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现行法律,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其他组织”,民诉法解释规定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并进行了列举。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选举产生,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小区进行管理,其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
故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业主委员会没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但是,立法的进程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并不断地完善。立法时只考虑到业主大会将物业管理权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而没有考虑到存在业主委员会自行行使物业管理权的可能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第 8 条的规定,对于业主大会按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实际上是赋予了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条例》第 64 条明确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时,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交纳,但无权直接起诉欠费业主。
若业主委员起诉的,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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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 40 条、第 41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是有偿服务,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交付期限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委员会无成立,物业费暂时不交,肯定是决裂法的,交物业管理费与业主委员会无成立无直接的联系。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就有权利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很多新建小区,业主收房后就开始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如小区安全保卫、小区公共范围卫生、绿化维护以及电梯、楼梯的保洁等等,小区的业主不能以自己无成立业主委员会为因,拒却交纳已经接受物业服务所应当支付的对价,如果对其提供的物业服务认为存在瑕疵,那么能够以次抗辩物业花费
不交物业费的业主,不能进入业主委员会,自然也不能成为业委会委员。 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对业委会委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关于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小区进行自治自治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业主委员会对小区进行自治是可以的,因为业主委员会就是为了管理小区而设立的,其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以对小区的物业进行自治。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一般情况下,业主委
物业合同只由业主委员会签订不合法,要有业主大会授权才合法。物业合同需要过半数的业委会成员签字。业委会签订物业合同后应该公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推定,公示期大概是15天。 一、物业合同只由业主委员会签订是否合法 物业合同只由业主委员会签订不合法。 要看这个物业合同是前期或者是常规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单方终止合同的,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间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等等
您好,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所有业主都有法律效力,物业费还是应该交的。至于你的车子被偷,物业没有尽到安保义务,可以起诉主张赔偿的。
1、物业公司以不交物业费为由而关停电梯的,会严重侵犯到业主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2、一般情况下,业主可以通过业委会与物业协调,也可以向房产局物业管理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消协维权。3、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好,不能,补交社保不属于法院和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你可以要求社保部门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事实管理行为,业主应当依法交纳物业服务费。虽然没有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服务企业一直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也接受其物业服务,其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业主应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相关的物业服务费。实践中,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就应该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单个或部分业主不能以其未与物业服务
欠物业费有资格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是否具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看他是否具有业主的身份。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按照业主大会法定多数业主的意愿选举出来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欠费问题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问题,与业主是否有资格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无关。欠费业主也是业主,有资格参加选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
法律分析:首先,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收费标准不可由物业服务企业单方随意更改。其次,无论实行哪种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未经对方当事人,即业主同意就擅自变更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提高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业主可以拒交相关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相关的房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
业主委员会不能收取物业费,但对于管理小区产生产生的开支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业主委员会有权利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但是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投票后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选聘和解
法律分析:从法理上来看,滞纳金的约定其实就是业主对没有按时支付物业费所应承担的一种违约责任,因此可以把滞纳金看作一种违约责任的约定。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 25 条规定:“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约定请求一并支付滞纳金的,应予支持。滞纳金数额过高的,可以依据欠费方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滞纳金一般不应超过欠费金额。” 法律依据:北京
业主委员会有权利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但是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投票后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选聘和解
不可以,应是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
法律分析:与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的是业主,业主委员会和两者不存在合同关系。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针对物业管理、服务等事项进行监督。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不能行使业主的合同权利,代表业主提出诉讼。不过,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1 条规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可见,业主大会有权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如果业主大会决议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而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的,
业主委员会有权利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但是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投票后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选聘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