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肌瘤手术损伤输尿管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索引】
本案医疗机构在子宫肌瘤手术过程中未尽谨慎义务损伤输尿管。导致输尿管损伤后的数次再手术治疗。给患者造成重大的经济负担和人身精神损害。
特别是输尿管的膀胱植入术以后还有可能导致输尿管狭窄的可能。引起更多的并发症。当然如果出现该情况,患者也可以继续向该院主张赔偿诉求。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病到被告处治疗,被告在对唐某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对手术并发症未尽到完全注意义务的过错,且该过错是造成唐某某左输尿管损伤的主要因素,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叶春红律师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应积极维权,对于以后的后遗症治疗可能是很重要的。到时可以直接主张相关赔偿。
【案件描述】
2012年6月18日,原告唐某某因病到煤炭职业病院住院治疗5天,入院诊断为:1、子宫多发性肌瘤;2、子宫腺肌瘤?
3、慢性宫颈炎。被告对 原告于6月19日上午行腹腔镜下盆腔粘连分离术+子宫次全切术+输卵管系膜囊肿切除术。原告用去医疗费4854.08元。
原告出院后,于同年7月3日因腹 痛再次到被告处就诊。次日,转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住院治疗4天,被诊断为:1、左侧输尿管穿孔?
2、急性腹膜炎;3、粘连性肠梗阻?4、子宫全切 术后;5、左肾积水;6慢性胆囊炎;7、肺炎;8、腹腔积液。同年7月8日,原告到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住院治疗30天,被诊断为:1、子宫全切术 后;
2、左输尿管损伤;3、腹膜炎;4、尿路感染。{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18120182884}同年9月13日,原告第2次到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住院治疗8天,被诊断为:1、左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后拔管;
2、尿路感染。2013年3月16日,原告第3次到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住院治疗23天,被诊断为:1、左肾积水。2、左输尿管损伤术后。
2013年6月22日,原告第4次到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住院治疗10天,被诊断为:左输尿管膀胱再植术后拔管。2013年7月2日,原告出院时医 嘱:1、注意休息,多饮水;
2、院外继续口服药物治疗;3、门诊随访。除首次治疗后,原告共用去医疗费88573.01元,其中原告自负了医疗费 7088.53元,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81484.48元。
被告还另行给付了原告生活费、交通费等现金共计2970.06元。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 有过错,起诉要求被告赔偿。
【医疗鉴定】
双方共同选定的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4年 10月10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为:(一)、煤炭职业病院在对唐某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对手术并发症未尽到完全注意义务的过错。
(二)、煤炭职业病院的过错是造成唐某某左输尿管损伤的主要因素。原告又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本院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2014年12月9日,该所 出具鉴定意见为:唐某某左输尿管损伤属9级伤残。两次鉴定原告共支付了鉴定费7000元。
原、被告共同确认原告的误工时间为380天。原告还用去住宿费 400元。
【法院判决】
经庭审核定,原告因被告的医疗过错遭受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 88573.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误工费33507.67元(380天×32185元/年÷365天)、护理费6613.36元(75天 ×32185元/年÷365天)、交通费酌情主张2000元、残疾赔偿金104341.6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477.60元)、住宿费400元、鉴 定费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248835.64元。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应由煤炭职业病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唐某某各项损失199068.51元,扣除其垫付的医疗费81484.48元及现金 2970.06元后,尚应赔偿原告损失114613.97元。
其余49767.13元应由原告自负。判决:由被告职业病医院赔偿原告唐某某各项损失114613.9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子宫肌瘤手术过程中未尽谨慎义务损伤输尿管。导致输尿管损伤后的数次再手术治疗。
给患者造成重大的经济负担和人身精神损害。特别是输尿管的膀胱植入术以后还有可能导致输尿管狭窄的可能。引起更多的并发症。
当然如果出现该情况,患者也可以继续向该院主张赔偿诉求。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病到被告处治疗,被告在对唐某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对手术并发症未尽到完全注意义务的过错,且该过错是造成唐某某左输尿管损伤的主要因素,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叶春红律师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应积极维权,对于以后的后遗症治疗可能是很重要的。到时可以直接主张相关赔偿。
作者:叶春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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