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子宫切除术损伤输尿管,医院担同等责任
云南天外天律所医事医药法律事务部刘荣广律师
导读:患者因“经期延长经量增多”到市人民医院就诊,诊断:子宫多发性肌瘤。医院为患者行子宫全切术,术中损伤左侧输尿管、造成尿瘘,患者在该院多次行输尿管阴道瘘修补术,但均未治愈。
无奈之下,家属要求转省级医院治疗,经省级医院治疗后,瘘口得以治愈。与医院协商无果,患者委托本律师团队将本案诉至法院,法院判医院承担同等责任。
【案情简介】
——子宫切除术损伤输尿管致尿瘘,造成患者八级伤残。
患者因“经期延长经量增多6年余”前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子宫多发性肌瘤。腹部超声检查报告单:肝胆胰脾双肾双侧输尿管膀胱未见异常。
经相关术前检查,经患者及家属同意行“腹腔镜下盆腔粘连松解术+中转经腹子宫全切术+左侧输尿管吻合术”。术中探查:肠管粘连于左侧盆壁;
左侧附件区较多粘连带。子宫增大入如孕3月大小,宫底浆膜下见直径8cm凸出,表面凹凸不平,子宫后壁少许粘连于盆底,双侧输卵管、卵巢未见异常。
行子宫全切术,因左侧附件区粘连严重,分离粘连过程中见一白色管壁部分离断,见清亮尿液流出,考虑左侧输尿管损伤。请泌尿科行左侧输尿管吻合术。
因损伤输尿管中转经腹子宫切除术+左侧输尿管吻合术。将子宫环行切开,缝合阴道残端,查无渗血。另见:左侧输尿管距离膀胱约3cm处部分离断,有清亮尿液流出,考虑术中输尿管损伤,输尿管内外侧分别在离断处远近端纵行切开0.4cm,放置4FDJ内支架管,缝合输尿管,探查无尿漏,吻合处输尿管无张力,无活动性出血,放置引流管,关闭术口。
术后予以预防感染、抗炎等对症治疗后出院,出院诊断:(1)、子宫多发性肌瘤;(2)、盆腔粘连;(3)、左侧输尿管损伤;
(4)、慢性宫颈炎。
出院后患者因“子宫全切术后尿漏半月余”再次前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专科情况:膀胱无充盈,耻骨上区轻压痛,阴道可见小便溢出。
诊断:尿瘘,子宫全切术后,输尿管吻合术后CT检查报告单:(1)、左侧输尿管下段造影剂外漏,输尿管损伤;(2)、子宫切除术后,阴道内造影剂存留,左侧输尿管阴道瘘?
(3)、盆腔少量积液,膀胱感染?根据CT结果,考虑左输尿管阴道瘘,行左侧输尿管阴道瘘修补术后留置尿管出院。出院诊断:(1)、左输尿管阴道瘘;
(2)、子宫全切术后;(3)、输尿管吻合术后;(4)、尿路感染。
患者前后四次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仍未将尿瘘治愈,经家属联系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患者转入省级医院,行“左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治疗后出院,出院诊断:(1)、左侧输尿管阴道瘘;
(2)、左侧输尿管狭窄及梗阻;(3)、左肾积水;(4)、泌尿道感染;(5)、盆腔感染;(6)、子宫平滑肌瘤术后;
(7)、右侧卵巢囊肿。患者尊医嘱第二次到该省级医院住院治疗,拔除左侧输尿管支架管,术后抗炎治疗等对症支持治疗,治疗结束出院,出院诊断:(1)、左侧输尿管阴道瘘;
(2)、左侧输尿管狭窄;(3)、子宫平滑肌瘤术后。
治疗结束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者遗留情况达七级伤残,且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左输尿管断裂,左侧输尿管吻合及支架管植入术,左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50%。
本案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委托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经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市人民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行为有过错。
(二)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与患者左输尿管断裂,左侧输尿管吻合及支架管植入术,左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建议为50%。鉴定人出庭陈述:市人民医院在为患者行子宫全切术中未尽到有避免损伤左侧输尿管的注意义务,导致患者左侧输尿管损伤,该损伤非医源性损伤,而是术中损伤。
市人民医院发现患者左侧输尿管的损伤以后,做了几次支架再置手术,处理的方式没有问题,但医疗的水平和技术有限,导致最后处理的效果不好。
这又导致患者左侧输尿管狭窄及梗阻,左肾积水,泌尿道感染,盆腔感染的后果。直到患者到省级医院做手术才改善治愈。考虑到患者的自身原因,市人民医院针对患者也做了治疗和处理,只是限于市人民医院自身的医疗水平和技术问题而处理得不到位,才考虑了50%的过错参与度。
【法院裁决】
——市人民医院发现左侧输尿管损伤断裂后积极进行各项左侧输尿管阴道瘘治疗,限于医疗水平和技术问题,效果不佳。法院酌情判令被告市人民医院对患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患者系以医疗过错向医院主张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故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包括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根据医疗过错鉴定对被告的医疗行为进行评判。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并结合鉴定人的陈述,市人民医院在为患者行子宫全切术过程中未尽到避免损伤左侧输尿管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对于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市人民医院的上述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患者左侧输尿管损伤是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发生的,该损伤不是不可避免的损伤,市人民医院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根据有关的病历检查,在术前患者左侧输尿管未见异常,所以可以确定左侧输尿管没有可能是自发性损伤且该损伤非医源性损伤,故市人民医院的过错与患者左侧输尿管断裂,左侧输尿管吻合、支架管植入术,左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考虑到市人民医院为患者行“腹腔镜下盆腔粘连松解术+中转经腹子宫全切术”。手术存在损伤输尿管等邻近组织风险。患者自身左侧附件区粘连严重,手术难度及术中损伤左侧输尿管风险增加。
市人民医院发现左侧输尿管损伤断裂后积极进行各项左侧输尿管阴道瘘治疗,限于医疗水平和技术问题,效果不佳。故法院酌情判令市人民医院对患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律师论案】
——唯有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能避免医疗纠纷
本案患者一位朴实的农村妇女,如果不是女儿为了尽孝心,希望母亲的晚年生活过年更好一此,即便是身体疼痛她也隐忍着,充其量就是吃点止痛药,也没考虑过要做手术。
为了能够让患者享受更好的医疗服务,患者选择了当地最好的市级三甲综合性医院治疗,然而术中还是损伤了患者输尿管,造成患者输尿管阴道瘘,转省级医院瘘口才给堵住。
通过鉴定确认这一切的根源在于医院及医生的“医疗水平和技术”未达到应有的高度,导致本案的损害后果。
医院及医生的职责就是治病救人,让病人获得应有的医疗服务,唯有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才能真正实现治病救人,否则不但治不了病、救不了人,反而很可能加害于人。
作为患方,到医院就医,目的是将疾病治愈,但有的时候事与愿违,不但疾病没有治愈,甚至有时患者进了医院就失去了生命。
当然,有的时候医生已经用尽了一手段,出现不良后果的,正常的医疗风险。但不管怎么样,患方无法作出准确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需要通过鉴定才能明确,此时,首先应当封存、复印病;
其次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应当考虑是否尸检,查明死亡原因。同时,委托专业医疗律师参与维权。
基本案情:2013年5月7日,刘某因子宫肌瘤如当地妇保医院行宫腔镜下切除肌瘤,因为术前未充分评估子宫肌瘤位置,术中发现宫腔镜下无法切除,改行腹腔镜下切除子宫肌瘤,但不慎损伤右侧输尿管。后不得不开腹行右侧输尿管修补术。 鉴定结果:医院在对刘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术前评估不全面,术中操作不符合规范导致右侧输尿管损伤,属医疗过错行为,医方负主要责任,患方负次要责任。具体意见如下:1、术前评估不仔
子宫肌瘤手术损伤输尿管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索引】 本案医疗机构在子宫肌瘤手术过程中未尽谨慎义务损伤输尿管。导致输尿管损伤后的数次再手术治疗。给患者造成重大的经济负担和人身精神损害。特别是输尿管的膀胱植入术以后还有可能导致输尿管狭窄的可能。引起更多的并发症。当然如果出现该情况,患者也可以继续向该院主张赔偿诉求。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
一、基本案情原告的母亲张某在x红会医院行“左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于2014年4月18日入住被告x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住七楼西区床。张某做功能恢复锻炼,医院用相应药物改善微循环对症治疗。张某入院后,由郑某护理。郑某作为护工,接受医院管理,但没签合同,医院也不发工资,其要管一个房间,一般四个床位。郑某工资是原告与护士长协商50元一天,由护士长转交,后增加20元一天。郑某护理张某一个星期后,不愿意做,但
【摘要】原告单位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到被告xx县医院进行体检,被告xx县医院工作人员在对原告右臂抽血时,原告感到右胳膊一阵剧烈麻痛。随后原告遵医嘱到上级医院专家门诊诊治,经诊断为周围神经病。参考鉴定意见,被告责任比例酌定为75%。2019年4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2038.5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单位体检,赔偿责任,抽血化验,损伤神经
因医疗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如果能够证明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
病历和事实不符的,当事人及家属可以与医院协商,要求医院进行修改;如果是医院故意篡改病历,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及家属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与一定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
监事长在公司中处于重要地位,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范围内被授予了监督或者管理的公司事务等职权,他们同样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使权力,而其也负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严格的义务。公司监事的法律职责: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是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3.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4.提议召开及召集、主
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属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死亡补助金、抚恤金等。但是要先弄清楚是不是医疗事故。如果是因为医院的不当行为造成患者死亡,医院应主要承担责任。如果患者本身犯病,医院处置专不当造成患者死亡,医院在其责任属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在患者犯病时,医院处置得当,患者死亡的话,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第一档为:发生重大事故: 而这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处3年以
通常情况下,如果遭遇收钱不办事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对方虚构其“有关系”,可能构成诈骗,可向警方报警。更多复杂的请托办事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如果因医疗人员在工作中的过错而导致你方伤害,你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一、交通事故肺栓塞死亡是不是肇事罪有可能。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如果是麻醉药过多造成损害的,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到这个过多、过多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需要进行鉴定。
首先,你要明白,医院不是万能的,做人流时,未做干净,是有这种可能性的。 如果是在民营医院做的话,你可以跟医院协商,要求不缴纳第二次清宫的费用。但这种情况,医院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如果你对该医院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有怀疑的话,你可以向医院领导反映此事,并要求当事人道歉(要视情况而定)。如医院领导亦不重视此事的话,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是你要有证据才行哦。 民营医院的话,一般比较人性化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生不负责任延误救治时机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生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等,按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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