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0日,被告裴某某因投资向原告张某某借款4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借款到期后,被告裴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以(2016)豫0411民初字2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裴某某清偿400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原告张某某申请湛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被告早已将名下财产和房产转移,使执行陷入困难境地。
为摆脱困境,吴彬律师建议当事人张某某2017年7月31日提起撤销权诉讼,并将被告裴某某转移至前夫李某某名下的房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以防止其再次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在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开庭之前,最终使被告裴某某无计可施,和解臣服,双方庭前和解,被告裴某某一次性清偿原告张某某本息合计460000元,原告张某某向湛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未开庭而不战屈人之兵,圆满结束本案诉争。
【审判结果】
本案撤销权纠纷,在原告方吴彬律师积极准备下,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掌握了被告裴某某的涉嫌无偿转移、隐瞒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大量证据,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使被告裴某某无计可施,无法再次转移案涉房产,震慑了被告嚣张的老赖气焰,最终被告裴某某迫于压力,原被告双方庭前和解,被告裴某某一次性清偿原告张某某本息合计460000元,原告张某某向湛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未开庭而不战屈人之兵,圆满结束本案诉争。
【律师代理】
本案属于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难度比较大,吴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全身心投入代理,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掌握了被告裴某某的涉嫌转移、隐瞒财产的大量证据,比较关键的证据有:被告裴某某与前夫李某某的《离婚协议书》、《不动产产权情况表》等等。
由于本案诉讼标的额比较大,为预防被告再一次转移房产,使判决后难于执行,吴彬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使被告裴某某无计可施,无法再次转移案涉房产,震慑了被告嚣张的老赖气焰,最终被告裴某某迫于压力,原被告双方庭前和解,被告裴某某一次性清偿原告张某某本息合计460000元,原告张某某向湛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未开庭而不战屈人之兵,圆满结束本案诉争,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财产的安全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为该案《民事起诉状》以飨读者。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1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沿河东路某号楼某号,身份证号(略)
被告:裴某某,女,汉族,1966年5月12日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福苑锦绣华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号南户,身份证号(略)
第三人:李某某,男,汉族,1965年1月6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略)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裴某某将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福苑锦绣华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号南户赠与第三人李某某的《协议》(单方赠与协议);
2、上述《协议》依法被撤销后,上述房屋恢复原状即该房屋归被告单独所有;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0月10日,原告张某某借给被告裴某某借款肆拾万元整(¥400000),后被告不予归还本息,原告诉至本院,2017年3月6日,贵院以(2016)豫0411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履行清偿责任。
2017年7月份,原告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意外发现,2015年4月13日被告裴某某与第三人李某某签订《协议》(实为单方赠与协议),被告裴某某将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福苑锦绣华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号南户的房屋赠与第三人李某某单独所有。
综上所述,被告赠与第三人房产的行为属于无偿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原告债权的实现,特提起撤销权之诉,望贵院判如诉请。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某
2017年7月31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庞某某,男,汉族**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某,男,汉族**第三人(原审、二审第三人):穆某某,男,汉族**案 由:合同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2017)黔03民终215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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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调解是化解矛盾、排除纠纷的最有效手段,尤其是在家庭成员之间因财产而涉诉的案件当中,有效的运用调解手段,不仅能做到案结事了,还能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例索引〕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10)包东民初字第1282号〔案情〕原告马某某:,女,79岁,汉族,现住东河区河东镇井坪小区2号楼。被告匡某某,男,48岁,汉族, 现住昆区昆河镇北沙梁付二区,系石拐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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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董艳丽、徐某某、徐光勇诉被告王生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杨成勇、文万洲、郭庆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艳丽、徐某某、徐光勇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志、被告王生权的委托代理人陈彦枝、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
答辩人(被告):某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原告伍某某诉答辩人某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答辩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谨供贵院裁判时参考: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请贵院予以认定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主要有:第一,答辩人系保险合同中善意的一方。该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6月15日,在合同生效之前,原告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多
欠款到期不还的处理方式为:协商、调解、仲裁或者直接提起诉讼,当事人如果要提起诉讼,需要注意原告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
一、撤销权之诉条件 1、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又包括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还包括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2、管辖法院。《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