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提起诉讼吗?

问题描述

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提起诉讼吗?
1个回答

 

法律分析:根据现行法律,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其他组织”,民诉法解释规定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并进行了列举。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选举产生,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小区进行管理,其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

故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业主委员会没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但是,立法的进程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并不断地完善。立法时只考虑到业主大会将物业管理权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而没有考虑到存在业主委员会自行行使物业管理权的可能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第 8 条的规定,对于业主大会按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实际上是赋予了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条例》第 64 条明确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时,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交纳,但无权直接起诉欠费业主。

若业主委员起诉的,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