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区业主业起诉业主委员会撤销权纠纷案例分析‖大竹县律师
一、案情介绍
三、原告系某小区业主,2022年,三原告向法院诉称:2018年该小区选聘了A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召开业主大会,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现要求法院撤销业委会选聘A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该业委会抗辩,首先,三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1年除斥期间,其次,业委会依照全体业主通过的《议事规则》的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业主权益,三原告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二、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三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除斥期间;
二、业委会依据《议事规则》的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侵害到业主权益。
(一)三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除斥期间
业委会提交的证据表明2019年8月4日、2020年4月30日,三原告分别在小区防疫群中聊天发言;三原告在给市、区镇政府各级领导的《申诉书》带头签名,签名日期为2020年11月18日。
而上述三人起诉状的落款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所以无论从上述哪一节点计算,三原告均应知晓物业更换的事实,且已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
(二)业委会依据《议事规则》的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侵害到业主权益 大竹县律师
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可以是集中讨论的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即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并非是一定要把一群人全部同时集中于某个特定地点。
法律规定要召开业主大会,实质上是为了保证业主自治,行使业主权利。
其次,该小区于2018年11月27日召开了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通过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即全体业主同意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正是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之下,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在村、镇、区三级部门的指导之下,从全体业主的利益出发,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了物业。
业主委会执行的是业主大会的意志,代表全体业主按照自己的方式选聘了物业,并不侵犯业主权益。大竹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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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其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若超过20%的业主提出异议,则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那么最终决定权依旧掌握在全体业主手中,同时该80%的通过比例远远高于法律规定的50%。
并且,该小区共有688户,688的20%是137.6,该小区140户面积最大的业主的专有面积总和为37993.16㎡,而该小区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为135743.31㎡,即使该面积占比最大的20%的住户提异议,其占专有面积比例也不会超过27.98%,也远远低于法律规定的50%。
所以,业主大会制定的《议事规则》标准远远严格于当时的《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所以并不存在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
三、裁判结果
通过以上分析,撤销权的行使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行使,现有证据足以表锚点明三原告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超过了1年;
业委会依据业主大会制定的规则,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符合全体业主的意志,并非侵害业主的权益。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电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诉讼代表人: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陈富,该所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坤绿、吕涛,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翌亭,广东圳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馨莹,广东圳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电器公司与被告科技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业委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为: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银XXX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银XXX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银XXX第二届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
小区里面没有监控吗?调监控进行查看,锁定目标嫌疑人之后可以报警求助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2、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3、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4、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不作为,业主不能起诉业主委员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但可以召开业主大会,直接罢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提出罢免建议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1、首届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2、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规则进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常为5~11人,也可以根据小区情况在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对委员人数进行约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该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上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或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小区业主委员会无权收费,但是能对收费进行监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属于非政府组织,无权擅自收费,收费必须向当地物价局申请《收费许可证》。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
业主委员会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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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诉业主委员会 称罢免公告侵犯其名誉权 中国法院网讯 (海宣) 曹先生称,其曾担任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后因将房屋出售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了辞职申请,并获得了批准。后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发布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公告,并以罢免曹先生在内的七名业主为议题,组织全体业主进行投票。曹先生认为,业主委员会侵害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
可以。1、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2、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3、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4、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
不是业主,也能签物业合同。物业合同一般是物业服务人与业主订立的,但是业主如果依法委托授权他人代为订立物业合同的,他人可以以业主的名义代为签订物业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
法律分析:依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可知:(1)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无权决定将小区公共绿地改建为停车位进行创收。(2)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利益,业主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1年内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区绿地是小区整体环境的一部分,也是许多购房
法律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 40 条、第 41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是有偿服务,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交付期限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对于在小区里随意倾倒垃圾的个人,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利进行罚钱。我国法律鼓励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垃圾分类手机和管理的公约,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或组织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垃圾分类、处置法律法规规定和公约约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
该案为物权关系纠纷。王某与张某为相邻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应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指出,由于厨房和卫生间的功能明确,对于其建造有一定的特殊要求。2011年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该条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因此按照规定,张某不应将卫生间设置在王某家厨房的上方。此外,张某对房屋如此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宇,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桂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第三人:吴X,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上海ZZ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 原告赵X宇与被告上海XX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第三人吴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