,且胡搅蛮缠,以死相逼,采取各种手段拒绝治疗;
2.关于鉴定,x市医学会鉴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杨某秀未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该鉴定书是x县卫健局委托进行的鉴定,鉴定已经明确院方是次要责任,院方表示认可;
3.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已明确告知杨某秀需转院治疗并要求其出院,但杨某秀拒绝出院,不配合医院治疗;其次,院方在诊疗过程中,中山医院的神经科专家及x市人民医院的专家,通过远程会诊积极为杨某秀治疗,但杨某秀始终不配合,且杨某秀的病是自身并发症,属个体差异形成的疾病,不属于医疗事故;
4.杨某秀不听取相关部门的劝阻,一意孤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在院方多个办公室拉屎拉尿,杨某秀拒绝转院,2020年以来一直住在医院,长期个人占用一间3人间病房,不允许医院安排其他患者入住,给院方造成经济损失达50余万元左右。
住院期间,医院护理人员轮流给杨某秀洗头、梳头、洗脸、翻身、送饭,送水、倒屎倒尿、洗衣服等,对杨某秀进行精心护理,并按治疗方案给予康复治疗。
但杨某秀仍然蛮不讲理,随时随地发生辱骂医护人员、提出无理要求、打伤保洁人员等情况,多次在投诉办、院长办公室等地大吵胡闹,将小便解到投诉办、院长办公室房间内,抓扯、咬伤投诉办和保卫科工作人员。
患者不走正常程序,胡搅蛮缠,不听劝导,用拐杖打自己的头部、用头去撞击椅子以死相逼,给医院施加压力。
医院向派出所、卫健局、社区多次汇报,协调多部门进行反复沟通、劝导、解决,但均未果。2020年以来至今,杨某秀反复多次到医院办公区域和院内各种场所进行吵闹、胡搅蛮缠,甚至发生以死相逼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也给医院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四、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
2020年6月28日,x市医学会作出昭医鉴字〔2020〕1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x县中医医院在为杨某秀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
1、在为患者行硬膜外麻及腰硬联合阻滞麻醉中,麻醉穿刺点选择L1-
2,位置选择过高,增加了脊髓损伤或神根损伤的风险,发生麻醉并发症的几率增大;
2、医患沟通不充分,对于患者出现双下肢疼痛的原因医方未向患者及家属沟通解释说明。在整个治疗期间,针对患者的病情沟通仅一次;
3、在病情告知书中,虽然针对患者病情作了告知,根据医方现有的诊疗水平,未明确要求患者转院治疗。针对患者左下肢血栓抗凝治疗不到位,有助神经康复药物治疗用药不足。
结论为:杨某秀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x县中医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五、司法鉴定意见
1、杨某秀行“右侧股疝疝修补术”,早期选择硬膜外阻滞的麻醉方式合理,穿刺点选择在L1-2间隙符合麻醉操作流程。9时15分硬膜外阻滞无效后改腰硬联合阻滞时,医方未按腰麻操作规范重置穿刺间隙,穿刺平面过高,在置入腰麻针时杨某秀主诉左下肢异感存在,提示穿刺致神经损伤可能。
医方未及时终止手术并评估杨某秀状态、改变麻醉方式。医方上述诊疗过程中存在“改变麻醉方式后穿刺位置选择不合理,穿刺过程中出现神经损伤可疑时后续处理流程不规范的过错。
认为杨某秀麻醉期间即有直接穿刺导致脊髓神经损伤可能的临床表现;
手术后当日主诉、查体体征符合相应节段脊髓损伤致下肢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医方在损伤早期(术后6小时内)未能及时完善相关检查明确诊断,延误了早期诊断、治疗时机。
医方存在术后观察处理不及时,对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到位的过错。
2、杨某秀2019年9月20日手术前无神经损伤及下肢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2019年9月20日手术后即出现麻醉穿刺平面相应节段脊神经损伤的临床表现,后期影像学检查及神经电生理检查均提示存在T12-L1平面脊髓损伤。
杨某秀脊髓损伤与x县中医医院2019年9月20日“右侧股疝疝修补术”时麻醉穿刺位置选择不当存在因果关系。穿刺致脊髓损伤后,医方对病情变化的观察、处理不及时,对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到位,延误早期诊断、治疗时机,使杨某秀失去了早期最佳治疗时机,损害后果进一步加重,不可逆转。
医方诊疗中存在的上述过错与杨某秀目前遗留“截瘫(构成四级伤残):L4-S1双侧神经根损害(左侧为著)、左侧L5神经根完全损害,左下肢肌力Ⅱ级,右下肢肌力Ⅲ级”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真接的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起主导作用。
医方x县中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60%-90%。
六、庭审意见
本院酌定由被告x县中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对被告x县中医医院提出的为杨某秀治疗期间严格按照医疗程序进行治疗,无过错责任的辩解意见,与鉴定意见中对过错比例及因果关系的分析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损失总合计1255751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县中医医院赔偿原告杨某秀经济损失1004600.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一、基本案情原告的母亲张某在x红会医院行“左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于2014年4月18日入住被告x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住七楼西区床。张某做功能恢复锻炼,医院用相应药物改善微循环对症治疗。张某入院后,由郑某护理。郑某作为护工,接受医院管理,但没签合同,医院也不发工资,其要管一个房间,一般四个床位。郑某工资是原告与护士长协商50元一天,由护士长转交,后增加20元一天。郑某护理张某一个星期后,不愿意做,但
【摘要】邹某某到被告x市中心医院治疗右下肢静脉曲张,术后形成肺栓塞。医院对邹某某实施溶栓治疗,治疗后邹某某出现脑出血并发症死亡。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存在对肺栓塞后重组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溶栓指征掌握不够严格、无溶栓治疗的知情同意书、未及时行头部CT检查的过错,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对邹某某进行溶栓治疗至死亡所产生的损失,酌定医院按30%承担,赔偿141309元。【关键词】医疗纠纷,
一.基本案情2015年11月30日,患者孙某某主诉“肝癌1次介入治疗后1月余”到被告处门诊就诊。当日,患者被收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肝癌(胆管细胞癌)1次介入治疗后腹腔及腹膜后淋巴结转移。2015年12月2日,行肝动脉介入治疗。2015年12月4日,行B超引导下肝癌姑息性射频消融治疗。2015年12月7日,剖腹探查所见:腹盆腔可见约l100ml稀释淡黄色、粪臭味脓性液,洗净后探查:小肠高度
一、患方陈述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原告儿子侯某因感冒到××县卫生室看病就诊,当时天气寒冷村卫生室没有暖气,无法就诊,后来村医于某说太冷,就回村医家输液,根据村医所描述诊疗过程,给侯某(死者)测量体温正常36.4°,就开始配药输液,左氧沙星注射液0.2g×100ml,5%葡萄糖250ml×1瓶,头孢曲松钠1g×4支,VcO.25g×2支,地塞米松2mg×2g,输液器1个,皮试没有做
一、基本案情2019年5月6日16时40分,原告张某华的妻子陈某芬因感冒、咳嗽,就医于被告x医院,19时26分输头孢噻肟钠注射液后出现心慌、胸闷等,经抢救未见好转,于20时41分由被告x医院转至x市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5月8日凌晨00点10分左右,又由x市人民医院转x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陈某芬于2019年5月8日凌晨4时抢救无效死亡。二、患方观点在原告与被告x医院协商赔偿未果后,为维护原告合
一、患方陈述郑某(75岁)在2018年6月23日,因“剧烈活动后胸闷、胸痛”先到其它医疗机构做CT检查后转到被告x医科大学x医院急诊,急诊医生给予磷酸肌酸钠针治疗,并说需要到心血管科进一步治疗。因当时被告心内科病区无床位而回家休养。2018年7月1日,郑某在被告胸外科住院,于7月20日实施“肺大泡切除术”。7月22日夜病情突然加重,郑某转入被告综合ICU,并于8月27日离世。
【摘要】原告单位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到被告xx县医院进行体检,被告xx县医院工作人员在对原告右臂抽血时,原告感到右胳膊一阵剧烈麻痛。随后原告遵医嘱到上级医院专家门诊诊治,经诊断为周围神经病。参考鉴定意见,被告责任比例酌定为75%。2019年4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2038.5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单位体检,赔偿责任,抽血化验,损伤神经
一、基本案情2018年4月22日,原告丁某某因“间断性上腹部疼痛一个月,加重伴恶心、呕吐4天”为主入住被告医院,被告医院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收住肝胆胰外科,2018年4月26日被告医院为原告丁某某行ERCP+EST+ENBD手术,术后患者出现急性重症胰腺炎伴继发性腹膜炎,后经积极治疗,原告丁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出院,原告花费住院费32336.95元。2018年11月20日,原告
一、患方陈述2019年1月15日,因在被告处体检发现左下肺结节,求诊于被告医院。被告收治入院并经评估,建议对叶某某行胸腔镜手术,被告并向原告告知,该手术为微创手续,不会产生较大创口,时间在三个小时左右。2019年1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医生对叶某某进行手术,时间持续至当日约20时。术中造成叶某某胸膜破损,左肺动脉损伤,陡然转为开放性开胸手术,并完整切除其左下肺叶。叶某某在术中大量出血,术毕又发现
一、基本案情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6月17日,原告的父亲冯某民在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诊疗。2011年6月17日,冯某民去世。双方就被告的诊疗行为引发纠纷。期间,被告出具的一日清单显示有“经皮肝穿胆道引流术,1000元”;“抗返流尿袋15.75元、经皮肝穿胆道造影术700元、住院静脉输液5元1组(该清单有两处此项记录)、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C6-24)(力文)286元”;2011年6月
一、基本案情2020年7月27日起,方某芹因患有直肠癌在在x医学中心住院治疗。2020年8月3日方某芹进行手术。2020年10月12日出院,出院情况:患者一般情况良可,诉左后肋区轻度疼痛,便秘。查体:心、肺检查无异常,左后肋压痛……部分切口仍未愈合,约长3CM,创面新鲜。出院诊断:1.直肠癌,2.切口感染3.左侧卵巢囊肿……14.左后肋筋膜炎。2020年10月23日17时,方某芹到x医学中心就医,
【基本案情】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7日因左足碾压伤,在x市x区中心医院诊治,诊断:左足多发骨折。行左足切开,内侧楔骨骨折、第1-5跖骨骨折、跖跗关节复位钢板+克氏针内固定术+石膏拖制动,后期行康复等治疗。2016年10月31日,诊断:左足第一、二跖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第二跖骨内固定断裂。2017年5月10日,诊断:左侧跖骨、楔骨、舟状骨及跗骨多发骨折固定术后改变,第2跖骨内固定器断裂。【医方观
一、患方陈述原告窦某,男,2018年11月18日出生,因咳嗽、呕吐等于2020年12月16日入住被告处儿科,入院诊断为支气管炎、小儿肠炎,予以输液治疗,头孢药物没有皮试就滴上了,当日18:45左右患者四肢抽搐、双眼上翻、四肢发紧等,被告予以镇静处理,原告家人要求停止输液,但是被告没有停止输液查找病因。20:10再次出现相同情况,继续给予地西泮对症治疗,原告方强烈要求终止输液立即确诊,但是被告仍称没
【摘要】2017年12月13日,原告母亲谢某某因大便未解一周,到被告处就医。被告患者进行了灌肠处理。后,患者自觉疼痛加剧,21日行手术,手术中发现患者腹腔内有大量的粪便液体并发现直肠后壁有3毫米贯穿性破裂。14日谢某某被宣告死亡。医疗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存在医源性肠穿孔。2019年5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16431.12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
【摘要】患者因心脏疾病,被告为患者行“二尖瓣置换+主动脉瓣成形+三尖瓣成形+房颤射频消融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自体血管取用术”,手术历时9小时10分钟,术后出血行“剖胸探查术”,后患者死亡。2019年4月1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xx医院的术前风险告知、术前评估及准备不足等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确定被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404018.83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心
【摘要】原告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原告的地上物被被告清除。原告主张拆迁时地上附着物一直未得到补偿,故提起了本次诉讼。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承包地被被告征收,其种植的地上物应当获得征收补偿。本院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即:被告给予原告征收补偿款共计180,000元。双方同意按照以上数额确定补偿标准。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可。【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
一、基本案情2017年11月16日,原告陈某江(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因“突发胸痛1天”入住被告x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行手术治疗。于2017年12月6日将原告转入神经内科进一步治疗,行腰穿后确诊为格林-巴利综合症。于2017年12月8日行二重滤过治疗。2017年12月9日原告突发血压降低,脉搏未触及,紧急胸外按压,进行抢救。于2018年2月1日转康复科进一步治疗,患者四肢肌力较前调高。出院
【摘要】被告人李某某到被害人王某家中为其进行静脉输液治疗。在王某出现输液异常反应后,未观察病情变化,履行监视等义务,擅自离开现场。王某出现大汗、诉心里难受等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常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关键词】
一、第一家医院2015年3月22日中午,患者万某某因突发头晕伴言语不清、右侧肢体活动障碍被120急诊送到第一被告x市中医院治疗,经头颅CT检查,万某某为左侧外囊区脑出血,x市中医院只是简单的给予药物治疗,在此期间万某某病情加重陷入昏迷状态,但是第一被告却没有告知家属,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一直到晚上8点左右,家属问及万某某病情变化时,第一被告才告诉万某某家人万某某病情加重,他们医院技术水平有限
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事故处理完毕后,10日内将索赔单证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和修理发票、医疗费发票、病历、误工费证明、被抚养人身份情况以及保单正本 ( 复印件 ) 、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照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计算赔款;届时,保险公司会通知领取保险赔款;领取赔款时,领款人要携带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如委托他人他人代领,代领人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