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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有权对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进行公示吗?

问题描述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进行公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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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 40 条、第 41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是有偿服务,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交付期限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应尽义务。

与此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条例》第 35 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5条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选举出的业主自治组织,有职责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催交的形式可以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但是,公示的形式进行催交很可能会与公民的隐私权相冲突,

因此这种形式应当谨慎使用,把握好公示的度。首先,公示的时候一定要确保公示的内容准确、真实,仅限于对未交物业服务费的客观事实的准确阐述。

其次,不能对业主的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进行公示,否则很有可能侵害到业主的隐私权。受侵害的业主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予以纠正,甚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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