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权纠纷主体的原告按以下方式确定:(1)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
(2)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3)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撤销之诉的被告按以下方式确定:(1)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2)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
(3)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4)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宇,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桂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第三人:吴X,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上海ZZ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 原告赵X宇与被告上海XX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第三人吴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住威海市环翠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住蓬莱市。本律师为被上诉人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X上诉人王XX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9)鲁0684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撤销被上诉人李X在被上诉人韩X名下的位于蓬菜市所设的抵押权;2、一、二审受理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二被
法律分析: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而具体,要掌握行使撤销权的事由、方式和时间。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
债权人撤销权什么意思
【问题背景】当债权人发现原本“有房有车有存款的债务人”突然协议离婚、净身出户,此时作为债权人应当如何救济?全文3101字,阅读 8 min 一、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4条约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案件性质、诉讼费用咨询》一件,经研究,提出如下回复意见,请审示。关于债权人撤销之诉案件的性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即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判决改变或者消灭既存法律关系的诉。撤销权系形成权,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行使该项权利。形成之诉不同于给付之诉,不以请求相对方履行给付义务为诉讼标的,因此,其不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
一、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是多长时间1、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最短有一年,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最长是五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五百四十二条&n
关于小区业主业起诉业主委员会撤销权纠纷案例分析‖大竹县律师一、案情介绍 三、原告系某小区业主,2022年,三原告向法院诉称:2018年该小区选聘了A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召开业主大会,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现要求法院撤销业委会选聘A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该业委会抗辩,首先,三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1年除斥期间,其次,业委会依照全体业主通过的《议事规则》的程序选聘物业服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10日,被告裴某某因投资向原告张某某借款4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裴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以(2016)豫0411民初字2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裴某某清偿400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原告张某某申请湛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被告早已将名下财产和房产转移,使执行陷入困难境地。为摆脱困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被追认前; 2.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被追认前; 3.低价处分其财产债权人受损; 4.显失公合同; 5.基于胁迫的合同; 6.基于欺诈的合同; 7.基于欺诈实施行为; 8.基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
撤销权的诉讼时效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二、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就是旨在请求法院裁决撤销有害于债权实现的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财产处分行为的效力。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财产处分行为仅指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而不涵盖事实上的财产处分行为,主要包括转让财产、抛弃财产、免除债务、在财产上设
一、撤销权纠纷诉讼费是怎么计算的1、债权人撤销之诉应当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其他非财产案件处理,每件收诉讼费50至100元,一般法院都是收取100元案件受理费。2、撤销权纠纷案件按其类别来说,应当属于非财产案件,所以要按非财产案件的标准来收取案件受理费,一般来说,其案件受理费是100元。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客观要件(一)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依《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
一、民法典债权人撤销权指哪些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电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诉讼代表人: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陈富,该所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坤绿、吕涛,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翌亭,广东圳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馨莹,广东圳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电器公司与被告科技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
我 国《民法典》第541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 灭。”该条规定了两个期限:一是关于“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适用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二是关于“五年”的规定,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
一、债权人撤销权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债权人撤销权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如果债务人的住所地与其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则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来管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 国《民法典》第541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 灭。”该条规定了两个期限:一是关于“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适用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二是关于“五年”的规定,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被追认前;2.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被追认前;3.低价处分其财产债权人受损;4.显失公合同;5.基于胁迫的合同;6.基于欺诈的合同;7.基于欺诈实施行为;8.基于重大误解的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概述张某因积欠紫金银行及罗某债务,经法院判决确定后,2019年1月2日,江宁区人民法院就张某名下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天元新城檀香座26组黄106室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在淘宝网上进行公开司法拍卖,一拍流拍。期间,史某与韩某(夫妻关系)通过中介了解到该房屋出售信息,并通过中介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购买诉争房屋,并愿意将购房款直接缴纳至执行法院账户供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经与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