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人李某某到被害人王某家中为其进行静脉输液治疗。在王某出现输液异常反应后,未观察病情变化,履行监视等义务,擅自离开现场。
王某出现大汗、诉心里难受等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常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
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擅离职守,就诊人死亡,医疗事故罪
一.司法案例
被告人李某某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11年12月以来,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x市x区x中心卫生院),在x市x老年公寓诊所(实际经营地址x市x区x街办x路x号),没有执业医师的指导独立从事医疗活动。
2015年12月3日被害人王某(殁年29岁)因腹痛伴恶心、呕吐来到x市x老年公寓诊所看病,被告人李某某诊断其患胆囊炎,于12月3日、4日连续二天在诊所对王某进行静脉输液治疗。
12月5日上午李某某到王某家中(x市x区x街道办事处x新村x栋x室)为其进行静脉输液治疗。当日下午15时许,家人发现王某发烧,遂打电话给李某某,李某某赶到王某家,再次对王某进行静脉输液治疗,在王某出现输液异常反应后,未观察病情变化,履行监视等义务,擅自离开现场。
当日17时许,王某出现大汗、诉“心里难受”等不适,家人随即呼叫120急救,同日20时许王某经x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后二审改判为,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经济损失44213元的70%即30949元。
二.律师点评
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李某某犯罪的调查报告,载明2016年3月4日经x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执法人员集体会议,认为本案医生李某某在诊疗过程中擅离职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诊疗规范,造成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将李某某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卫生监督意见书,载明经检查发现,x市x老年公寓诊所执业助理医师李某某无执业医师指导,独立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执业医师法,责令该诊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x市医学会鉴定意见同时指出,专家组分析认为患者自身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且,x医药学院法医病理检验报告载明,患者王某生前患有较严重的冠心病,系在输液过程中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
故李某某应承担的责任并非全部责任,依法可减轻处罚。
李某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和解、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酌定可从轻处罚。李某某认罪、悔罪,酌情可从轻处罚。
三.难点解读
尸检结果发现王某生前患有较严重的冠心病(右冠状动脉病变3-4级;冠状动脉左前降支变2-3级,左旋支病变2级);其他器官主要表现为淤血、水肿等急性死亡的一般改变,未检见致死性疾病;
体腔内各器官亦未发现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等过敏性休克的病理改变;结合临床表现(输液过程中突然出现心里难受、大汗,神志丧失、口唇紫绀、抽搐),综合分析认为,王某系因在输液过程中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呼吸、循环衰竭而猝死。
医方诊治医生李某某系执业助理医师,注册的执业地点为x区x中心卫生院,到患者家中出诊,超出x市x老年公寓诊所核准登记的执业地点。
李某某医生不具备独立的执业资质,并且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行医,存在违法行为。
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缺乏对患者病情的正确判断与把握。面对患者病情危重、明知医方条件有限不能接诊时,没有及时转诊;当诊断不清时,仅凭个人临床经验即采取治疗,并在治疗过程中,病人出现异常反应后,医生未观察病情变化,擅自离开病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规章及诊疗常规。
医方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因患者病情严重、复杂,没有得到有效治疗,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患者体质特殊,存在基础心脏疾患、慢性贫血、低蛋白血症,在出现腹痛等症状后,并发脱水、电解质紊乱等,诱发猝死。患者自身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医方诊治医生在不具备独立执业资质的情况下,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活动,对患者的诊治不当,又没有及时转诊,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以致患者死亡。
本医疗事件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四.小结
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擅离职守,且严重违反国家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常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医疗事故罪。
x市医学会鉴定结论认定涉案医疗事件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参考资料】
1.医疗事故罪:助理执业医师未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胆囊切除术,导致患者梗阻性黄疸重伤二级。
2.医疗事故罪:中医专业医生行外科手术,对畸形变异肾脏缺乏认识,误将马蹄肾全部切除。
3.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构成医疗事故罪。
4.医疗事故罪:身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做皮试直接输入头孢曲松钠,致患者过敏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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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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