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咨询】患者诊断的是更年期功血,在医院做了子宫全切手术,由于手术操作不当,损伤了输尿管壁,到别的医院也看了,说是还需要做手术。
请问,这属于医疗事故吗?
【律师初步建议】1.初步建议:依您所述,子宫全切手术造成输尿管损伤,属于手术操作失误,为医疗过错,医院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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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案例】
2016年2月25日,原告因子宫肌瘤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进行子宫全切手术,术后一年左右,原告因下腹部胀痛不适8天,于2017年4月7日在x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疗中,泌尿系彩超提示右肾重度积水,建议于上级医院行相关治疗。
同年5月5日,原告到x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至5月17日,并行后腹腔镜下右肾周粘连松解、右肾切除术。
原告在被告x医院做子宫全切手术,术后1年左右又行右肾切除术,经鉴定,李某某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被告x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院方存在过错是致伤残的主要作用力,过错参与度为90%。
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损失的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2019年6月27日法院判决,x医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8187.55元。
一.司法案例患者因感觉头昏、无力、轻度发热,被告人医生王某某应邀到其家中就诊,为患者输液。1月18日医生王某某为患者输液过程中将香丹注射液及黄芪注射液混合配伍用药,1月19日上午再次将香丹注射液及黄芪注射液混合配伍用药,当日下午14时许,患者病情加重,被送到某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4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王某某予以谅解。2019年11月13日法院判决,被告人
1.我母亲感冒了,就找到一个开在社区的诊所输液,输液当中,突然喘不上来气了。当时诊所里找不到抢救器材,只是给注射尼可刹米注射液等对梅某实施抢救,抢救无效死亡。这个诊所应该不应该负责?2.咨询律师答复:依您所述,该医生在药店给您母亲输液,而且药店内不具备抢救条件,而且还涉嫌非法行医。建议您到管理部门核实,并追究该诊所的相关责任。详情请参阅司法裁判案例。3.相似司法案例:2016年至2017年12月2
【基本案情】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7日因左足碾压伤,在x市x区中心医院诊治,诊断:左足多发骨折。行左足切开,内侧楔骨骨折、第1-5跖骨骨折、跖跗关节复位钢板+克氏针内固定术+石膏拖制动,后期行康复等治疗。2016年10月31日,诊断:左足第一、二跖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第二跖骨内固定断裂。2017年5月10日,诊断:左侧跖骨、楔骨、舟状骨及跗骨多发骨折固定术后改变,第2跖骨内固定器断裂。【医方观
【摘要】贾某某因右下肢静脉曲张伴溃疡形成,在被告处行右侧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及分段剥脱术。患者贾某某在病房突发呼吸急促晕厥,伴有口唇发绀,贾某某转x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诊治。住院当天下午进行手术,下腔静脉滤器植入、肺动脉置管溶栓术。后患者死亡。2019年11月1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现肺栓塞症状后,没有及时进行相应检查和有效治疗,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酌定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134381.9元。
一、基本案情原告的母亲张某在x红会医院行“左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于2014年4月18日入住被告x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住七楼西区床。张某做功能恢复锻炼,医院用相应药物改善微循环对症治疗。张某入院后,由郑某护理。郑某作为护工,接受医院管理,但没签合同,医院也不发工资,其要管一个房间,一般四个床位。郑某工资是原告与护士长协商50元一天,由护士长转交,后增加20元一天。郑某护理张某一个星期后,不愿意做,但
【摘要】李某某因孕38+4周,入院后行剖宫产手术产下一活男婴。转天,患者下床时出现头晕、心慌,诊断为肺栓塞,抢救无效后死亡。医疗鉴定意见认为,xx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不足,医方过错原因力程度为轻微原因。2019年4月2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由xx县第一人民医院按照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亦即赔偿114340.2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剖宫产,肺栓塞一.引言产妇剖宫产后肺
一、患方陈述2015年4月7日,姚某因“黑便3天、呼吸困难”入住x东方医院治疗。经过治疗症状得到缓解。为进一步治疗,2015年4月8日姚某转入x市中心医院。次日,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上消化道大出血”,生命体征不稳。为查清患者出血原因和部位,为患者行电子食管镜和电子胃、十二指肠镜检查,引起患者烦躁和躁动,随即呕吐鲜血,意识丧失,呼吸、心跳突然停止,口鼻涌出大量鲜血,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9日
一般工伤是已认定完毕了,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受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60日内作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同上,可办理病退。
一、基本案情2019年2月8日,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13日)因骑电动车摔伤,到被告x卫生院就医,出院诊断为胫骨骨折。因病情恶化,2019年2月9日转入甲医院就医,出院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左小腿筋膜室高压伴部分肌肉坏死。2019年2月12日又转入骨科医院就医,出院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左小腿骨筋膜室高压切开减压术后;3、左大腿下段截肢术后。二、患方观
一.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先后在x市x区x镇x村x号、x市x液压件成套有限公司门面房开设“x区x王氏推拿中心”。2015年2月初至2015年2月12日下午,被害人杜某3(殁年48岁)经他人介绍,先后5次至“x区x王氏推拿中心”治疗颈椎病。被告人王某取采用针灸、穴位注射、小针刀刺后颈背部等手段对杜某3进行了治疗。2015年2月12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21日13时39分许,被告何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岳阳市长虹路洞庭茶厂人行横道路段,与行人邓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石岭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邓某某不负责任。原告邓某某受伤后立即通过120送往了附近的岳阳某某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67天,住院期间某某医院前后两天内连续给原告做了两
存单丢失,存款被他人取走,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介绍: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告银行存入款项20000元,约定存期半年。后原告因存单遗失,原告到被告处取款,被告坚称原告已将款项取出。原告查询后,发现该款项本息合计20290元,于2017年9月10日在被人取出,但并非原告所支取。被告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系原告取出。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存款。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专家律师建议(1)医疗纠纷赔偿数额大,应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2)为使鉴定公平公正,【切记不要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为防止医院篡改、伪造、销毁病历,应立即自行或委托律师到医院复印客观病历,并【封存主观病历】(4)能否胜诉取决于律师能力而非案件事实本身。专家律师提醒(1)医院赔偿的前提是存在诊疗过错(2)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需经司法审判确定(3)需要详细咨询可加我微信
今天的故事要从小刘钱包被盗说起……小刘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某次逛街中钱包被盗(包中有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因钱包中只有几十元,小刘未报警,于次日补办了证件。然而……半年后,小刘收到超十家贷款平台的催款信息,经查,其欠款10万多!还被拉进了征信系统。小刘吓呆了,自己从没借过钱啊(机智的群众肯定发现其中的猫腻了),没错!借钱的的确不是小刘,而是有人冒充小刘。事情搞清楚了,但是小刘仍然心烦意乱:虽然不
子宫肌瘤手术损伤输尿管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索引】 本案医疗机构在子宫肌瘤手术过程中未尽谨慎义务损伤输尿管。导致输尿管损伤后的数次再手术治疗。给患者造成重大的经济负担和人身精神损害。特别是输尿管的膀胱植入术以后还有可能导致输尿管狭窄的可能。引起更多的并发症。当然如果出现该情况,患者也可以继续向该院主张赔偿诉求。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
一、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1日,崔某仁因“二尖瓣关闭不全”入住某医三院心脏外科病房,并于2015年11月4日行二尖瓣生物瓣膜置换术、经胸心脏射频消融改良迷宫术,术后当日进入危重医学科病房,共住院27天。后崔某仁于2015年11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226326.9元,并经当地报销后的自费金额为112937.1元。二、患方观点某医三院严重不负责任,给四原告造成极大痛苦。
【摘要】患者因心脏疾病,被告为患者行“二尖瓣置换+主动脉瓣成形+三尖瓣成形+房颤射频消融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自体血管取用术”,手术历时9小时10分钟,术后出血行“剖胸探查术”,后患者死亡。2019年4月1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xx医院的术前风险告知、术前评估及准备不足等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确定被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404018.83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