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案例
患者因感觉头昏、无力、轻度发热,被告人医生王某某应邀到其家中就诊,为患者输液。1月18日医生王某某为患者输液过程中将香丹注射液及黄芪注射液混合配伍用药,1月19日上午再次将香丹注射液及黄芪注射液混合配伍用药,当日下午14时许,患者病情加重,被送到某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4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王某某予以谅解。2019年11月13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律师点评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中专文化,医生。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医疗事故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某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规用药,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加之其主动赔偿被告人家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可从轻处罚。
根据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关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三.小结
经某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患者系因在患冠心病的基础上,发生过敏反应,致心脏负荷突然增加、发生猝死。根据患者尸检所见、所注射药物及其过敏反应发生的临床经过等因素综合分析,患者发生的过敏反应符合因静脉注射香丹注射液和(或)黄芪注射液所致。
经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本例构成一级甲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纠纷咨询】患者诊断的是更年期功血,在医院做了子宫全切手术,由于手术操作不当,损伤了输尿管壁,到别的医院也看了,说是还需要做手术。请问,这属于医疗事故吗?【律师初步建议】1.初步建议:依您所述,子宫全切手术造成输尿管损伤,属于手术操作失误,为医疗过错,医院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详情请参阅下面的相似案例。【司法裁判案例】2016年2月25日,原告因子宫肌瘤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进行子宫全切手术
1.我母亲感冒了,就找到一个开在社区的诊所输液,输液当中,突然喘不上来气了。当时诊所里找不到抢救器材,只是给注射尼可刹米注射液等对梅某实施抢救,抢救无效死亡。这个诊所应该不应该负责?2.咨询律师答复:依您所述,该医生在药店给您母亲输液,而且药店内不具备抢救条件,而且还涉嫌非法行医。建议您到管理部门核实,并追究该诊所的相关责任。详情请参阅司法裁判案例。3.相似司法案例:2016年至2017年1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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