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述
张某因积欠紫金银行及罗某债务,经法院判决确定后,2019年1月2日,江宁区人民法院就张某名下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天元新城檀香座26组黄106室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在淘宝网上进行公开司法拍卖,一拍流拍。
期间,史某与韩某(夫妻关系)通过中介了解到该房屋出售信息,并通过中介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购买诉争房屋,并愿意将购房款直接缴纳至执行法院账户供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经与申请执行人资金银行及罗某谈话征得其同意后,于2019年1月17日确定由史某、韩某购买诉争房屋,史某、韩某于当日将购房款全部打入执行法院指定账户,执行法官并于当日陪同史某、韩某前往不动产登记局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中的进件手续。
次日,史某、韩某前往不动产登记局领取产权证之际方知晓,因张某积欠高某借款,高某诉至法院,在史某与韩某办理进件手续后,高某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该房屋,不动产登记局暂停发放房产证。
后高某以张某与史某、韩某恶意串通转移资产为由,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本案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高某诉讼请求。
高某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高某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高某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及提示
1、本律师代理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回归到本案中,高某起诉主张撤销权,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为:(1)张某与史某、韩某买卖房屋价格系属明显不合理低价;(2)受让人史某、韩某在受让前具有恶意,即知晓转让人张某对外存在债务且恶意转移资产的意图;
(3)转让张某行为给债权人高某造成损害,即债权人高某的债权因此执行不能。
本案中,史某、韩某购房系属在执行法官见证下进行,购房价格的确定及支付均是按照执行法院的要求进行,买受价格亦属合理,根本不存在不合理低价的情形。
且受让人史某、韩某对于高某就转让人张某所享有的债权根本完全不知情,不存在明知一说。由此可见,本案中高某的诉讼请求根本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上述意见,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2、债权人撤销权还存在另一种情形,即债务人无偿转让资产,于此情形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仅需证明该转让行为给债权人债权实现造成损害即可,而不再需要受让人对此明知的前提条件。
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多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转移资产,只要有效查明无偿转让行为即可。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二、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就是旨在请求法院裁决撤销有害于债权实现的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财产处分行为的效力。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财产处分行为仅指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而不涵盖事实上的财产处分行为,主要包括转让财产、抛弃财产、免除债务、在财产上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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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案件性质、诉讼费用咨询》一件,经研究,提出如下回复意见,请审示。关于债权人撤销之诉案件的性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即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判决改变或者消灭既存法律关系的诉。撤销权系形成权,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行使该项权利。形成之诉不同于给付之诉,不以请求相对方履行给付义务为诉讼标的,因此,其不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律分析: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而具体,要掌握行使撤销权的事由、方式和时间。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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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什么意思
【问题背景】当债权人发现原本“有房有车有存款的债务人”突然协议离婚、净身出户,此时作为债权人应当如何救济?全文3101字,阅读 8 min 一、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4条约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其适用条件是:1.适格的当事人:适格的原告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二,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第三,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2.客体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不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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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权纠纷主体的原告按以下方式确定:(1)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2)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3)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被追认前; 2.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被追认前; 3.低价处分其财产债权人受损; 4.显失公合同; 5.基于胁迫的合同; 6.基于欺诈的合同; 7.基于欺诈实施行为; 8.基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
一、民法典债权人撤销权指哪些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
我 国《民法典》第541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 灭。”该条规定了两个期限:一是关于“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适用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二是关于“五年”的规定,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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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民法典》第541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 灭。”该条规定了两个期限:一是关于“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适用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二是关于“五年”的规定,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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